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15號聲 請 人 永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周惠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聲請解除禁止處分命令,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聲請人永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聲請人永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事裁定有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本質者,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有誤寫為「聲請人永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志強法 官 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