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緝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建宏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9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事 實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建宏已於民國105年11月7日因心臟病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109年2月15日北市中戶資字第1096001611號函暨其附件李建宏死亡登記資料1 份(除戶之戶籍資料、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等在卷可查(見本院109年度審他字第7號卷第27頁、第33至37頁),揆諸上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冠佑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歐陽儀法 官 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彥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3年度偵字第19399號94年度偵字第 6838號
第 9546號第11746號第12897號第16680號被 告 黃美雲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段0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曹均孝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段0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易德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楊祥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英華 女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如煥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縣○○市○○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哲億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台北市○○路00○0號居台北市○○○路○段00號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建宏 男 6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盧瑞珠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居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嘉麟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台北縣○○市○○路○段000巷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詹德忠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鍾一新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居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一新前於8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480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89年5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黃美雲與曹均孝二人為夫妻,彼等分別係全線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下稱全線通公司)自民國90年3月30日起之實際負責人、董事,黃美雲負責全線通公司資金調度,曹均孝與前全線通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易德負責全線通公司業務;林楊祥係雋泰科技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下稱雋泰公司)實際負責人;陳英華係傑億科技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1,下稱傑億公司)實際負責人,並同時擔任斌億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下稱斌億公司)資訊業務負責人,蔡如煥則係斌億公司實際負責人,林哲億為尚強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下稱尚強公司)實際負責人;李建宏係康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4,下稱康驊鑫公司)實際負責人;曾耀霆(另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係御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御眾公司)副總經理,負責保管御眾公司發票;饒玉麟(另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併案審理)係金滿意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4,下稱金滿意公司)實際負責人,並持有康驊鑫公司部分發票;盧瑞珠係啟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下稱啟騰公司)實際負責人;劉嘉麟係臺灣鼎都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下稱臺灣鼎都公司)實際負責人;渠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李台生(另行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則係電子產品零售業掮客,並持有逸鼎公司、宇峰有限公司(下稱宇峰公司)、歐意斯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歐意斯公司)、興格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興格公司)、茉莉洋行有限公司(下稱茉莉洋行)等公司之部分空白發票;詹德忠係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之康正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負責逸鼎公司、興格公司記帳事宜,並保管逸鼎公司、興格公司發票。