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77號被 告 即聲 請 人 朱瑞皓選任辯護人 陳逸融律師
李松霖律師高亘瑩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9號),聲請撤銷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9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又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於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雖將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9號之案號誤載為「108」年度訴字第569號,然裁定理由及聲請意旨內所提及之本案均載明案號為「109年度訴字第569號」,並有原裁定所引用之相關卷證可佐,足認前揭主文欄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蔡宗儒法 官 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柏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