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判字第248號聲 請 人 香港商歐洲之星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向桓代 理 人 黃慧仙律師被 告 張碧玉
張敬婕
王豐玉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728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字第119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告訴人香港商歐洲之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公司)前以被告張碧玉、張敬婕、王豐玉涉嫌業務侵占等提起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就業務侵占部分於民國109年6月22日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196號為不起訴處分,嗣聲請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於同年8月31日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7281號處分書駁回其聲請,該處分書於同年9月14日送達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聲請人即於同年9月18日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偵查卷宗,核閱卷內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送達證書無誤,並有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蓋有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及刑事委任狀可稽,核其聲請合於再議前置原則及強制律師代理之要件,並於法定聲請期間提出聲請,先予敘明。
二、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及刑事補充聲請交付審判理由狀所載。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揆其立法意旨,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係指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宗以外之證據。又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者外,不宜率予交付審判。而所謂告訴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係指告訴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為限,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亦即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所涉事實並無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者,不能率予交付審判。
四、聲請人雖認被告3人涉有業務侵占罪嫌,並以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有上開瑕疵為由,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查:
㈠就案外人即聲請人公司之創辦人張春娟前於101年間,以聲請
人公司資金出資新臺幣60萬元交付予被告張碧玉,於香港成立ERTS公司(下稱歐亞之星公司)之「出資性質」,告訴意旨雖認該款項為歐洲之星公司與被告張碧玉間口頭約定之合夥關係,被告張碧玉則辯稱:該款項僅為我與張春娟間之借貸,而與聲請人公司無涉,105、106年間我有看到關於公司清算資產的書面資料,但這只是臺灣這邊的支出,沒有算到其他地區的支出,我覺得有問題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7115號卷【下稱他字卷】第171頁反面至第172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66號卷【下稱偵字卷】第21頁反面),復觀卷附聲請人公司所提之LINE通訊軟體訊息截圖所示,案外人張春娟確曾傳送「當初為了幫你,成立了ERTS也同意由你負責公司事務」等語之訊息予被告張碧玉(見他字卷第44頁),則上開出資法律關係是否確屬聲請意旨所指之聲請人公司與被告張碧玉間之合夥,而非案外人張春娟與被告張碧玉間之借貸、案外人張春娟或聲請人公司對於歐亞之星公司之現金出資(股款繳納),顯屬有疑。如為現金出資(股款繳納),歐亞之星公司既仍存續而未解散,聲請人公司如欲取回其出資額,自應循相關法令或公司章程關於退股所定程序辦理(如轉讓出資額等),況案外人張春娟亦陳稱:我沒有答應分30%等語、被告張敬婕更供稱:被告張碧玉對資產負債表有意見,有一些款項她覺得有問題,目前有些部分還是不同意等語(見他字卷第313頁),自難以被告張碧玉迄未返還相當於歐亞之星公司資產半數之美金31萬1,043元予聲請人公司乙節,遽認被告主觀上存有業務侵占之犯意。
㈡再者,依聲請人所提事證,並無法認定被告張敬婕、王豐玉
持有、支配歐亞之星公司資產半數即美金31萬1,043元,進而易為所有之事實(依被告張碧玉於偵查中之筆錄可知,其未曾供稱被告王豐玉執有上開款項【見他字卷第172頁反面】)。至於卷附廣告文宣、電子郵件等聲請人公司所提書證,經核均無足為不利於被告3人之認定(告證8被告張敬婕寄發之電子郵件,仍載「Larisa【即被告張碧玉】同意於...理清楚SKYWELL與AKA就葉爾庫斯特3筆問題帳款後匯出」、「待2017/1/8休假結束後,會加快腳步結清盈餘」等語【見他字卷第81頁】,顯見相關退股程序並未完結),附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並未指出有何不利被告3人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調查或斟酌,且原處分所憑據之理由,俱有卷內各項訴訟資料可稽,且已詳為說明無再行調查必要,並未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聲請人猶執陳詞,對於原處分業已詳為說明論證之事項,再事爭執,指摘原處分違法不當,請求交付審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謝欣宓法 官 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