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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9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梅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梅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受刑人江梅綺因瀆職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