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52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明欽選任辯護人 王秋滿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明欽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明欽於民國109年1月9日凌晨4時47分許,醉倒在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龍廣門市(下稱統一超商龍廣門市)內,案經該門市員工撥打110報警指稱有人醉倒,需警到場處理,嗣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指派身著制服之執勤巡邏員警即告訴人吳文軒及林思廷2人到場處理,經告訴人2人於同日凌晨5時3分許抵達後並告知在場之被告,警方係接獲報案,指稱有人醉倒上址並要求出示證件以查明身分,詎被告明知告訴人2人均係依法執行巡邏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對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之犯意,起身攻擊告訴人吳文軒,嗣告訴人2人制止被告之過程中,遭被告激烈反抗、攻擊,致告訴人吳文軒因此受有左手食指紅腫、告訴人林思廷因此受有左小腿擦挫傷等傷害(所涉傷害罪嫌部分,均未具告訴),嗣被告遭壓制在地後,基於當場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當場公然對告訴人2人接續出言稱:「我幹你娘咧」、「我不會放你們走、我一定會打你,幹你娘。我一定會打你,幹你娘」、「靠么哦」、「哇咧幹你老師啦..你證件還沒還我啊」(臺語)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2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當場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即應為無罪之判決。再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無非係以: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㈡告訴人2人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警察服務證影本2份;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47人勤務分配表、員警出入及領用槍枝彈藥、無線電機、行動電腦登記簿、員警工作紀錄簿、110報案紀錄單;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譯文表1份、現場密錄器檔案光碟1片、密錄器影像畫面照片6張、告訴人2人之傷勢照片2張等件,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醉倒在統一超商龍廣門市內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當場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當時伊係處於泥醉意識不清的狀態,伊是後來到警局做筆錄時看到監視器錄影畫面才知道自己做了不對的事情,伊感到很抱歉等語。
經查:
㈠按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而刑法上犯罪之故意,須行為人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認識,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而所謂「認識」,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有所認識而言,詳言之,即須認識行為主體、行為客體、行為之情狀及行為結果等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次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乃間接故意,二者雖均為犯罪之責任要件,但犯罪態樣並不相同。凡對於犯罪事實已有認識,並希望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而結果發生之蓋然性高,行為人對之已有預見而仍容任其發生者,則為不確定故意。職是,行為人除客觀上有違法行為,其主觀上亦須有違法故意,方與犯罪之構成要件相當,否則即難以論其罪責。
㈡經本院勘驗告訴人2人隨身配戴之密錄器錄影檔案,結果如附
表所示(見本院卷第99至102、110至114頁)。可見被告於攻擊員警之過程中,多有語意不清呢喃自語且無法呼應告訴人2人所詢而逕自回答「我是居民啦!」、「我要睡覺啦!」、「你神經病…神經病…神經病」、「我真的沒攻擊性、我真的沒攻擊性…」等語,實與一般智識正常且意識清醒之人有異。
㈢證人即告訴人2人於109年1月9日出具之職務報告載稱:「職
