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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撤緩字第 2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2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東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農藥管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9 年度執聲字第1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東煌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於104年8月12日以

104 年度上訴字第36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 年4 月(不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19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惟受刑人自98年8 月15日起至103 年10月23日止再犯詐欺取財罪,另自103 年11月17日起至106 年5 月12日止(聲請意旨誤載為103 年12月8 日起至105 年7 月20日止,應予更正)再犯明知虛偽標記之商品而販賣罪,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8 年度智上易字第9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5萬元,於109 年7 月9 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前及緩刑期內再犯罪,顯然緩刑對其難收矯治之效,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2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1 、2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各款之要件外,本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 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高雄高分院於104年8月12日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36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 年4 月(不得易科罰金),緩刑5 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以105 年度台上字第19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惟受刑人自98年8 月15日起至103 年10月23日止再犯詐欺取財罪,另自103 年11月17日起至106 年5 月12日止(聲請意旨誤載為103 年12月8 日起至105 年7 月20日止,應予更正)再犯明知虛偽標記之商品而販賣罪,經智慧財產法院以108 年度智上易字第9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5萬元,於109 年7 月9

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及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惟查,受刑人於緩刑前及緩刑期內所犯之罪,係其以中國製造之肥料冒充成韓國製造之肥料對外販售,以及販售標示不實(原產國、成分比利)之肥料,而經判處詐欺取財罪、明知虛偽標記之商品而販賣罪(下稱後案),而其前案所犯者,則係違法輸入偽農藥罪,前後2案犯罪類型、情節、法規種類、主觀犯意、侵害法益並不相同,前後二案關聯性尚屬薄弱,尚難據此逕認受刑人有特別法敵對意識。又受刑人於後案中就案情事實坦承不諱,且與消費者達成和解並向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嘉義分會捐款18萬元,有後案判決附卷可稽,況後案係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而得易科罰金之刑,益見受刑人主觀犯意所展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以及其犯罪情節,仍屬輕微,尚非嚴重,即無從以受刑人所犯後案,遽認其前案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又本案聲請人並未提出除上開判決犯罪事實以外之其他積極證據或具體說明受刑人有何情狀足認符合「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實質要件,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前案判決之緩刑宣告,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汾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