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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智訴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智訴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弼涵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林青慧律師被 告 張品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4554號、108年度偵字第25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弼涵、張品銳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弼涵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中國貿易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貿易公司)及同址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東風航貨公司)與東方常勝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常勝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張品銳係大陸地區奔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奔騰公司)、大陸地區海峽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大陸海峽通公司)、大陸地區壹加壹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壹加壹公司)等平臺(下統稱大陸奔騰公司)之臺灣地區調度經理。詎被告楊弼涵、張品銳與大陸地區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均明知「抹茶活性酵素飲」之相關影片與圖片,係告訴人磐石國際行銷公司(下稱磐石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與攝影著作(下稱系爭影音及攝影著作),未經告訴人磐石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系爭影音及攝影著作,竟共同基於詐欺及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推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重製系爭影音及攝影著作後,公開傳輸IP位址設於新加坡地區之http://mcsjx.top/RCtb6s?utm_source=ad&utm_medium=purchase&utm_campaign=mcsjx+&from=facebook(抹茶活性酵素飲)網址,另亦製作其他重製國內知名廠商業者之精美影片或照片方式(此部分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均未具告訴),利用臉書架設一頁式詐騙廣告,刊登包括抹茶活性酵素飲等多項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以藝人代言等方式,誘使消費者誤為真品而下標購買,再由大陸奔騰公司將如附表所示之劣質貨品包裝後,由被告楊弼涵經營之東方航貨公司,將該等劣質商品報關入臺,復以被告楊弼涵之中國貿易公司委由不知情之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速達公司)派送至如附表所示之不特定消費者,消費者以匯款、刷卡或貨到付款等方式付費,由中國貿易公司收取貨款,扣除報關、派送等費用後,再將款項轉予大陸奔騰公司,消費者對貨品有疑慮要求退貨時,由被告楊弼涵經營之中國貿易公司客服,於辦理退貨退款之際,以連繫不易、無法接通或拖延時間而加以百般刁難,致消費者索討時身心疲累,最後不再索討而詐騙得逞,進而牟取如附表所示之不法利益。至於順利完成退貨之貨品,由中國貿易公司將貨品回收後,送至被告張品銳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00號大陸奔騰公司所使用之倉儲,被告張品銳明知退貨均係劣質品,非但未將劣質商品退回大陸地區,卻依大陸奔騰公司之指示,於接收大陸奔騰公司之QQ通訊軟體訊息後,再將倉儲中囤放之劣質退貨包裹上貼有先前消費者購買資料(姓名、住址等)貼紙撕下,重新包裝黏貼其他受詐騙而下單消費者之購買資料,以再次寄送(即二次派送)進行詐騙,若再遭退,即以此方式持續重新辦理。嗣經警持搜索票至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1樓、及桃園市○○區○○路000號第6、7號碼頭搜索,並扣得付款委託書1批、契約書1批、退貨紀錄及派送單6份、奔騰退貨交接單、退貨資料電磁紀錄等資料,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他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此外,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台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同案共犯楊弼涵、張品銳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王亭雅、蕭逸凱、梁秀娟、葉永照、簡沛筠、陳孟翔、林得彰於偵查中所為證述、證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等於偵查中所為證述、抹茶活性酵素飲一頁式廣告網路列印資料、磐石公司登記表、宅急便運送單資料、商品照片、訂購簡訊、抹茶活性酵素飲網頁資料、退貨聯繫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函暨消費者申訴資料、「生髮防脫神器」網站截圖照片、統一速達公司寄件退件紀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7年10月17日院臺消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消費者申訴資料、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07年11月28日北市法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新竹縣政府107年11月28日府消保字第1070391262號函暨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屏東縣政府107年11月30日屏府城工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及扣案物品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2人均堅詞否認涉犯前開犯行,被告張品銳辯稱:伊在臺灣有成立一間壹加壹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壹加壹公司),且與大陸壹加壹公司、大陸奔騰公司及大陸海峽通公司有合作關係,臺灣壹加壹公司與上開公司有簽約,由伊在臺灣地區收受東風航貨公司退貨的商品,如果沒有寄到買家,或是買家沒有收受,東風航貨公司就會整理起來,並且一起退到臺灣壹加壹公司,之後如果伊有接到要送貨的資訊,伊便會把送貨對象的姓名、地址填載後請貨運業者寄送,貨運業者有的是黑貓,有的是宅配通,這些貨運業者是由大陸那邊直接跟伊說要找誰送,臺灣壹加壹公司就是提供倉儲及二次配送的服務,而大陸壹加壹公司則是集運商,大陸賣家要寄東西會先寄到大陸壹加壹公司,由大陸壹加壹公司打包後寄來臺灣,但大陸壹加壹公司並不是貨品的賣家。大陸壹加壹公司在得知貨物被退貨後會連絡商品的賣家,由商品的賣家透過大陸壹加壹公司告知伊二次派送的資料。伊在收受退貨商品時並不會知道收到的商品為何,伊也不會打開檢查包裹裡面的商品,伊只是依照包裹上面的貨運單號造冊並告知大陸壹加壹公司。伊認識同案被告楊弼涵,伊與被告楊弼涵之前就有配合過,被告楊弼涵是報關行。臺灣壹加壹公司的廠房是大陸壹加壹公司所承租,每月租金也是大陸壹加壹公司所支付。伊不是商品的賣家,只是寄貨倉儲,如果是有問題的貨物黑貓貨運會跟伊說,伊會擋下來不再出貨,而大陸壹加壹公司會將貨物收走,也有將退貨商品論斤賣掉的情形。伊沒有看過本案抹茶活性酵素飲的廣告網頁,也不知道該網頁的著作權人是誰,伊也沒有跟大陸地區的共犯共同架設上開網頁,伊沒有為詐欺取財及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等語(見本院109年度智訴字第14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第170至177頁);另被告楊弼涵則辯稱:伊是中國貿易公司、東風航貨公司及東方常勝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中國貿易公司是經營配送業務,東風航貨公司、東方常勝公司則都是負責報關業務,但東方常勝公司已經停業了4、5年了。大陸奔騰公司會製作報關的資料,然後把貨物送到航空公司做出口報關,之後會給伊公司一份進口報關的資料,東風航貨公司受理報關業務後,會依據大陸奔騰公司所提供的報關資料向海關傳輸報關,之後會交由中國貿易公司負責配送,中國貿易公司依照配送資料所指定的配送公司,把貨發給配送業者配送。中國貿易公司也有經手退貨退款,因為黑貓宅急便要求寄件人必須留下聯絡資料,所以配送單上留有中國貿易公司的市內電話,如果消費者收貨以後對商品有所不滿,他們會直接聯絡賣家,或者聯絡配送單上所留中國貿易公司的電話,伊公司員工收到電話後就會把派送編號、投訴內容等資訊記錄下來。如果是貨到付款的情形,伊公司員工會請消費者先與賣家聯絡,如果三天之內賣家沒有回覆,伊公司便會退款,因為只有貨到付款的情況,伊公司會經由黑貓宅急便送貨後取得貨款。但如果是其他付款方式,伊公司沒有拿到價款,所以伊公司也沒有辦法辦理退款。最早之前伊公司的規定是一個月內沒有聯繫到賣家,伊公司便可協助退貨退款,但因為伊公司客服人員不足,所以想要盡快解決這些退貨問題,故改成三天沒有聯繫到賣家即可退貨退款,但現在是消費者只要表示想要退貨退款,伊便強制退貨退款。伊公司每月配送的貨品有5萬至8萬件,每月退貨數量約在1,000件左右。

