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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5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5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諭亭選任辯護人 陳義文律師

黃駿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在告訴人甲○○臉書頁面,以其申設使用之臉書帳號「Mego Su」,發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留言,均足以貶損甲○○之名譽,嗣告訴人甲○○於107年1月間經證人莊育麟告知,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甲○○於警詢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證述、如附表各編號之臉書頁面擷圖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所示前揭時間於臉書張貼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不認識告訴人甲○○,因為104年輔仁大學(下稱輔大)心理系發生性侵案件(下稱輔大性侵案),我聽說告訴人甲○○會在她的臉書上一直追殺受害者,所以我到告訴人甲○○臉書追蹤後續的發展,告訴人甲○○在附表編號1發表之貼文是悼念過世的公娼阿姨,有張貼一張公娼半裸、露點的照片,我不能認同告訴人甲○○的作法與理念,才會在告訴人甲○○的臉書留言,用「老處女」這個詞是因為告訴人甲○○在這篇臉書提到公娼,公娼對我來說很反義就是處女,公娼代表開放,而處女意謂著保守,沒有要來褒貶任何人的意思,希望有更多人注意到這件事。我認為告訴人甲○○去檢討性侵害的受害者,引發網路上有正、反意見交鋒,告訴人甲○○卻提出無罪推定的概念,要求群眾不要去批判,但輔大性侵案已經被監察院調查過,也糾正了教育部,教育部也扣輔大4、500萬元的補助款,輔大因為這件事情開了校教評,給予告訴人甲○○停聘一年的處置,我認為被告已經被官方認定違反性平法,卻仍想要限制批評的言論,是「缺德」、「貪心」的事情,我沒有公然侮辱告訴人甲○○之犯意等語。

三、按妨害名譽罪章的法條結構及編排體系,刑法第309條條處罰的是「公然侮辱」之言論,第310條則處罰「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言論。學說多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而將「言論」區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種。刑法第309條立法理由亦明示:若侮辱則無所謂事實之真偽;至誹謗則於事之真偽應有分辨等語。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曾舉例區別二者謂:「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309條第1項論科」,即明示二者之不同。換言之,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條所稱「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

很明顯的,事實陳述有所謂真實與否的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為涉及個人主觀評價的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是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語,既謂可以證明為真實者,祇有「事實」方有可能,此更足以證明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至於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之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另被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並不在誹謗罪之處罰範圍。而未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之侮辱罪,其言論即屬意見表達或對人之「評論」,對於名譽權之侵害相對較小,更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障,從而侮辱罪限定以「公然」為要件,且其法定刑輕於誹謗罪,足見係立法者於基本權衝突時,選擇以較嚴格之方式限制侮辱罪之成立,以避免過度限制言論自由。是法院在認定屬於意見表達之「對於名譽權有侵害之虞之言論」是否為刑法第309條之「侮辱言論」時,即應審慎為之,避免因保護名譽權而過度侵害言論自由。經查:

(一)附表編號1所示言論部分

1、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有於告訴人甲○○臉書「冥冥之中,天機自現」文章下留言「一直鼓吹情慾流動結果甲○○穿的跟老處女一樣,這種虛偽的政治思維我才難以同意咧」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27頁),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8284號偵查卷【下稱他卷】第38頁),並有臉書頁面擷圖在卷可考(見他卷第15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2、被告不認同告訴人甲○○就輔大性侵案之處理過程,認為告訴人甲○○在臉書上追殺受害者,故持續於告訴人甲○○臉書追蹤後續的發展,而於閱讀告訴人甲○○在附表編號1發表文章後,發現告訴人甲○○於文章內張貼一張公娼半裸、露點的照片,不能認同告訴人甲○○的作法與理念,才會在告訴人甲○○的臉書留言,用「穿的像老處女」一語對照告訴人甲○○在該篇文章中所提到之公娼議題,以公娼代表開放,處女意謂保守,希望吸引更多人注意等語,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227頁)。準此,被告有以「穿的跟老處女一樣」回應告訴人之臉書貼文,固堪認定,惟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所謂「侮辱」,係指行為人所為抽象之謾罵或嘲弄等客觀上被認為是蔑視或不尊重他人之言詞或行為,而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者而言,然被告因不滿告訴人甲○○對於輔大性侵案及公娼議題等理念,因而批判告訴人甲○○「穿的跟老處女一樣」,所為固非文雅之舉,然「穿的跟老處女一樣」之人,縱或係就告訴人甲○○衣著保守與公娼裸露相為對照,然是否即造成社會大眾對其人格及社會地位係給予「高尚之正面評價」或「低劣之負面評價」,彼此間似無絕對關聯,亦難有定論,以不佳之態度對他人稱「穿的跟老處女一樣」,固係令人刺耳不悅之表述,然是否會使告訴人甲○○之人格及社會評價遭受貶低而該當「侮辱」,堪予懷疑。準此,被告於附表編號1之留言表示告訴人甲○○「穿的跟老處女一樣」,是否達於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之程度,尚有未明,該用詞固有不妥,惟此究屬被告個人修養或語言使用習慣之問題,本於刑罰本身之手段嚴厲性、刑法為維持秩序最後一道防線之謙抑思想,被告行為究竟是否具社會非難性,而應受處罰並教化,實非無疑,本院認本案尚難證明被告上開所言,在客觀上足使告訴人甲○○社會評價受貶抑。至於公訴意旨認告訴人甲○○處置輔大性侵案縱有爭議,任何人亦不得不分青紅皂白公開對告訴人甲○○辱罵「老處女」云云,固非無見,然指陳告訴人甲○○「穿的跟老處女一樣」,是否即達於足以貶損告訴人甲○○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之程度,尚有未明,已如前述,則被告言語縱使欠妥,究非以激烈不堪之言詞無端辱罵,而不足以在客觀上使告訴人甲○○之社會評價受貶抑,自難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二)附表編號2、3所示言論部分