渠等均明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所規定外銷貨物為零稅率,可獲主管稽徵機關退還溢付營業稅之機會,復明知全線通公司與雋泰公司、傑億公司、斌億公司、尚強公司、康驊鑫公司、御眾公司、采慈公司、薪鎂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薪鎂公司)、遠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景公司)、永洺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永洺公司)、川凱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川凱公司)、富鑫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富鑫公司)等12家公司,彼此間並無實際之營業行為,為向稅捐機關詐取出口退稅,竟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及逃漏營業人本身稅捐,基於概括犯意,相關犯罪事實如下:
(一)自90年8月起至92年9月止,由林楊祥提供雋泰公司之空白發票、由陳英華及蔡如煥提供傑億公司、斌億公司之空白發票;由林哲億提供尚強公司之空白發票、由李建宏及饒玉麟提供康驊鑫公司之空白發票、由曾耀霆及李台生提供御眾公司之空白發票、由采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慈公司)實際負責人黃禎章(業經本署以92年度偵字第00000號、93年度偵字第19320號起訴)提供采慈公司之空白發票、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提供薪鎂公司、遠景公司、永銘公司、川凱公司、富鑫公司之空白發票,合計211張。再由黃美雲指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不詳處所,連續於上開空白發票中,填載貨物品名為RD52V1625TS-PC800,作為全線通公司購進前述貨物之進項憑證,總計虛列全線通公司如附表一所示進項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3億223萬3580元,虛報進項稅額合計1511萬1687元。黃美雲、曹均孝、陳易德三人再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前開不實之進銷憑證,佯稱將出口貨物,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合計3億858萬5642元,使國稅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退還營業稅合計達1526萬9928元。
(二)林楊祥、陳英華、蔡如煥、李建宏、曾耀霆及李台生為規避因虛開發票致雋泰公司等6家營業人所應繳交之營業稅賦,更與饒玉麟、盧瑞珠、劉嘉麟、詹德忠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以騰雅有限公司(下稱騰雅公司)、運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運帷公司)、金滿意公司、津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津麗公司)、康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康麗公司)、華益商行、翎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翎煒公司)、岡雄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岡雄公司)、岡合有限公司(下稱岡合公司)、岡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岡盟公司)、啟騰公司、逸鼎公司、臺灣鼎都公司等13 家虛設公司或行號之名義,虛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共127張,金額計3億1876萬3983元,作為雋泰公司、傑億公司、斌億公司、尚強公司、康驊鑫公司及御眾公司等6家營業人之進項憑證。
(三)饒玉麟、盧瑞珠、詹德忠、劉嘉麟復為規避因虛開發票致金滿意公司等4家營業人所應繳交之營業稅賦,更與李台生、黃禎章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以竹堤國際行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竹堤公司)、伸柏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伸柏公司)、日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日昌公司)、翎煒公司、岡盟公司、歐意斯公司、宇峰公司、臺灣鼎都公司、熙泰有限公司(下稱熙泰公司)、采慈公司、興格公司、茉莉洋行等12家虛設公司或行號之名義,虛開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發票共72張,金額計3億163萬6645元,作為金滿意公司、啟騰公司、逸鼎公司、臺灣鼎都公司等4家營業人之進項憑證。
(四)嗣黃美雲、曹均孝與陳易德3人以全線通公司名義將上揭貨物出口至香港後,隨即自90年8月間起至92年9月止,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於業務上製作之全線通公司與康驊鑫公司之買賣合約書、全線通公司之PURCHA
SE ORDER、全線通公司支出證明單、請款單及支付明細、全線通公司請款單、全線通公司與雋泰公司、傑億公司之買賣合約書、出口報單及上述不實發票等文件上,登載不實內容,佯稱全線通公司確向尚強公司、康驊鑫公司、御眾公司、采慈公司進貨,並持之向稅捐單位申報全線通公司之營業稅零稅率退稅共計1526萬9928元以為行使。嗣後,再將上開偽造資料全數行使交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進行查核以為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查核、徵處之正確性。嗣經臺北關稅局通報稅捐機關全線通公司出口資料異常,進而查核全線通公司退稅資料後,始悉上情。
(五)林楊祥、林哲億、陳英華、蔡如煥、李建宏、饒玉麟、曾耀霆、李台生等人,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於業務上製作之全線通公司與康驊鑫公司之買賣合約書、康驊鑫公司之出貨單、尚強公司銷貨憑單、御眾公司銷貨單、全線通公司與雋泰公司、傑億公司之買賣合約書、雋泰公司出貨憑單、傑億公司送貨單、御眾公司銷貨單、遠景公司銷貨單、薪鎂公司電腦週邊零件憑據、永洺公司訂購單、富鑫公司銷貨單、川凱公司銷貨單C1等書面資料上,填載不實之交易內容,佯裝全線通公司確向雋泰公司、傑億公司、尚強公司、御眾公司、采慈公司、遠景公司、薪鎂公司、永洺公司、富鑫公司、川凱公司等進貨,並在業務上製作之薪鎂公司電腦週邊零件憑據、傑億公司與金滿意公司之買賣合約書、傑億公司轉帳傳票、金滿意公司出貨單、如附表五編號71至101所列示發票影本、啟騰公司銷貨單、啟騰公司往來帳款明細等書面資料,偽稱雋泰公司確向薪鎂公司進貨、傑億公司確向運帷公司、金滿意公司及津麗公司進貨、御眾公司確向啟騰公司進貨後等書面資料上,填載不實買賣成交之內容,再將上開偽造資料全數行使交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進行查核以為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查核、徵處之正確性。嗣經臺北關稅局通報稅捐機關全線通公司出口資料異常,進而查核全線通公司退稅資料後,始悉上情。