伊沒有看過本案抹茶活性酵素飲之網站,也沒有與大陸地區業者共同盜用告訴人磐石公司的照片設立一頁式網頁販賣仿冒的抹茶活性酵素飲,伊並不知道有這個網頁等語(見本院卷第158至162頁)。至被告楊弼涵之辯護人另以:被告就相同情節之事實迭經多處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而本案檢察官又認附表所示詐欺行為屬於集合犯,故本案之起訴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被告楊弼涵負責報關及配送業務,對於其所報關、配送的貨物並不可能進行檢查是否為劣質商品。且被告楊弼涵之公司報關的費用是以貨品重量計價,針對賣家所出售貨物的價金並無分潤,消費者所支付之貨款亦係付款給商品賣家,被告楊弼涵自無獲得任何不法利益。中國貿易公司之所以會協助辦理退貨退款事宜係因黑貓宅急便與中國貿易公司所簽合約上要求中國貿易公司必須協助退貨退款,故中國貿易公司始協助辦理。而起訴書附表所列之詐欺取財被害人中,部分所購商品已退貨且取回價款,而扣除之18元手續費則係因中國貿易公司以匯款退款而支付給銀行之匯款手續費,被害人並無損失,中國貿易公司更無獲利;其餘詐欺取財之被害人所稱商品為劣質品部分,亦屬購買者之主觀感受,並無任何客觀判斷標準,難認構成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又中國貿易公司雖有進行二次派送,但二次派送的原因多端,遭退貨之商品也未必均屬劣質品,況縱認屬劣質品亦屬民事的瑕疵擔保責任,並不等同於詐欺取財之犯罪等語(見本院卷第81至94頁、第162至163頁、第349至375頁)。

