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秋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6868、17220、17521、17933、17980、17982、18195、19224、19645、21092、21206、21283、21636、21772、22085、22167、22710、23388、23462、24392、25206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19399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5019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24150、32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卯○○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卯○○被訴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部分公訴不受理。事 實
一、卯○○自民國108年6月10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里昂PM善恩/Sam」(下稱里昂)、「全」及「阿誠」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無證據佐證有未滿18歲之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騙集團,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卯○○擔任詐騙集團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並由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詐騙方式及金額」欄所示之詐騙手法對N○○等人施行詐術,致N○○等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詐騙金額匯入洪仁倫等人之人頭帳戶後,卯○○依「阿誠」等人指示,於如附表一「被告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一「被告提領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再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藏放在指定地點上繳予詐騙集團成員,卯○○因而獲取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4萬元。嗣D○○驚覺有異,報警處理,於108年7月1日10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適卯○○正持林玉美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帳戶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時為警當場查獲,經卯○○同意進行搜索,扣得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中華郵政、永豐銀行金融卡各1張、林玉美申辦之中華郵政金融卡1張、提款單據6張、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及現金3,000元,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N○○、壬○○、M○○、午○、辰○○、癸○○、地○○、亥○○○、寅○○、潘惠美、乙○○、B○○、丁○○、子○○○、G○○、D○○、戌○○、王蕙茹、辛○○、玄○○、巳○○、黃○○、未○○、甲○○、申○○、己○○、丙○○、A○○、庚○○、丑○○、I○○、J○○、戊○○、宙○○、宇○○、C○○、H○○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中山、松山、信義、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及未○○、亥○○○、酉○○、M○○、辰○○、地○○、唐禕、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告訴人D○○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卯○○以外之人即證人N○○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雖均為審判外之陳述,均屬傳聞證據,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未爭執渠等證據能力(本院訴字卷一第120頁 ),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依上開規定,證人N○○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且公訴人及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訴字卷一第430頁、第454至455頁),核與另案被告柯桂清證述之情節相符(偵21283卷第15至16頁),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一)被告於108年6月10日提領N○○、壬○○遭詐騙款項部分:告訴人N○○(偵21206卷第17至19頁)、壬○○(偵22085卷第126至128頁)於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陳報單、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元大銀行交易明細、元大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元大銀行支票存摺存款對帳單、LINE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王功派出所陳報單、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王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王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王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擷圖及交易結果(偵22085卷第111至112頁、第103至107頁、第113至114頁、第115至118頁、第121至125頁、第129頁、第131頁)。(二)被告於108年6月11日提領亥○○○、寅○○遭詐騙款項部分:告訴人亥○○○(偵23462卷第50至51頁)、寅○○(偵17521卷第23至25頁)於警詢之指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大寮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大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大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大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LINE對話擷圖畫面、中華郵政108年7月29日儲字第1080174074號函暨檢附之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8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1985號函暨檢附之交易明細、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提領車手資料、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在卷可稽(偵23462卷第47至49頁、第53頁、第52頁、第55頁、第57至63頁、第41至43頁、第45至46頁、第23至31頁、偵17521卷第29至41頁、第43至45頁、第47頁、第49至51頁、第53頁、第55至59頁)(三)被告於108年6月12日提領潘惠美、乙○○、B○○、丁○○、遭詐騙款項部分:告訴人潘惠美(偵19224卷第15至21頁)於警詢之指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查詢、監視器翻拍照片、告訴人乙○○(偵19645卷第15至19頁)、B○○(偵19645卷第27至28頁)、丁○○(偵19645卷第35至37頁)於警詢之指訴、網路銀行列印畫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東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凱旋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及提領交易紀錄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偵19224卷第27頁、第25頁、第31頁、偵19645卷第29頁、第23頁、第25頁、第31頁、第33頁、第43頁、第45至46頁、第39至41頁、第12頁)。(四)被告於108年6月13日提領子○○○遭詐騙款項:告訴人子○○○(偵21636卷第23至29頁、第33至35頁)於警詢之指訴、柯桂清帳戶個資檢視、監視器翻拍照片、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偵21636卷第47頁、第55頁、第123至125頁)。(五)被告於108年6月14日提領G○○遭詐騙款項之事實:告訴人G○○(偵21283卷第19至23頁)於警詢之指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 交易明細、玉山銀行三峽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三峽區農會帳戶存摺封面、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另案被告柯桂清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在卷可稽(偵21283卷第55頁、第57頁、第41至43頁、第53頁、第59至61頁)。