(六)黃美雲、曹均孝、陳易德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冒用香港商EASY LINK公司即迅通公司、HON ESTTRANSPORTA TION公司、SUN TECH公司即日揚(香港)有限公司之名義,盜刻前開公司之印章,偽造EASY LINK公司、HON ESTTRANSPORTA TION公司、SUNTECH公司之PURC HASEORD ER等私文書,再將上開偽造資料全數行使交與本署偵辦,足以生損害於前開公司及稅捐機關對於稅務查處之正確性。
二、鍾一新係金大興工程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9,下稱金大興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陳宏澤(原名陳良民,已歿,另為不起訴處分)負責金大興公司記帳事宜,並保管金大興公司發票。彼等自92年1月間起至同年2月間止,在金大興公司無實際銷貨之情下,共同基於偽造文書、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連續多次提供業務上登載不實之金大興公司發票4紙,金額共計811萬2654元,持交恩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恩威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用,並經恩威公司負責人持之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共計40萬5633元,並據以填製會計憑證,併計入帳冊,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三、詹德忠係從事代客記帳業務之人,於89年8月間,因蘇山碩為承包工程需洽購非新設立之公司,故透過詹德忠介紹買進元貿興業有限公司、金瑞豐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支付價金共計24萬元與詹德忠;後蘇山碩將前揭二家公司分別更名為興格公司、逸鼎公司,並委由陳鴻昌(另為不起訴處分)、蘇正雄擔任各該公司負責人,且委託詹德忠處理興格公司、逸鼎公司記帳事宜。詎詹德忠竟利用因處理前揭二家公司帳務而持有興格公司、逸鼎公司領用發票用大小章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以興格公司、逸鼎公司名義取得空白發票後,自90年5月間起至同年8月間止,在興格公司、逸鼎公司無實際銷貨之情形下,連續多次提供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如附表四所示興格公司發票21紙,金額共計965萬4650元,持交金陞電子有限公司(下稱金陞公司)、元瑞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元瑞豐公司)、百群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百群公司)、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能量公司)、萬和科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萬和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用(均由稅捐機關另行查核),並提供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逸鼎公司發票4紙,金額共計151萬4280元,持交御眾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用,並經前揭公司負責人持之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共計55萬8449元,並據以填製會計憑證,併計入帳冊,足以生損害於興格公司、逸鼎公司利益及該二家公司帳務處理之正確性、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四、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送、逸鼎公司、興格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暨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一 │被告黃美雲之供述 │1、被告黃美雲係全線通 ││ │ │ 公司負責人,並處理 ││ │ │ 帳務之事實。 ││ │ │2、支付采慈公司、御眾 ││ │ │ 公司、雋泰公司、遠 ││ │ │ 景公司、薪鎂公司、 ││ │ │ 永洺公司、傑億公司 ││ │ │ 、斌億公司、尚強公 ││ │ │ 司、康驊鑫公司、富 ││ │ │ 鑫公司、貨款之支票 ││ │ │ 或匯款單,由被告或 ││ │ │ 其夫即被告曹均孝開 ││ │ │ 立或填寫之事實。 │├──┼──────────┼───────────┤│ 二 │被告曹均孝之供述 │1、87年被告陳易德集資 ││ │ │ 成立全線通公司,並 ││ │ │ 任負責人;後於90年 ││ │ │ 度負責人變更為其太 ││ │ │ 太即被告黃美雲,惟 ││ │ │ 實際負責人仍是被告 ││ │ │ 陳易德;被告陳易德 ││ │ │ 負責採購,其與被告 ││ │ │ 陳易德負責銷貨之事 ││ │ │ 實。 ││ │ │2、自90年8月間至92年9 ││ │ │ 月間,均外銷相同產 ││ │ │ 品到香港的EASY LINK││ │ │ 、SUN TECH公司之事 ││ │ │ 實。 ││ │ │3、向薪鎂公司、遠景公 ││ │ │ 司、永洺公司、傑億 ││ │ │ 公司、斌億公司、雋 ││ │ │ 泰公司、采慈公司、 ││ │ │ 御眾公司等公司進貨 ││ │ │ 之事實。 ││ │ │4、前揭進貨廠商之連絡 ││ │ │ 人分別為王智炫、王 ││ │ │ 文昌、邱瑞珠、被告 ││ │ │ 陳英華、被告林楊祥 ││ │ │ 、同案被告李台生之 ││ │ │ 事實。 ││ │ │5、全線通公司之公司章 ││ │ │ 、銀行存摺及大小章 ││ │ │ 先後由被告陳易德及 ││ │ │ 其保管;全線通公司 ││ │ │ 發票、發票章放在檔 ││ │ │ 案櫃上,任何人皆可 ││ │ │ 開立之事實。 ││ │ │6、全線通公司向采慈公 ││ │ │ 司、御眾公司下單之 ││ │ │ PURCHASE ORDER或雋 ││ │ │ 泰公司出貨憑單、遠 ││ │ │ 景公司銷貨單、薪鎂 ││ │ │ 公司電腦週邊零件憑 ││ │ │ 據、傑億公司送貨單 ││ │ │ 、斌億公司銷貨憑單 ││ │ │ 、尚強公司銷貨單、 ││ │ │ 富鑫公司銷貨單、川 ││ │ │ 凱公司銷貨單C1等文 ││ │ │ 件,由其或被告陳易 ││ │ │ 德填寫或簽收之事實 ││ │ │ 。 ││ │ │7、支付采慈公司、御眾 ││ │ │ 公司、雋泰公司、遠 ││ │ │ 景公司、薪鎂公司、 ││ │ │ 永洺公司、傑億公司 ││ │ │ 、斌億公司、尚強公 ││ │ │ 司、康驊鑫公司、富 ││ │ │ 鑫公司、貨款之支票 ││ │ │ 或匯款單,由被告曹 ││ │ │ 均孝或其妻黃美雲開 ││ │ │ 立或填寫之事實。 ││ │ │8、全線通公司除被告曹 ││ │ │ 均孝、被告陳易德、 ││ │ │ 鍾志明、工讀生王宏 ││ │ │ 偉外,於92年11、12 ││ │ │ 月間才增聘業務趙振 ││ │ │ 武,全公司無李姓員 ││ │ │ 工之事實。 │├──┼──────────┼───────────┤│ 三 │被告林楊祥之供述 │1、被告林楊祥係雋泰公 ││ │ │ 司負責人,不認識被 ││ │ │ 告黃美雲、曹均孝之 ││ │ │ 事實。 ││ │ │2、被告係透過全線通公 ││ │ │ 司李姓員工與全線通 ││ │ │ 公司交易,復改稱係 ││ │ │ 透過被告陳易德交易 ││ │ │ 之事實。 ││ │ │3、被告向騰雅公司、薪 ││ │ │ 鎂公司進貨,並將自 ││ │ │ 薪鎂公司進的貨賣給 ││ │ │ 全線通公司之事實。 ││ │ │4、雋泰公司台北銀行西 ││ │ │ 湖分行帳號,平常都 ││ │ │ 是被告使用之事實。 │├──┼──────────┼───────────┤│ 四 │被告陳英華之供述 │1、被告陳英華係傑億公 ││ │ │ 司負責人,亦參與業 ││ │ │ 務經營;被告透過友 ││ │ │ 人王智炫介紹與全線 ││ │ │ 通公司交易之事實。 ││ │ │2、傑億公司與斌億公司 ││ │ │ 辦公室相同,且被告 ││ │ │ 曾介紹斌億公司資訊 ││ │ │ 方面生意之事實。 │├──┼──────────┼───────────┤│ 五 │被告蔡如煥之供述 │證人林哲億於91年11月將││ │ │斌億公司轉讓與被告蔡如││ │ │煥之事實。 │├──┼──────────┼───────────┤│ 六 │被告李建宏之供述 │1、被告李建宏係康驊鑫 ││ │ │ 公司股東,於陳明宗 ││ │ │ 任負責人期間,由被 ││ │ │ 告負責一切業務事項 ││ │ │ 之事實。 ││ │ │2、於92年間,透過被告 ││ │ │ 饒玉麟介紹,將康驊 ││ │ │ 鑫公司負責人變更為 ││ │ │ 劉柏廷,同時金滿意 ││ │ │ 公司亦遷入與康驊鑫 ││ │ │ 公司同址之事實。 ││ │ │3、被告未聽過全線通公 ││ │ │ 司之事實。 ││ │ │4、被告將發票交給劉柏 ││ │ │ 廷之事實。 ││ │ │5、指認饒玉麟照片資料 ││ │ │ 無誤之事實。 │├──┼──────────┼───────────┤│ 七 │被告盧瑞珠之自白 │1、被告盧瑞珠係啟騰公 ││ │ │ 司負責人,且與曾耀 ││ │ │ 霆認識很久之事實。 ││ │ │2、以稅捐為對價,透過 ││ │ │ 曾耀霆向御眾公司拿 ││ │ │ 進項發票,未賣貨物 ││ │ │ 與御眾公司;後又改 ││ │ │ 稱賣貨與御眾公司之 ││ │ │ 事實。 │├──┼──────────┼───────────┤│ 八 │同案被告李台生之供述│與同案被告曾耀霆間有交││ │ │易往來之事實。 │├──┼──────────┼───────────┤│ 九 │被告鍾一新之供述 │被告鍾一新係金大興公司││ │ │負責人;金大興公司發票││ │ │交給陳宏澤由其負責記帳││ │ │之事實。 │├──┼──────────┼───────────┤│ 十 │同案被告曾耀霆之陳述│1、同案被告曾耀霆曾在 ││ │ │ 御眾公司任職,並介 ││ │ │ 紹業務與被告盧瑞珠 ││ │ │ 之事實。 ││ │ │2、因啟騰公司缺進項憑 ││ │ │ 證,曾開立御眾公司 ││ │ │ 發票與被告盧瑞珠, ││ │ │ 後改稱係啟騰公司確 ││ │ │ 有賣貨與御眾公司之 ││ │ │ 事實。 ││ │ │3、逸鼎公司、興格公司 ││ │ │ 的記帳會計師為被告 ││ │ │ 詹德忠,同案被告李 ││ │ │ 台生向其買前揭二家 ││ │ │ 公司發票來賣;後又 ││ │ │ 改稱同案被告李台生 ││ │ │ 與此事無關之事實。 ││ │ │4、係因同案被告李台生 ││ │ │ 介紹,幫逸鼎公司作 ││ │ │ 業績,所以御眾公司 ││ │ │ 才收到逸鼎公司開立 ││ │ │ 之發票之事實。 ││ │ │5、未見過溫程顯之事實 ││ │ │ 。 │├──┼──────────┼───────────┤│十一│證人溫程顯之供述 │溫程顯有償擔任逸鼎公司││ │ │負責人之事實,未實際參││ │ │與經營之事實。 │├──┼──────────┼───────────┤│十二│證人吳明朱之陳述 │斌億公司於91年11月間賣││ │ │給劉淑美,資料皆交給被││ │ │告蔡如煥之事實。 │├──┼──────────┼───────────┤│十三│證人劉淑美之陳述 │1、斌億公司發票都是同 ││ │ │ 案被告吳明朱在管, ││ │ │ 後交由真實姓名年籍 ││ │ │ 不詳張姓男子負責之 ││ │ │ 事實。 ││ │ │2、被告陳英華負責斌億 ││ │ │ 公司電腦零件業務之 ││ │ │ 事實。 │├──┼──────────┼───────────┤│十四│證人游將之陳述 │係受邱董即被告饒玉麟要││ │ │求擔任金滿意公司負責人││ │ │之事實。 │├──┼──────────┼───────────┤│十五│證人陳鴻昌之陳述 │係受蘇山碩委託擔任興格││ │ │公司負責人,並委託被告││ │ │詹德忠處理興格公司記帳││ │ │事宜之事實。 │├──┼──────────┼───────────┤│十六│證人王定子之證述 │斌億公司進出貨及發票由││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張小││ │ │姐負責;於91年11月斌億││ │ │公司轉讓與劉淑美,且資││ │ │料交與被告蔡如煥之事實││ │ │。 │├──┼──────────┼───────────┤│十七│被告林哲億之證述 │1、自91年底起為尚強公 ││ │ │ 司實際負責人,帳務 ││ │ │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 │ 之張小姐負責,尚強 ││ │ │ 公司發票及印章交由 ││ │ │ 會計保管之事實。 ││ │ │2、尚強公司未賣電腦, ││ │ │ 亦不認識被告黃美雲 ││ │ │ 、曹均孝之事實。 ││ │ │3、係斌億公司股東,於 ││ │ │ 91年11月斌億公司轉 ││ │ │ 給被告蔡如煥經營之 ││ │ │ 事實。 │├──┼──────────┼───────────┤│十八│證人蒙志明之證述 │1、斌億公司由被告蔡如 ││ │ │ 煥經營,被告蔡如煥 ││ │ │ 以斌億公司欠業績為 ││ │ │ 由,透過證人蒙志明 ││ │ │ 認識其前妻即被告陳 ││ │ │ 英華之事實。 ││ │ │2、傑億公司發票由被告 ││ │ │ 陳英華保管;斌億公 ││ │ │ 司發票由被告蔡如煥 ││ │ │ 保管;尚強公司發票 ││ │ │ 放在未上鎖之抽屜之 ││ │ │ 事實。 │├──┼──────────┼───────────┤│十九│證人劉柏廷之證述 │受僱於被告饒玉麟,負責││ │ │將康驊鑫公司發票寄到南││ │ │部給饒玉麟,並指認饒玉││ │ │麟照片資料無誤之事實。│├──┼──────────┼───────────┤│二十│證人林易瑒之證述 │金滿意公司資料交由被告││ │ │饒玉麟,並指認饒玉麟照││ │ │片資料無誤之事實。 │├──┼──────────┼───────────┤│廿一│證人蘇山碩之證述 │1、於89年8月間為承包工││ │ │ 程購入非新設公司而 ││ │ │ 透過被告詹德忠購入 ││ │ │ 興格公司、逸鼎公司 ││ │ │ 之事實。 ││ │ │2、興格公司、逸鼎公司 ││ │ │ 帳務由被告詹德忠處 ││ │ │ 理之事實。 ││ │ │3、被告詹德忠保管興格 ││ │ │ 公司、逸鼎公司發票 ││ │ │ 、印章,申請及開立 ││ │ │ 發票皆透過被告詹德 ││ │ │ 忠之事實。 ││ │ │4、逸鼎公司於92年底賣 ││ │ │ 與蘇正雄,之前負責 ││ │ │ 人是溫程顯且其受領 ││ │ │ 車馬費之事實。 │├──┼──────────┼───────────┤│廿二│被告饒玉麟照片資料 │經被告李建宏、證人劉柏││ │ │廷及林易瑒在其上簽名指││ │ │認饒玉麟照片資料無誤之││ │ │事實。 │├──┼──────────┼───────────┤│廿三│全線通公司設立登記資│被告黃美雲、曹均孝、陳││ │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易德係全線通公司負責人││ │局90、91年度綜合所得│、董事、前任負責人及被││ │稅BAN給付清單 │告曹均孝、陳易德均支領││ │ │全線通公司薪資之事實。││ │ │ │├──┼──────────┼───────────┤│廿四│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統一│被告林楊祥係雋泰公司負││ │編號查詢、臺北市商業│責人之事實。 ││ │管理處公司登記資料、│ ││ │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 │├──┼──────────┼───────────┤│廿五│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統一│被告陳英華係傑億公司負││ │編號查詢、公司設立登│責人之事實。 ││ │記資料、財政部臺北市│ ││ │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營業│ ││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營利│ ││ │事業設立登記資料卡、│ ││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公司│ ││ │登記資料 │ │├──┼──────────┼───────────┤│廿六│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統一│被告蔡如煥係斌億公司監││ │編號查詢、公司設立登│察人之事實。 ││ │記資料、財政部臺北市│ ││ │國稅局中南稽徵所93年│ ││ │3月1日財北國稅中南營│ ││ │業一字第0930005756號│ ││ │函及附件營利事業設立│ ││ │登記資料卡 │ │├──┼──────────┼───────────┤│廿七│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公司│被告李建宏係康驊鑫公司││ │登記資料、公司設立登│董事、監察人之事實。 ││ │記資料 │ │├──┼──────────┼───────────┤│廿八│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公司│被告盧瑞珠係啟騰公司股││ │登記資料、公司設立登│東之事實。 ││ │記資料 │ │├──┼──────────┼───────────┤│廿九│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統一│溫程顯係逸鼎公司負責人││ │編號查詢、公司設立登│之事實。 ││ │記資料 │ │├──┼──────────┼───────────┤│三十│營業人暨扣繳單位資料│被告劉嘉麟係臺灣鼎都公││ │、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司負責人之事實。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營 │ ││ │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卡│ │├──┼──────────┼───────────┤│三一│營業事業暨扣繳單位資│被告鍾一新係金大興公司││ │料、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負責人之事實。 ││ │、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統│ ││ │一編號查詢 │ │├──┼──────────┼───────────┤│三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3│傑億公司、康驊鑫公司、││ │年1月27日財北國稅審 │采慈公司、御眾公司、川││ │三字第0930016440號函│凱公司、富鑫公司、騰雅││ │、93年3月1日財北國稅│公司、運帷公司、金滿意││ │審三字第0930211450號│公司、津麗公司、華益商││ │函、93年3月1日財北國│行、翎煒公司、岡雄公司││ │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岡合公司、岡盟公司、││ │號函、本署檢察官92年│竹堤公司、伸柏公司、日││ │度偵字第22963號、93 │昌公司、翎煒公司、岡盟││ │年度偵字第19320號起 │公司、歐意斯公司、宇峰││ │訴書 │公司、臺灣鼎都公司、逸││ │ │鼎公司、熙泰公司、興格││ │ │公司、茉莉洋行、元瑞豐││ │ │公司、百群公司、能量公││ │ │司等營業人均係虛設公司││ │ │之事實。 │├──┼──────────┼───────────┤│三三│全線通公司營業稅查核│全線通公司自90年8月間 ││ │案件查詢作業、臺北市│起至92年9月間止,虛增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進、銷金額之事實。 ││ │報書、臺北市營業人申│ ││ │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 ││ │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 ││ │發票查核清單 │ │├──┼──────────┼───────────┤│三四│雋泰公司營業稅查核案│雋泰公司自90年11月間起││ │件查詢作業、專案申請│至91年6月間止,虛增進 ││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銷金額之事實。 ││ │單、營業稅查核案件查│ ││ │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 ││ │細 │ │├──┼──────────┼───────────┤│三五│傑億公司臺北市營業人│傑億公司自91年11月間起││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至92年4月間止,虛增進 ││ │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銷金額;傑億公司未向││ │業、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薪鎂公司進貨;異常進項││ │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比例98.5%之事實。 ││ │細、營業人使用三聯式│ ││ │統一發票明細表、營業│ ││ │人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 │票查核清單 │ │├──┼──────────┼───────────┤│三六│津麗公司營業稅查核案│津麗公司無進虛銷,即未││ │件查詢作業、全國進口│申報進項金額,卻有銷項││ │報單總項資料線上查詢│金額之事實。 ││ │作業 │ │├──┼──────────┼───────────┤│三七│斌億公司臺北市營業人│斌億公司自92年2月間起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至同年5月間止,虛增進 ││ │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銷金額;異常進項比例││ │業、營業稅查核案件查│78.99%之事實。 ││ │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 ││ │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 ││ │發票查核清單單 │ │├──┼──────────┼───────────┤│三八│康麗公司、德荃有限公│康麗公司之進貨廠商德荃││ │司及恩威公司營利事業│有限公司無進虛銷及另一││ │暨扣繳單位資料、營業│進貨廠商恩威公司虛進虛││ │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銷之事實。 ││ │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 ││ │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 │ │├──┼──────────┼───────────┤│三九│尚強公司營業稅查核案│尚強公司自92年5月間起 ││ │件查詢作業、營業稅查│至同年6月間止,虛增進 ││ │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銷金額;尚強公司未向││ │易對象明細、專案申請│薪鎂公司進貨;異常進項││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比例58.74%之事實。 │├──┼──────────┼───────────┤│四十│康驊鑫公司財政部臺灣│康驊鑫公司自92年3月間 ││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至同年8月間止,虛增進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銷金額;異常進項比例││ │業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95.61%之事實。 ││ │、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 ││ │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 ││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 │票查核清單單 │ │├──┼──────────┼───────────┤│四一│岡雄公司、岡盟公司及│岡雄公司及岡盟公司之進││ │高鳳工程有限公司、岡│貨廠商高鳳工程有限公司││ │合公司營利事業暨扣繳│虛進虛銷、岡合公司無進││ │單位資料、營業稅查核│虛銷之事實。 ││ │案件查詢作業、營業稅│ ││ │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 ││ │交易對象明細 │ │├──┼──────────┼───────────┤│四二│金滿意公司營業人使用│金滿意公司自92年3月間 ││ │三聯式統一發票明細表│起至同年8月間止,虛增 ││ │、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進、銷金額;異常進項比││ │作業進銷交易對象明細│例99.95%之事實。 ││ │、營業稅查核案件查詢│ ││ │作業、財政部臺灣省北│ ││ │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 ││ │與稅額申報書、全國進│ ││ │口報單總項資料線上查│ ││ │詢作業、營業人專案申│ ││ │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 ││ │單 │ │├──┼──────────┼───────────┤│四三│竹堤公司、伸柏公司、│竹堤公司異常進項比例 ││ │日昌公司、翎煒公司、│100%、伸柏公司異常進 ││ │岡盟公司及高鳳工程有│項比例96.8%、日昌公司││ │限公司營業稅查核案件│異常進項比例98.95%、 ││ │查詢作業、營業稅查核│翎煒公司異常進項比例 ││ │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100%、岡盟公司之進貨 ││ │對象明細 │廠商高鳳工程有限公司虛││ │ │進虛銷之事實。 │├──┼──────────┼───────────┤│四四│啟騰公司營業稅查核案│啟騰公司自90年7月間起 ││ │件查詢作業、營業稅查│至同年12月間止,虛增進││ │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銷金額之事實。 ││ │易對象明細、臺北市營│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書、臺北市營業人申報│ ││ │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 │、出口報單總細項資料│ ││ │清單、營業稅年度資料│ ││ │查詢作業進銷發票字軌│ ││ │號碼明細及逐筆發票明│ ││ │細 │ │├──┼──────────┼───────────┤│四五│逸鼎公司營業稅查核案│逸鼎公司自90年1月間起 ││ │件查詢作業、營業稅查│至92年10月間止,虛增進││ │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銷金額之事實。 ││ │易對象明細 │ │├──┼──────────┼───────────┤│四六│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臺灣鼎都公司自90年3月 ││ │稅額申報書、營業稅查│間起至同年8月間止,虛 ││ │核案件查詢作業、營業│增進、銷金額之事實。 ││ │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 ││ │銷交易對象明細、全國│ ││ │進口報單總項資料線上│ ││ │查詢作業、營業人專案│ ││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 │清單 │ │├──┼──────────┼───────────┤│四七│金大興公司營業稅查核│金大興公司自92年1月間 ││ │案件查詢作業、臺北市│起至同年2月間止,虛增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進、銷金額之事實。 ││ │報書、營業稅查核案件│ ││ │查詢作業進銷交易對象│ ││ │明細、營業人專案申請│ ││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 │├──┼──────────┼───────────┤│四八│興格公司專案申請調檔│興格公司自90年5月間起 ││ │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至同年8月間止,虛增進 ││ │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銷金額之事實。 ││ │發票明細 │ │├──┼──────────┼───────────┤│四九│附表五編號1至70所列 │虛開之發票均填載貨物品││ │示發票影本 │名為RD52V1625TS-PC800 ││ │ │;雋泰公司、傑億公司、││ │ │斌億公司、尚強公司開立││ │ │予全線通公司之發票筆跡││ │ │以肉眼觀之顯為同一人所││ │ │為之事實。 │├──┼──────────┼───────────┤│五十│財政部臺北關稅局93年│全線通公司出口報單之貨││ │1月14日北普巡密字第 │品名稱均為RD52V1625TS-││ │0000000000號函、全?│PC800且出口數量大多為 ││ │通公司出口報單 │19,440PCE,出口單價介 ││ │ │於330元至350元間,顯為││ │ │異常之事實。 │├──┼──────────┼───────────┤│五一│1、EASY LINK公司即迅│1、全線通公司賣給EASY ││ │ 通公司、HONEST │ LINK 公司即迅通公司││ │ TRANSPO RTATION公│ 、HONE STTRANSPORTA││ │ 司、SUN TECH公司 │ TION公司、SUN TECH ││ │ 即日揚(香港)有 │ 公司即日揚(香港) ││ │ 限公司之PURCHASE │ 有限公司之RD52V1625││ │ ORDER │ TS- PC800數量大多為││ │2、全線通公司向采慈 │ 19,440、38,880PCS,││ │ 公司、御眾公司、 │ 出口單價介於美金 ││ │ 下單之PURCHASE │ 6.75元至美金7.25元 ││ │ ORDER、全線通公司│ 間,且前揭公司之 ││ │ 請款單、全線通公 │ PURCHASE ORDER無任 ││ │ 司支付采慈公司、 │ 何傳真或下單之痕跡 ││ │ 御眾公司、薪鎂公 │ ,與一般購貨程序不 ││ │ 司、永洺公司、斌 │ 符之事實。 ││ │ 億公司、尚強公司 │2、EASY LINK公司即迅通││ │ 、康驊鑫公司、富 │ 公司、SUN TECH公司 ││ │ 鑫公司、川凱公司 │ 即日揚(香港)有限 ││ │ 貨款之支票影本、 │ 公司之PURCHASE ││ │ 御眾公司銷貨單、 │ ORDER上連絡電話相同││ │ 遠景公司銷貨單、 │ ,二者顯為同一家公 ││ │ 薪鎂公司電腦週邊 │ 司之事實。 ││ │ 零件憑據、永洺公 │3、全線通公司向御眾公 ││ │ 司訂購單、富鑫公 │ 司、采慈公司下單之 ││ │ 司銷貨單、川凱公 │ PURCHASE ORDER連絡 ││ │ 司銷貨單。 │ 人為被告李台生之事 ││ │ │ 實。 ││ │ │4、同案被告黃美雲、曹 ││ │ │ 均孝、陳易德與被告 ││ │ │ 曾霆耀、李台生均涉 ││ │ │ 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 │ │ 事實。 │├──┼──────────┼───────────┤│五二│1、全線通公司與雋泰 │1、雋泰公司賣給全線通 ││ │ 公司之買賣合約書 │ 公司RD52V1625TS-PC8││ │ 、渠現通公司 │ 00貨品單價皆為230 ││ │ PURCHASE ORDER、 │ 元,與全線通公司出 ││ │ 雋泰公司出貨憑單 │ 口單價相近之事實。 ││ │ 、支出證明單 │2、被告林楊祥所提出之 ││ │2、薪鎂公司電腦週邊 │ 渠現通公司PURCHASE ││ │ 零件憑據、雋泰公 │ ORDER 無任何傳真或 ││ │ 司支出證明單 │ 下單之痕跡,與一般 ││ │ │ 購貨程序不符之事實 ││ │ │ 。 ││ │ │3、雋泰公司向薪鎂公司 ││ │ │ 購進之積體電路單價 ││ │ │ 均為220元、IC 2X2 ││ │ │ 4X4單價為215元至227││ │ │ 元不等,與賣給渠現 ││ │ │ 通公司之單價相近之 ││ │ │ 事實。 ││ │ │4、雋泰公司支出證明單 ││ │ │ 經手人為其負責人即 ││ │ │ 被告林楊祥,且不論 ││ │ │ 支付薪鎂公司貨款金 ││ │ │ 額若干,皆以現金支 ││ │ │ 付,與常理不符之事 ││ │ │ 實。 │├──┼──────────┼───────────┤│五三│1、全線通公司與傑億 │1、傑億公司賣給全線通 ││ │ 公司之買賣合約書 │ 公司RD52V1625TS-PC8││ │ 、傑億公司送貨單 │ 00 貨品單價為242元 ││ │2、傑億公司與金滿意 │ 至246元不等,與全線││ │ 公司之買賣合約書 │ 通公司出口單價相近 ││ │ 、金滿意公司出貨 │ 之事實。 ││ │ 單、傑億公司轉帳 │2、傑億公司向運帷公司 ││ │ 傳票、附表五編號 │ 購進之RD52V1625TS ││ │ 71 至101所列發票 │ -PC800單價皆為220元││ │ 影本 │ ,與賣給全線通公司 ││ │ │ 之單價相近之事實。 ││ │ │3、傑億公司向金滿意公 ││ │ │ 司購進之RD52V1625TS││ │ │ -PC800單價皆為230元││ │ │ ,與賣給全線通公司 ││ │ │ 之單價相近之事實。 ││ │ │4、傑億公司向津麗公司 ││ │ │ 購進之RD52V16256單 ││ │ │ 價皆為229元,與賣 ││ │ │ 給全線通公司之單價 ││ │ │ 相近之事實。 ││ │ │5、傑億公司與金滿意公 ││ │ │ 司之買賣合約書格式 ││ │ │ 與全線通公司及康驊 ││ │ │ 鑫公司間買賣合約書 ││ │ │ 相近之事實。 ││ │ │6、金滿意公司之出貨單 ││ │ │ 皆由當時之登記負責 ││ │ │ 人即同案被告盧志岳 ││ │ │ (另為不起訴處分) ││ │ │ 於主管欄中蓋印,與 ││ │ │ 常理不符之事實。 │├──┼──────────┼───────────┤│五四│1、斌億公司銷貨憑單 │1、斌億公司賣給全線通 ││ │2、斌億公司與金滿意 │ 公司RD52V1625TS-PC8││ │ 公司之買賣合約書 │ 00 貨品單價為242元 ││ │ 、金滿意公司出貨 │ 至243元不等,與全線││ │ 單 │ 通公司出口單價相近 ││ │ │ 之事實。 ││ │ │2、斌億公司向金滿意公 ││ │ │ 司購進之RD52V1625TS││ │ │ -PC800貨品單價均為 ││ │ │ 230元,與全線通公司││ │ │ 出口單價相近之事實 ││ │ │ 。 ││ │ │3、買賣合約書格式與全 ││ │ │ 線通公司及康驊鑫公 ││ │ │ 司間之買賣合約書相 ││ │ │ 近之事實。 ││ │ │4、金滿意公司之出貨單 ││ │ │ 皆由當時之登記負責 ││ │ │ 人即同案被告盧志岳 ││ │ │ 於主管欄中蓋印,與 ││ │ │ 常理不符之事實。 │├──┼──────────┼───────────┤│五五│尚強公司銷貨憑單 │尚強公司賣給全線通公司││ │ │RD52V1625TS-PC800貨品 ││ │ │單價均為241元,與全線 ││ │ │通公司出口單價相近之事││ │ │實。 │├──┼──────────┼───────────┤│五六│全線通公司與康驊鑫公│1、康驊鑫公司賣給全線 ││ │司之買賣合約書、康驊│ 通公司RD52V1625TS-P││ │鑫公司出貨單 │ C800 貨品單價均為 ││ │ │ 238元,與全線通公司││ │ │ 出口單價相近之事實 ││ │ │ 。 ││ │ │2、買賣合約書格式與金 ││ │ │ 滿意公司及傑億公司 ││ │ │ 、斌億公司間買賣合 ││ │ │ 約書貨單相近之事實 ││ │ │ 。 ││ │ │3、康驊鑫公司之出貨單 ││ │ │ 皆由登記負責人即同 ││ │ │ 案被告陳明宗(另為 ││ │ │ 不起訴處分)於主管 ││ │ │ 欄中蓋印,與常理不 ││ │ │ 符之事實。 │├──┼──────────┼───────────┤│五七│合作金庫銀行玉成分行│雋泰公司自全線通公司所││ │匯款回條聯(二)、台│收取之部分貨款匯至同案││ │北銀行西湖分行93年3 │被告李台生在合作金庫銀││ │月10日北銀西湖字第 │行玉成分行帳戶之事實。