五、經查:

㈠、本件被告楊弼涵之辯護人以:本案就詐欺取財罪部分檢察官於起訴書上認屬集合犯,而被告就同一情節迭經多位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故本案屬同一案件經不起訴後再行起訴,而認本案起訴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等語為被告楊弼涵提出辯護已如前所述,而此部分屬程序事項,是本院於進行本案實體審理前應探究其起訴程序是否合法。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所起訴之詐欺取財犯行,其被害人為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被害人等,此部分被害人等前均未曾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是自難認屬「同一案件」經不起訴。雖本案起訴書就附表編號2至12所示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之犯行認屬集合犯,然因上開被害人等遭詐騙之時間、地點均屬不同,該部分犯行倘若成立,自應分論併罰之,檢察官認屬集合犯實有誤會,且本院就罪數之認定亦不受檢察官上開主張之拘束,仍應本於相關規定而自行認定,是就本案檢察官所起訴之詐欺取財犯嫌,自未曾經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並無起訴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之情形,被告楊弼涵之辯護人上開主張自有誤會,合先敘明。

㈡、查被告楊弼涵係中國貿易公司、東風航貨公司之負責人,另被告張品銳則係大陸壹加壹公司委託在臺負責倉儲、二次派送之人。告訴人磐石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系爭影音及攝影著作確遭某身分不詳之人於不詳時間、不詳地點進行重製後,公開傳輸IP位址設於新加坡地區之上開網址。嗣某身分不詳之人更利用臉書架設一頁式詐騙廣告刊登販賣如附表品項欄所示之商品,嗣經附表編號2至12所示被害人購買後,經由大陸賣家出貨並由東風航貨公司報關,再交由中國貿易公司委託貨運業者配送予上開被害人,嗣經上開被害人等收取前揭商品後,其中附表編號2、5、6、7所示商品經聯繫後成功退貨退款,其餘被害人所購商品則未獲退貨退款等此情,業據證人即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證述明確(見108年度偵字第25606號卷,以下簡稱偵25606卷,卷二第179至183頁、第189至193頁、第201至205頁、第213至217頁、第219至223頁、第225至229頁、第235至239頁、第253至259頁、第279至283頁、第285至289頁;107年度偵字第24554號卷,以下簡稱偵24554卷,第9至11頁),復核與證人即磐石公司負責人林得彰於偵查中所為證述相符(見偵25606卷二第143至147頁),另有抹茶活性酵素飲一頁式廣告網路列印資料及磐石公司登記表(見偵25606卷二第149至171頁)、被害人等之宅急便運送資料單、商品照片、訂購簡訊、購買網頁資料、聯絡退貨訊息及電子郵件(見偵25606卷一第453至461 頁;偵25606卷二第185至187頁、第195至199頁、第207至211頁、第231至233頁、第241至251頁、第261至277頁;偵24554卷第21至31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7年10月17日院臺消保字第1070036715號函暨消費者申訴資料、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07年11月28日北市法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新竹縣政府107年11月28日府消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屏東縣政府107年11月30日屏府城工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見偵25606卷二第315至379頁)、被害人購買附表商品欄所示商品之相關資料及配送資料(見偵24554卷第33至62頁;偵25606卷一第639至645頁、第655至659頁、第669頁)、磐石公司之商標資料及產品廣告照片(見本院卷第193至203頁)為證,且被告楊弼涵、張品銳亦不否認上情,堪認上情屬實。

