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244號原 告 嘉南小吃店即姜明萱被 告 徐偉軒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審簡字第1372號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歐陽儀法 官 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