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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模訴押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模訴押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被 告 李建成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李建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0年2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李建成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9年11月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0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03 日

裁判日期: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