㈢、至檢察官起訴被告2人之理由於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三中明確敘明:「經查,本件被告楊弼涵、張品銳與大陸地區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分別重製磐石公司前揭影音及攝影著作後,並公開傳輸,另並以重製其他國內知名廠商業者之精美影片或照片方式,利用臉書架設一頁式廣告,刊登多項如附表所示之劣質商品,再推由被告楊弼涵將上開商品進口報關而寄予如附表所示之消費者,由中國貿易公司收費,及被告張品銳將倉儲中囤放之劣質退貨包裹重新包裝黏貼再次寄送進行詐騙,若再遭退,即以此方式持續重新辦理,而以此等方式,進而牟取不法利益及侵害磐石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等,縱未全程參與、分擔,然詐欺集團成員本有各自之分工,或係負責架設一頁式詐騙廣告,或係負責重新包裝黏貼再次寄送,或係負責收取款項,或係負責辦理退貨退款之際,百般刁難,致消費者索討時身心疲累進而不再索討而詐騙得逞之人,各成員就詐欺集團所實行之犯罪行為,均應共同負責」等語,由此可知檢察官認被告2人與其餘身分不詳之人共同謀議,由該身分不詳之人負責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系爭影音及攝影著作,並於臉書架設一頁式廣告,刊登如附表所示之劣質商品;另由被告楊弼涵負責報關進口上開劣質商品並進行配送予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商品買家,另協助收費,於商品買家表示欲退貨時,藉故刁難、拖延致商品買家感到身心俱疲而認賠了事;而於劣質商品遭退貨成功之情況,則由被告張品銳將倉儲中囤放之劣質退貨包裹重新包裝黏貼寄件單並再次寄送進行詐騙等情。是被告2人主觀上是否知悉其所進口、報關、配送、倉儲之貨物係劣質商品,且有無與該身分不詳之大陸賣家有詐欺取財及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聯絡即屬本案至為關鍵之爭點。以下逐一論述之:

⒈查本案被告楊弼涵所經營之中國貿易公司及東風航貨公司係

以進口報關及配送為其主要業務此情,業據證人即中國貿易公司及東風航貨公司之員工王亭雅、蕭逸凱、梁秀娟、葉永照、簡沛筠、陳孟翔、江姵萱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07年度他字第10712號卷,以下簡稱他卷,第207至210頁、第285至287頁、第361至365頁、第387至391頁;偵25606卷一第603至629頁、第585至597頁、第599至601頁、第487至511頁、第513至527頁、第571至579頁、第555至567頁;偵24554卷第138至143頁),且有中國貿易公司與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即黑貓宅急便)之所簽運送合約書(見偵24554卷第53至62頁)、上海奔騰公司之付款委託書(見偵25606卷一第27至201頁)、配送資料、客服資料及退貨資料在卷可憑(見偵25606卷一第313至323頁、第327至329頁、第345至373頁),足見此情屬實。基此,中國貿易公司及東風航貨公司就本案所為之報關、配送及代商品賣家隨商品配送後收取貨到付款之行為本屬其日常業務之範圍,倘無證據證明被告楊弼涵知悉其所配送之貨物為劣質商品,且有意與該商品賣家以劣質商品詐騙被害人之意思,則不能僅以其上開日常業務行為即認其成立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而衡以現今網路購物之商品,為避免其於運送過程中遭毀損,多以包裹嚴實包覆,則報關及配送業者實無理由知悉其內容物品質如何。且本件並未查得如附表商品欄所示商品於大陸地區之賣家為何人,更未有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楊弼涵與該劣質商品賣家於事前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不能僅以被告楊弼涵所經營之上開公司,且就附表所示商品有報關、配送及代為收受貨款之行為,即認定其與大陸賣家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⒉又檢察官所起訴被告楊弼涵涉犯本案詐欺取財罪,其最主要

之證據乃係證人陳孟翔於偵查中證稱:基本上黑貓的退貨八成都是大陸奔騰公司的貨品,大部分都是貨物不符、吃了或抹了沒有效果、買的東西不對的情形,大陸奔騰公司給的貨物量很大,一天大概有700至800袋,不良貨品大約佔了200至300袋,退貨商品都是瑕疵品,因為伊公司被查過很多次,都是大陸奔騰公司的有問題,伊有跟被告楊弼涵報告過,基本上百分之百出黑貓的貨都是爛的等語(見他卷第389至391頁)。然查,證人陳孟翔於偵查中亦證稱:大陸奔騰公司係集貨商,他們會收很多客戶的貨,在由伊所屬公司進貨、配送,大陸奔騰公司所收的商品賣家如果10個中有1個是爛的(指販賣劣質商品),伊公司也無法控制等語(見他卷第391頁),是由證人陳孟翔之前開證述可知大陸奔騰公司僅係兩岸網路商品買賣中,位於大陸地區負責向商品賣家收集貨品辦理出口之集貨商而非劣質商品之賣家,且大陸奔騰公司所提供報關之商品數量甚多,其中僅部分屬劣質商品,然在兩岸物流數量龐大之情況下,實難期待一般公司在有部分商品存有爭議之情況下,即斷然與對岸集貨商完全斷絕商業往來。故自不能僅憑中國貿易公司先前曾因大陸奔騰公司所進口之貨物中存有消費者糾紛,即要求中國貿易公司應拒絕報關、派送大陸奔騰公司進口來臺之貨物。況證人陳孟翔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於檢察官訊問中稱「中國大陸出來只要是走黑貓的百分之百都是不好的」這些證詞是因為當時中國貿易公司遭到搜索,所以伊情緒不佳,因此講的比較誇張,伊公司給黑貓的運送包裹很多,大約只有百分之十是有問題的,且當時伊公司被搜索有上新聞,新聞說被退貨的都是詐騙包裹,所以伊才說退貨的都是詐騙包裹,但伊其實沒辦法確認退貨的商品是否全都是詐騙商品等語(見本院卷第270至272頁),是證人陳孟翔於本院審理中就退貨商品是否全屬劣質商品此情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不一,自不宜僅以證人陳孟翔於偵查中之證述即認大陸奔騰公司透過中國貿易公司委託黑貓宅急便派送之貨物均屬劣質商品此情為真。

