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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審訴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啟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啟文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法 官 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仁榮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日期:20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