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4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加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加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加慶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
查如附表編號6所示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確定,且為最後判決之案件等情,有本院109年度簡字第888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是本院為本案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對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為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
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且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
㈡爰綜合斟酌本件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罪,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不同,對社會治安侵害較大;暨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類型、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總體情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在各刑中之最長期(即6月)以上,如附表編號1至3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總刑期以下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1年4月)等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李加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 竊盜 宣告刑(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民國) 108年11月1日 108年9月24日 108年9月24日 偵 查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358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619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61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交簡字第3618號 109年度簡字第2005號 109年度簡字第200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13日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交簡字第3618號 109年度簡字第2005號 109年度簡字第2005號 判決確定 109年3月10日 109年6月23日 109年6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5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781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781號 編號1至3案件,經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29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妨害自由(恐嚇取財未遂) 傷害 醫療法 宣告刑(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民國) 108年2月2日 108年6月25日 107年12月8日 偵 查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399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76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109年度撤緩偵字第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1553號 109年度簡字第1680號 109年度簡字第888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13日 109年5月29日 109年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1553號 109年度簡字第1680號 109年度簡字第888號 判決確定 109年7月1日 109年7月9日 109年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51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773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