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證 人 黃麗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湯國龍涉犯詐欺案件(109年度偵字第564號),聲請裁定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麗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科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564號詐欺案件,認證人黃麗文有傳喚到場訊問之必要,即傳喚證人於民國109年2月18日上午10時到場,傳票於109年2月6日寄存送達於證人戶籍地而合法傳喚,詎證人竟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裁定科以罰鍰等語。
二、按證人係依檢察官、法院之命,在訴訟上陳述其見聞事實之第三人,此項見聞事實為發見真實之重要根據,且有不可替代性。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問何人於訴訟程序上,均有作證之義務。又於他人司法案件作證為人民公法上之義務,乃因服從國家司法權之關係而生。證人除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外,均有到庭應訊之義務。世界各國為求訴訟結果之正確,不論何人所持有之證據,為求公眾之利益,國家原則上皆有取得之權利,亦即任何人對於訴訟案件有所知悉或可能知悉,皆有作證之義務(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判意旨參照)。故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俾藉訊問證人而達發見真實之目的,此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證人所持不到庭之正當理由,係指依社會通常觀念,有不得已之事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109號、96年度台抗字第1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偵辦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564號被告湯國龍詐欺案件,認有傳喚證人黃麗文之必要,遂傳喚證人應於109年2月18日上午10時到庭接受訊問,而該傳票送達至證人斯時實際居住之居所即「苗栗縣○○市○○街00巷0號4樓」,因未獲會晤證人本人,由證人之受僱人即國陽青山鎮管理室於109年2月5日代為簽收而合法送達等情,有臺北地檢署送達證書、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109年3月24日份警偵字第1090006789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6頁、本院卷第29至33頁)。惟證人受合法傳喚,仍未遵期到庭等情,亦有臺北地檢署點名單、證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8至19頁、本院卷第65頁)。
(二)又經本院以電話聯繫證人,請其說明為何未於109年2月18日臺北地檢署傳喚之庭期到庭,證人雖表示:109年2月18日當天庭期稍早前,伊有打電話給書記官,說明伊要照顧85歲高齡且罹患失智症之母親,無法到庭,當時接電話的書記官跟伊說承辦股書記官請假,要伊之後具狀,但伊一忙就沒有具狀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然證人早於109年2月5日即收受檢察官核發之傳票,倘證人有任何不到庭之正當理由,即應於109年2月18日前先行具狀陳報,縱事發突然,至少應於原定期日後即行陳報,惟證人卻均未具狀向檢察官陳報,而遲至本院依警察查訪所得之證人聯絡電話,以電話聯繫證人後,證人始說明未到庭之緣由,顯見證人對檢察官之傳喚毫不重視。又本院傳喚證人於109年4月15日到庭,並請其攜帶所述於109年2月18日無法到庭之相關證明資料到院,證人卻表示:伊沒有109年2月18日相關的請假證明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而未能檢附相關事證,以證明其於109年2月18日確有不到庭之正當理由。復衡酌證人為被告湯國龍涉犯詐欺案件之告訴人,應知悉有到庭作證之義務,以助刑事司法發現真實,卻於提出告訴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述,顯有延宕司法程序、妨礙刑事訴訟發見真實之任務、浪費司法資源等情,倘隨意容任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延宕訴訟,將使爾後刑事訴訟之證人均以類此之方式無故不到庭,再任意編織理由以規避裁罰或拘提,將導致人民無視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之效果,終致虛耗司法資源,是本院考量上開各情,認證人所辯109年2月18日需照顧年邁母親而未能到庭云云,尚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得以阻卻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罰之規定。
(三)綜上,證人經合法傳喚,未於109年2月18日上午10時遵期到庭,並未檢附具體事證釋明有何正當理由而無法到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對證人裁定,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