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8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仁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仁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徐仁達因妨害公務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