吳文軒、林思廷於109年1月9日03時至06時擔任巡邏勤務,於04時49分接獲110案件派遣系統,稱有民眾路倒於廣州街148號,警方立即前往發現民眾陳明欽於該址店內坐於地上睡著,警方嘗試喚醒陳民,不料陳民甦醒後立即朝職以拳腳攻擊...」等語。則由上開職務報告,可認案發當日被告係醉倒在統一超商龍廣門市,而經告訴人2人喚醒後旋為對告訴人2人為攻擊之舉,則此際被告雖可言語並為行為舉動,惟其意識是否已經恢復並理解周遭之人、事、物,實非無疑。又告訴人吳文軒於本院亦證稱:當天被告會一直亂攻擊,只要被告一沒有受控制狀況下就會攻擊人,一直罵三字經,開始做筆錄的時候,被告已經意識清楚且跟我們道歉,就沒有再攻擊人了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亦可徵被告於初遭喚醒時,應係未對於周遭環境及告訴人2人之員警身分有所認識,方為前開行為,否則實無在短暫時間內即有如此大之差異行為反應之理。
㈣綜上,被告辯稱其當日係因酒醉,故而對事發過程完全無記
憶等語,應係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此外,本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於行為當時之主觀上有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之認識或容任其發生之意欲,自不能以前開罪責相繩。
五、至辯護人雖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傳喚統一超商龍廣門市於案發時之值班人員、被告之配偶施麗卿等人到庭作證,欲證明被告於案發時確實係處於泥醉而為無意識行為狀態,惟因此部分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故認已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耿誠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附表:
「檔案【2020_0109_050328_001】畫面右下角顯示2020/01/0905:03:26至2020/01/0905:06:27,總長3分1秒。 [00:00:00] 被告從超商地上站起來欲攻擊員警B,講話含糊不 清。 [00:00:01] 員警B:幹什麼,你動手啊!蛤! [00:00:04] (被告講話含糊不清) [00:00:07] 員警A:叫你起來你不起來喔!怎麼樣?(台語) [00:00:11] (員警B將被告壓制在地) [00:00:14] 員警B:幹什麼? [00:00:15] 被告:真厲害啦!(台語) [00:00:17] 員警B:怎樣? [00:00:18] 員警A:真厲害是怎樣啦!(台語)(雙手幫忙壓制被 告的雙腿) [00:00:25] 員警B:動手是不是? [00:00:26] 被告:我幹你娘勒!….(持續講話含糊不清) [00:00:31] 員警A:叫什麼名字啦? [00:00:32] (被告語意不清) [00:00:40] 員警B:冷靜了沒有? [00:00:42] 被告:你把我放出來,我就打你,幹你娘!我一定 會打你,幹你娘!(台語) [00:00:49] 員警A:講話尊重一點吼,我們是轄區的派出所。 [00:00:54] 被告:靠夭喔!……(語意不清) [00:00:56] 員警A:你再對我們出言不遜的話,我們可能要依 妨害公務罪給你移送法辦。 [00:01:02] 被告:我…我是居民啦!我就居民。 [00:01:05] 員警A:然後勒? [00:01:06] 被告:我是居民啦!(醉言醉語貌) [00:01:07] 員警A:然後就可以隨便罵髒話是不是?冷靜了沒 有? [00:01:16] 被告:我要睡覺啦!我要睡覺。(小聲,醉言醉語 貌) [00:01:17] 員警A:你要睡覺就回家睡啊!為什要在這裡睡 覺!蛤! [00:01:22] 被告:我要睡覺了,歹勢! [00:01:24] 員警A:那就回家睡覺啊!你證件拿出來給我們看 一下。 [00:01:30] 被告:我幹你老師勒!(用力大聲喊),你證件還沒 還我! [00:01:34] 員警A:怎樣啦!(台語) [00:01:35] (被告語意不清,言語表達紊亂) [00:01:39] 員警A:你等一下可以配合嗎?你先答應我你可以 配合嗎? [00:01:43] 被告:我不要答應你,不答應! [00:01:45] 員警A:不要吼? [00:01:46] 被告:你老師卡好……(語意不清) [00:01:47] 員警A:不要就不要啊!好啊!沒關係!(台語) [00:01:49] (被告語意不清) [00:02:06] 員警A:好!沒關係!(台語) [00:02:10] 員警A:我跟你講吼!你現在瘋狂酒醉吼!而且還 有攻擊性的行為,我現在依規定給你實施保護管 束,帶你回派出所,(以下略) [00:02:51] 被告:我跟你講,我告死你…(台語) 被告持續語 意不清至[00:03:01],錄影畫面結束。」 「檔案「2020_0109_045955_002」,畫面右下角顯示2020/01/0 904:59:52至2020/01/0905:02:03,總長2分11秒。 [00:00:00] 兩名員警抓著被告,被告碎念語意不清。 [00:00:01] 員警:我跟你講吼!來!我先跟你… [00:00:03] 被告:10下!你打我10下!你打我10下…我絕對討 回來。(台語) [00:00:08] 員警:來。 [00:00:11] 被告:你再打啊!你再打啊!(台語) [00:00:15] 員警:你口水最好不要噴到我(台語) [00:00:17] 被告:你神經病…神經病…神經病。(聲音越來越 小) [00:00:24] 被告:我真的沒攻擊性、我真的沒攻擊性…(邊搖 頭邊說,語氣溫和) [00:00:27] 員警:等一下,我的那個背包。 [00:00:40] 被告:我跟你說,我是…我是恐怖份子我跟你說… 神經病,我告給你們死我跟你說,神經病我跟你說 (台語)(語氣平順) [00:00:56] (被告被員警帶上車,一陣推擠) [00:00:58] 員警:上去!拖上去!拖上去!辦他妨害公務。 [00:01:15] (被告和員警上車後,員警關上車門,員警騎走機 車,直至[00:02:11],畫面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