││ │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 ││ │雋泰公司存款明細帳、│ ││ │93年3月25日北銀西湖 │ ││ │字第9310012600號函及│ ││ │附件存摺類存款取款憑│ ││ │條(代傳票)、台北銀│ ││ │行入戶電匯申請書代收│ ││ │入傳票 │ │├──┼──────────┼───────────┤│五八│全線通公司請款單、合│傑億公司自全線通公司所││ │作金庫銀行玉成分行支│收取之部分貨款匯至薪鎂││ │票存款活期儲蓄活期存│公司彰化銀行雙和分行、││ │款存款憑條、上海商業│同案被告李台生在合作金││ │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庫銀行玉成分行帳戶;傑││ │書(回條聯)、台北市│億公司相關資金流程文件││ │第一信用合作社跨行匯│上之字跡以肉眼觀之顯係││ │款申請書(回條)、台│同一人即被告黃美雲所為││ │北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回│之事實。 ││ │條聯、合作金庫銀行中│ ││ │山路分行93年4月21日 │ ││ │合金中山存字第093000│ ││ │1951號函及附件傑億公│ ││ │司分戶交易明細帳、合│ ││ │作金庫銀行西門分行93│ ││ │年5月6日合金西存字第│ ││ │0000000000號函、合作│ ││ │金庫銀行忠孝分行93年│ ││ │5月6日合金忠存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合作│ ││ │金庫銀行松興分行93 │ ││ │年5月10日合金松興存 │ ││ │字第0930002253號函、│ ││ │合作金庫銀行城東分行│ ││ │93年5月10日合金城東 │ ││ │營字第0930002577號函│ ││ │、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 ││ │行93年5月11日合金江 │ ││ │字第0930002361號函、│ ││ │合作金庫銀行東臺北分│ ││ │行93年5月13日(93) │ ││ │合金東北字第2462號函│ ││ │、合作金庫銀行中山路│ ││ │分行93年5月17日合金 │ ││ │中山存字第0000000000│ ││ │號函、合作金庫銀行仁│ ││ │愛分行93年5月12日合 │ ││ │金仁存字第0000000000│ ││ │號函、合作金庫銀行永│ ││ │吉分行93年5月14日合 │ ││ │金吉存字第0000000000│ ││ │號函及附件活期活期儲│ ││ │蓄存款取款憑條、匯款│ ││ │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一│ ││ │)、支票存款活期儲蓄│ ││ │活期存款存款憑條、活│ ││ │期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 ││ │條 │ │├──┼──────────┼───────────┤│五九│合作金庫銀行玉成分行│被告黃美雲所提示之全線││ │93年3月29日合金玉存 │通公司支付斌億公司貨款││ │字第0930001402號函、│支票,提示人大多非斌億││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南港│公司而係被告黃美雲之事││ │分行93年4月8日北商銀│實。 ││ │南港(093)字第00001│ ││ │3號函及附件全線通公 │ ││ │司支票正反面影本 │ │├──┼──────────┼───────────┤│六十│全線通公司以其所有合│被告黃美雲所提示之全線││ │作金庫銀行西門分行帳│通公司支付尚強公司貨款││ │號第00000-0號支票存 │支票,提示人皆為薪鎂公││ │款帳戶所開立與尚強公│司之事實。 ││ │司之支票正反面影本 │ │├──┼──────────┼───────────┤│六一│合作金庫銀行臺北分行│全線通公司開立支付御眾││ │93年5月10日合金臺北 │公司之支票,提示人雖為││ │營字第0930002280號函│御眾公司,惟蓋立同案被││ │及附件之支票影本 │告李台生印章之事實。 │├──┼──────────┼───────────┤│六二│華南商業銀行敦和分行│逸鼎公司開立支付宇峰公││ │93年3月25日(93)華 │司、臺灣鼎都公司貨款之││ │敦和字第54號函、支票│支票尚未提示之事實。 ││ │影本 │ │├──┼──────────┼───────────┤│六三│興格公司所有臺灣中小│興格公司支付被告詹德忠││ │企業銀行新店分行票號│記帳費及經被告詹德忠簽││ │AN0000000號支票影本 │收之事實。 │└──┴──────────┴───────────┘
二、核被告黃美雲、曹均孝、陳易德、林楊祥、陳英華、蔡如煥、林哲億、李建宏、詹德忠、盧瑞珠、劉嘉麟及鍾一新等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嫌。林楊祥、陳英華、蔡如煥、林哲億、李建宏、詹德忠、盧瑞珠、劉嘉麟及鍾一新等人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嫌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被告黃美雲、曹均孝、陳易德、林楊祥、陳英華、蔡如煥、李建宏、詹德忠、盧瑞珠、劉嘉麟等人均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被告黃美雲、曹均孝、陳易德等三人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又其三人與林楊祥、陳英華、林哲億、蔡如煥、李建宏等人另犯刑法第216、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黃美雲、曹均孝、陳易德就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部分,以及就不實會計憑證藉以逃漏稅捐部分與其他被告等,同案被告曾霆耀、李台生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等所犯上開各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各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請各依連續犯論處,並加重其刑。被告黃美雲、曹均孝、陳易德所犯連續逃漏稅捐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請從一重處斷。被告林楊祥、陳英華、蔡如煥、林哲億、李建宏、盧瑞珠、劉嘉麟、鍾一新及詹德忠等人所為連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連續逃漏稅捐罪、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偽造文書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請從一重處斷。被告鍾一新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附表五所列不實統一發票,並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林 冠 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