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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2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嘉宜選任辯護人 陳國樟律師

陳妏瑄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智訴字第15號),聲請限制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公司)告訴被告徐嘉宜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因告訴人公司於偵查中提出之資料涉及該公司營業秘密,爰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①被告及辯護人就告證4、6、7、9、10部分僅得閱覽,不得抄錄、攝影或複製。②其餘證據部分,請准予閱覽、抄錄,但不得攝影或複製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復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62 號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本院釋字第654 號解釋參照),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據此,刑事案件審理中,原則上應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是基於聽審原則下被告的資訊請求權,閱卷制度是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悉充分資訊並據以聲請調查證據及辯護的重要機制;且案件一經起訴後,為求國家與被告實質上的平等地位,閱卷權之行使範圍原則上及於所有卷證,不得限制。依此,刑事被告得以獲知法院據以審判的卷宗及證物的全部內容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乃係人民受到憲法訴訟權保障而應享有之充分防禦權,是閱卷權屬於被告最為重要的辯護權利之一。

三、經查,本件起訴書主張營業秘密之標的為告證4、9、10,且部分文件前曾為被告持有一節,業據公訴人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6日準備程序及109年6月11日訊問程序時陳稱在卷,是告證6、7部分,是否有限制閱卷之必要,已非無疑。又告證4、6、7、9、10,各約13、2、7、29頁,其中告證 4 之附檔且為excel檔,資料數量確多,上開卷證資料,涉及該等資料是否為營業秘密,辯護人須經閱覽審慎分析比對,始能判斷確認該等資料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 條規定之要件而為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且方能比對確認被告是否侵害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另本件即在於審判被告有無侵害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而判決被告是否有罪,是如僅准許被告及其辯護人閱覽,不得抄錄、攝影或複製卷證資料,將使辯護人無從對此等證據或資訊提出說明或答辯,及如何為被告展開實質辯護之防禦權行使。綜此,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以及被告訴訟防禦權行使,本院認就告證4、9、10部分,辯護人得閱覽、抄錄、複製及攝影。至告證6、7,並非本件起訴之營業秘密標的,業經公訴人陳明如上,告訴代理人雖主張仍涉及告訴人公司內部業務秘密文件或個人資料文件,然此部分既非告訴人公司營業秘密,但為檢察官起訴之證據資料,為兼顧被告之防禦權,自無限制閱覽、抄錄、複製或攝影之必要。另告證13、14、15、16部分,告訴代理人雖陳明此部分涉及公司內部業務祕密文件及個人資料文件,然該等資料均非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之資料,核無閱覽之必要。末按,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3 項、第35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辯護人前已於109年1月16日準備程序時,陳明告訴人公司自行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惟告訴代理人認無核發之必要,仍請求限制辯護人閱卷,是為免告訴人公司主張上開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致有害告訴人公司之事業經濟利益,並兼顧被告及其辯護人之防禦權及辯護權,聲請人如認有必要,自得依法聲請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制閱卷
裁判日期: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