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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撤緩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愛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司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2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愛貞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以107年度審訴字第8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07年8月3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6年3月7日另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經新北地院於108年8月5日以108年度審簡字第57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受刑人所犯上開二案件之罪質、罪名雖不相同,然犯案時間接近,顯見於本案所為犯行,並非偶發或一時失慮所為,可徵其守法觀念薄弱,不知警惕,且受刑人於短期內多次故意犯罪,非予執行刑罰,恐難生矯治之效,故認原確定判決宣告之緩刑顯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而有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之必要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受刑人劉愛貞之戶籍雖自108年3月4日遷至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惟從其遷址前,籍設台北市信義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其於前開新北地院108年度審簡字第574號案件中留存之住居所均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堪認受刑人最後住所地應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

三、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先敘明。

四、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

第8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07年8月3日確定在案(下稱本案);復於緩刑期前即106年3月7日,因未指定犯人誣告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57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於108年9月17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前開新北地院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確係於本案緩刑前即107年8月3日前,另犯後案,而後案亦是於本案之緩刑期間(107年8月3日至109年8月2日)內,判處受刑人拘役確定,因而受刑人具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撤銷緩刑宣告事由,洵堪認定。

㈡惟查受刑人本案係於104年5月間,為辦理其擔任負責人之藍

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波公司)增資新臺幣750萬元,未如實繳納股款而不實驗資,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後案則係受刑人為規避藍波公司之票據債務,而於106年3月7日向付款銀行謊稱係藍波公司遺失支票,因而觸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罪。從前後二案之犯罪手法、犯罪情節觀之,受刑人雖均是為藍波公司之利益所犯,然二者之罪名及罪質尚有不同;又就所造成之損害以觀,本案可能因藍波公司資本不充實,而使債權人有無從取償之虞;而後案僅因該支票報遺失而銀行暫為止付,但持票人尚得本於該支票請求藍波公司給付票款,均尚難認已對社會產生重大危害;又二案犯案時間相距近2年,並非短期內多次觸犯刑章,且受刑人於犯後均坦承犯行,非無悔意,是以其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暨反社會性亦難認重大。再衡諸受刑人前案係於106年8月1日偵查分案、107年3月27日起訴、107年8月3日判決確定等情,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惟受刑人106年3月7日之後案犯行,係在本案偵查分案前所為,是受刑人於行為之際自無從預見本案之偵審進行過程,亦無法預知本案將受緩刑之寬典,此自與已開始進行偵、審程序後,猶不知戒慎其行,而觸犯刑章者,不可等同視之,是從本件卷附資料,尚難認受刑人後案之犯行,對本案宣告緩刑已足使受刑人知所警惕之預期效果已產生影響,而有再執行本案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撤銷受刑人緩刑宣告之聲請,尚無必要,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