⒊況證人王亭雅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於案發時任職於中國貿

易公司擔任客服人員,伊的工作內容包含退貨退款,客服人員共有2人,公司電話有6線,開放時間是周一至周五早上9點至下午6點。大陸奔騰公司是伊公司配合的集貨商,集貨商就是指負責協助出貨將貨物運送至國外的業者,比如買家在淘寶買東西,賣家就會把貨交給集貨商,由集貨商負責出口、報關。伊所處理的客服電話並沒有任何商品是由中國貿易公司所出售,但因為大陸奔騰公司所提供的電話是網路電話,且致電過去他們可能也不是上班時間,所以會轉給伊公司處理。客戶退貨的理由非常多樣,只要不要超過1個月中國貿易公司都會協助退貨,不會過問原因,伊在辦理退貨時也沒辦法跟商品的實際賣家聯絡,因為伊不會知道賣家是誰,只能跟集貨商聯絡。至於退貨的貨款則是以黑貓宅急便因為貨到付款方式所幫忙代收的貨款裡來退款,包裹收回來後伊公司也不會打開包裹檢查,伊只要確認收回包裹就會退款,但是因為伊公司是用上海國際商業銀行的帳戶匯款退給買家,所以銀行會收18元的手續費,這18元是由商品買家負擔。收回的退貨包裹就先送到伊公司○○街的倉庫,倉庫放不下後就會載到○○路000號的倉庫,之後伊就不清楚了。在大陸地區除了大陸奔騰公司外,還有很多不同的集貨商,例如:海峽通、天馬、金豹這些公司,這些公司也會有退貨退款的情況,但是不多等語(見本院卷第248至258頁),而證人陳孟翔則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公司只要是客戶表示要退貨均會由客服人員協助退貨,不會過問理由。客服因為不會知道商品賣家是誰,所以不會跟賣家聯絡,而一開始有跟大陸的集貨商聯絡,但後來因為電話來來回回太麻煩,且增加了很多電話量,所以也就沒有跟大陸集貨商聯絡就直接退貨退款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62至263頁),衡以上開證人等之證述與證人王亭雅、簡沛筠、陳孟翔、葉永照、蕭逸凱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107年度他字第10712號卷,以下簡稱他卷,第207至210頁、第285至287頁、第361至365頁、第387至391頁;偵25606卷一第603至629頁、第585至597頁、第599至601頁、第487至511頁、第513至527頁、第571至579頁、第555至567頁;偵24554卷第138至143頁),由此可知中國貿易公司於接獲商品買家之客訴後,均有居中協調退貨之情況,倘若該公司已因貨到付款之付款方式而代收貨款之前提下,中國貿易公司亦願意協助退貨、退款。又佐以附表編號2、5、

6、7所示之被害人確實均有成功退貨取回購買商品之價款,此亦為檢察官起訴書所是認(詳見起訴書附表),基此足證中國貿易公司雖無從於事前審查其所配送貨物是否屬劣質商品,但於經商品買家客訴後,亦有意願協助聯絡對岸集貨商,或以其所代收之貨款辦理退貨退款之客戶服務,基此實難認被告楊弼涵具有與對岸劣質商品賣家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⒋又附表3、4、8至11所示被害人雖於警詢中均稱未獲退貨退款,然查:

①證人李中央證稱:伊撥打中國貿易公司電話均未無回應等語

(見偵25606卷二第191頁),另證人陳麗娟亦證稱:伊當時有撥打包裹上中國貿易公司的電話,該電話轉到東方公司,又轉到貨運部,但之後就一直無人接聽,伊後來多次撥打都沒人接聽,伊累了就沒有退款等語(見偵25606卷二第287頁),然證人即中國貿易公司之客服人員王亭雅於警詢中證稱:伊公司僅有伊與另一名客服人員在接聽客服電話,電話有時難免有很多人同時撥打進來,所以會發生撥打客服卻無法接聽的情況,但伊公司絕對不會為了不退款而不接電話,而且伊公司還會要求客戶加入公司的LINE以避免電話打不通的情況等語(見偵25606卷一第603至629頁),是由此可知上開證人等之所以撥打中國貿易公司客服電話無人接聽,實有可能係因客服忙線或非於上班時間與中國貿易公司聯絡致未能成功聯繫客服人員退款,自不足以此即認中國貿易公司有刻意刁難商品買家欲使其等認賠了事之情。