1、被告於附表編號2、3所示時間,有於告訴人甲○○臉書「心眼透亮一起迎向2018」文章下留言「妳去問妳缺德祖母甲○○啊」、「不是真的一輩子都不准別人評論輔大案不然就是違反無罪推定吧,真的是缺德又貪心欵」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27頁),核與告訴人甲○○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他卷第38頁),並有臉書頁面擷圖在卷可考(見他卷第13、15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2、告訴人甲○○原為輔大心理系教師兼任社科院院長,其於輔大性侵案發生後,與該系其他教師、碩博士生共同組成工作小組調查處理系爭性侵案,而輔大性侵案之被害人業已對行為人王凱民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6年度侵上訴字第84號判決王凱民犯乘機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又輔大性侵案之被害人之男友於事發後在其臉書發表文章,經網友熱烈討論及媒體廣為報導,有維基百科關於輔大性侵案之說明內容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278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307至344頁),而輔大心理系成立工作小組處理校園性侵害案件之程序、以及告訴人甲○○處理輔大性侵案之過程是否合法妥適,涉及輔大學生人格權、身心健康等權益,及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維護人性尊嚴等公共利益,應屬可受公評之事。又監察院於民國106年8月10日就輔大性侵案校方處理是否合法妥適乙節,業經作成調查報告並提出糾正案,調查報告中記載被害人及其男友都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告訴人甲○○卻未認知此事實,未能與被害人及其男友建立信任關係,也未對被害人及其男友評估創傷後提供專業輔導,在被害人及其男友提出質疑及反彈後,復未以溫和方式化解紛爭,卻採取公開反擊及責備方式,因而引發網路論戰,致影響輔大及該校心理系之聲譽等語,有監察院之調查報告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1至187頁),顯然於被告於附表編號2、3所示107年1月4日及同年月5日張貼留言時,告訴人甲○○就輔大性侵案處理程序適當與否,已有監察院之調查報告提出質疑。

3、告訴人甲○○於臉書「心眼透亮一起迎向2018」文章內提及「輔心案(即輔大性侵案)打造了ㄧ個多層次系統疊置的立方體,先是發生性侵,衍生學生不實po文誣陷了老師,再衍生引發了性平調查的迫害案,輔大性平會的濫權與擴權和輔大校教評會眛於校長權力而犧牲了教師法三級三審的精神,要拿我當代罪的黑羊。這種不當的權力使用,不顧程序正義,一眛地由上往下打壓,致使系統疊壓,下層系統內的人經驗著害怕與暗黑的勢力。」等語(見偵卷第101頁),抒發對於自己處理輔大性侵案過程之意見,該文章既未設定隱私權限,任何人均可閱讀,顯然告訴人甲○○有意以臉書方式公開抒發己見,則公眾於閱讀後對此而為正反評價留言,當所難免。被告於閱讀前開文章後,主觀認為告訴人甲○○先前檢討性侵被害人之行為屬「缺德」之舉,又認為告訴人甲○○就輔大性侵案之處置過程業經監察院調查指摘,卻要求公眾停止對其批判,則為「貪心」之舉,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227頁),顯然前開留言之內容,均屬被告就告訴人甲○○處理輔大性侵案過程,以及告訴人甲○○就輿論批評回應之方式等事項,基於其主觀認知,而發表個人意見評論,其稱「妳去問妳缺德祖母甲○○啊」、「不是真的一輩子都不准別人評論輔大案不然就是違反無罪推定吧」、「真的是缺德又貪心欵」等語,實係對被告前開發文內容及行事作風為反駁、批判之意,難認被告主觀上係基於侮謾、辱罵告訴人甲○○之犯意而刻意為之,縱告訴人甲○○聽聞後主觀上或有不悅、不舒服,惟究非毫無意義之謾罵,客觀上不足以對告訴人甲○○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評價之程度,自難率認被告確有公然侮辱之犯意,無從以公然侮辱罪相繩。至於公訴意旨認告訴人甲○○處置輔大性侵案縱有爭議,任何人亦不得不分青紅皂白公開對告訴人甲○○辱罵「缺德」、「貪心」云云,然被告係就告訴人甲○○處理輔大性侵案過程,以及告訴人甲○○就輿論批評回應之方式等事項,提出意見及評論,已如前述,言語縱使欠妥,究非以激烈不堪之言詞無端辱罵,而不足以在客觀上使告訴人甲○○之社會評價受貶抑,自難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五、綜上,依起訴書所舉證據,尚未達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起訴書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本院自無從就該部分形成有罪之確信,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惠欣偵查起訴,檢察官陳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殷玉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時間 發表頁面 留言內容 1 106年8月7日晚間10時33分許 甲○○個人臉書頁面,「冥冥之中,天機自現」一文下方留言區 一直鼓吹情慾流動結果甲○○穿的跟老處女一樣,這種虛偽的政治思維我才難以同意咧。 2 107年1月4日晚間11時許 甲○○個人臉書頁面,「心眼透亮一起迎向2018」一文下方留言區 喔喔 妳去問妳缺德祖母甲○○啊 3 107年1月5日晚間10時44分許 甲○○個人臉書頁面,「心眼透亮一起迎向2018」一文下方留言區 不是真的一輩子都不准別人評論輔大案不然就是違反無罪推定吧 真的是缺德又貪心欵。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