②至證人藍國書證稱:寄來的包裹及購買網頁中沒有退貨訊息

,伊只好接受損失等語(見偵25606卷二第205頁),然質以證人藍國書於警詢中所提供其購買商品供警拍照之照片,其中包裹配送資訊欄位上即有明確記載中國貿易公司之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見偵25606卷二第209頁),是證人藍國書或因未能細閱包裹上之資訊,致未能得知客服資訊亦有可能,自不能以證人藍國書未能順利退貨並取回價金,即認中國貿易公司有刻意刁難消費者使其等因退貨程序複雜而知難而退、認賠了事之情。

③又證人許家勳證稱:伊通過電子郵件與賣家聯絡,對方堅持

是伊安裝方式有誤,且說只能退原價的4成,伊至今尚未退款等語(見偵25606卷二第239頁),復證人廖釜鐘則證稱:

伊經由中國貿易公司客服人員取得伊電子郵件,經由該電子郵件與對方聯絡後對方都雖一開始有通知伊辦理登記,但後來都沒有聯絡等語(見偵25606卷二第255至256頁)。然依據證人許家勳所提出之電子郵件內容(見偵25606卷二第241至249頁),其內容顯然係與其所購商品之賣家聯繫,並由該商品賣家提供說明書等資料供其參考,而就該電子郵件被告楊弼涵亦陳稱:伊公司沒有以電子郵件與客戶聯繫退貨退款,卷內以電子郵件聯絡退貨的資料並不是與伊公司聯絡(見本院卷第343頁),由此可知證人許家勳、廖釜鐘應非與中國貿易公司之客服人員聯絡,自不能以證人等未能順利退款即認定中國貿易公司有與商品賣家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④又證人呂宗成則證稱:伊當時有打包裹上的電話聯絡退貨,

電話伊不記得了,但對方只願意退一半的貨款等語(見偵25606卷二第281頁),然證人呂宗成既無法清楚陳述其聯絡退款之對象,則此部分即無法證明係中國貿易公司拒不處理退貨退款。

⑤而證人程寧生於偵查中根本未曾提及其曾聯絡退款事宜(見

偵24554卷第10至11頁),則亦無從認中國貿易公司有意刁難、阻饒退款之意思。

⑥衡以中國貿易公司僅係代大陸賣家收取貨款,故其處理退款

亦僅能於所代收貨款中退款,其餘非採貨到付款方式支付貨款之商品買家,中國貿易公司自無從直接退款,而需與大陸奔騰公司或大陸奔騰公司所提供之商品賣家聯繫,由商品賣家處理退貨退款事宜,故尚難僅以上開證人等未獲退款,即認被告楊弼涵與大陸地區賣家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⒌由上已難認被告楊弼涵就本案與大陸地區賣家就附表所示商

品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況附表所示之商品雖遭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均認係劣質商品、仿冒商品,然除部分商品於被害人警詢時有提供警方拍照外(即附表編號3、4、8、9所示商品),其餘商品均未曾經檢、警檢視是否有被害人等所稱無功用或顯以劣質商品充當真品之情形,甚且部分商品更經退貨,故尚難僅以被害人之指訴及翻拍照片即認定如附表品項欄所示商品係劣質商品或仿冒商品。

⒍另就被告張品銳部分,檢察官認被告張品銳係於臺灣地區為

大陸奔騰公司收取退貨包裹,且進行二次派送,故認被告張品銳與大陸地區賣家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然暫不論本案附表編號2至12所示被害人等所購買之商品並無證據顯示係退貨商品而經由被告張品銳二次派送寄出,是就被告張品銳是否有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客觀行為仍有可疑。就主觀犯意部分,證人陳孟翔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於本案發生時任職於中國貿易公司擔任客服部經理及儲運部經理,工作內容是負責處理客服與倉庫的事,倉庫的部分還包含派送,伊公司的退貨政策是只要客戶想要退貨,不問理由伊公司都會讓客戶退貨,也不用紀錄退貨的原因,只有紀錄客戶退貨包裹上的配送單號及客戶銀行帳號。如果客戶主張收到的商品有瑕疵,伊公司也不會打開檢查,因為那不是伊公司的事情。伊認識被告張品銳,他是大陸奔騰公司在臺灣處理的人,伊都叫他經理,當伊公司倉庫有貨要退時,伊公司的小姐都會聯絡被告張品銳,所以伊跟被告張品銳見過很多次面,但伊不是很清楚被告張品銳負責的業務內容。通常物流業者將客戶退貨的商品帶回位於○○街0號的伊公司時,伊公司會將商品打包送到桃園○○路的倉庫,之後再退回給被告張品銳那邊,伊在將貨品運送到被告張品銳那邊時,也不會跟張品銳說哪些貨品是因為品質問題遭退貨等語(見本院卷第252至272頁),是由證人陳孟翔前開證述可知在中國貿易公司將貨物退至被告張品銳所掌管之倉庫時,中國貿易公司並不會逐一告知被告張品銳退貨商品之原因。更遑論商品買家退貨之原因多端,不僅有外包裝破損、無人收貨、對顏色或材質不滿等原因,更有事後對該次購物後悔即不負理由退貨之情況,此經證人王亭雅、陳孟翔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52頁、第262頁),因此被告張品銳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確實有將退貨商品重新填載收貨人資料並委託貨運業者派送此情,然並不能排除被告張品銳二次派送之包裹係正常商品之可能,本案並無證據可資佐證被告張品銳知悉上該包裹內之商品屬劣質商品,自無從以此即認定被告張品銳有與前開劣質商品賣家共同詐欺消費者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㈣、至就檢察官所起訴被告2人與大陸賣家就系爭影音及攝影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此節,然被告2人均稱:伊沒有見過系爭影音及攝影著作,伊也沒有參與網站架設,伊不知道大陸地區賣家有盜用磐石公司的圖片架設網站等語(見本院卷第161至162頁、第176至177頁)。

而經本院遍閱全卷,並無被告楊弼涵有參與重製、公開傳輸行為之相關證據;又雖被告楊弼涵所經營之中國貿易公司有為附表編號6、7所示抹茶生酵素之商品報關、配送及退貨之行為,然此客觀行為並不能推論被告有與不詳大陸賣家就上開違反著作權法有犯意聯絡,自難認被告楊弼涵涉犯起訴書所指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至被告張品銳部分,本案並未於該倉庫內查獲任何與系爭影音及攝影著作有關之證物,自無從以被告張品銳收受大陸奔騰公司於臺灣地區退貨商品並重新派送等情,即認定被告必知悉大陸賣家所為上開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且與之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其所舉之上開證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人與大陸地區商品賣家具有犯意聯絡,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王筑萱法 官 商啟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姓名 到貨日期 品 項 金額 備註 1 磐石公司 107年5月27日 侵害磐石公司之廣告影片及圖片 未估算 - 2 陳沛驊 107年6月10日 迷你冷氣機 3,100 已退貨退款 3 李中央 107年5月11日 鬧鐘攝像頭 2,768 無法退貨 4 藍國書 107年5月14日 鬧鐘攝像頭 1,990 無法退貨 5 蔡俊枰 107年6月10日 鬧鐘攝像頭 2,000 已退貨退款 6 施麗吟 107年6月9日 抹茶生酵素 1,798 已退貨退款 7 吳翠珠 107年8月21日 抹茶生酵素 1,980 已退貨退款 8 許家勳 107年1月12日 MXQ-4高清網路電視盒 2,225 無法退貨 9 廖釜鐘 107年7月19日 智慧型手錶2支 1,998 無法退貨 10 呂宗成 107年1月間 煤油爐商品 998 無法退貨 11 陳麗娟 107年12月間 個人萬用鍋 1,180 無法退貨 12 程寧生 107年7月18日 生髮水 1,399 - 合計 21,436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