(六)被告於108年6月17日提領D○○遭詐騙款項部分:告訴人D○○(偵16868卷第72至74頁)於警詢之指訴、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派出所陳報單、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局存摺內頁、訊息清單、電話通訊錄擷圖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偵16868卷第71頁、第39至56頁、第61至67頁、第21頁)。(七)被告於108年6月19日提領未○○遭詐騙款項部分:告訴人未○○(偵21772卷第25至27頁)於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擷圖、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1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4574號函暨檢附之顧客資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作業處108年8月2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5235號函暨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查詢客戶基本資料、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監視器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存摺封面、內頁、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及LINE對話擷圖在卷可稽(偵22167卷第95頁、第129至133頁、第135至140頁、第141頁、第145頁、第19頁、偵21772卷第75至77頁)。(八)被告於108年6月20日提領戌○○、王蕙茹、辛○○、玄○○、K○○、巳○○、黃○○、甲○○遭詐騙款項部分:告訴人戌○○(偵21092卷第17至19頁)、王蕙茹(偵21092卷第25至26頁)、辛○○(偵21092卷第29至31頁)、玄○○(偵21092卷第39至40頁)、被害人K○○(偵21092卷第45至49頁)、告訴人巳○○(偵21092卷第55至58頁)、黃○○(偵21092卷第67至71頁)、未○○(偵21772卷第25至27頁)、甲○○(偵21092卷第75至77頁)於警詢之指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府西派出所陳報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府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府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府西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表擷圖、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陳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存摺影本、LINE對話擷圖、匯款收據、酉○○石碇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石碇分駐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石碇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石碇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石碇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擷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昭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昭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8月14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4574號函暨檢附之顧客資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彰化銀行作業處108年8月2日彰作管字第10820005235號函暨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以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基本資料、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監視器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梁謝月英小港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結果擷圖、玄○○之崙背郵局存摺封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交易成功擷圖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成功擷圖、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及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偵22167卷第24至27頁、第29至30頁、第35頁、第43至47頁、第41至42頁、第40頁、第48至59頁、第62頁、第64至68頁、第69頁、第70至75頁、第87至88頁、第77至83頁、第99至101頁、第91至96頁、第103頁、第106頁、第107頁、第113頁、第129至133頁、第135至140頁、第141頁、第145頁、第19頁、偵21092 卷第21頁、第23頁、第27頁、35頁、第41頁、第43頁、第51頁、53頁、第59頁、第61至65頁、第73頁、第79至81頁、第83至89頁、第95至97頁)。(九)被告於108年6月24日提領申○○遭詐騙款項部分:告訴人申○○(偵18195卷第42至45頁)於警詢之指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思源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摺封面、匯款憑證、中華郵政108年7月11日儲字第1080159665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監視器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陳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合庫商業銀行匯款收據及LINE對話擷圖在卷可稽(偵18195卷第41頁、第46至52頁、第54至56頁、第33至39頁、第21至31頁、偵23462卷第101至104頁、第107頁、第108至109頁)。(十)被告於108年6月25日提領M○○、午○、己○○、辰○○、癸○○、地○○、J○○、丙○○遭詐騙款項部分:告訴人M○○(偵22085卷第140至141頁)、午○(偵22085卷第156至158頁)、己○○(偵23462卷第105至106頁)、辰○○(偵22085卷第174至175頁)、癸○○(偵22085卷第190至191頁)、地○○(偵22085卷第212至213頁)、J○○(偵17980卷第75至78頁)、丙○○(偵22085卷第230至231頁)於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陳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LINE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LINE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萬里分駐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萬里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萬里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萬里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封面、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陳報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款收據、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話紀錄翻拍照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活期存款往來明細查詢、查詢客戶基本資料、中華郵政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銀行開戶人資料、存款交易明細、監視器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通話紀錄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108年7月8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42840號函暨檢附之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偵22085卷第135至139頁、第143至147頁、第151至155頁、第159頁、第161頁、第162至166頁、第169至173頁、第177頁、第179至181頁、第185至189頁、第193頁、第195至203頁、第207至211頁、第214頁、第216至217頁、第218至221頁、第225至229頁、第233至234頁、第261頁、第263頁、偵17980卷第73頁、第80頁、第83至84頁、偵22085卷第73至75頁、第77至83頁、第47至71頁、第279至283頁、第239至241頁、第257至259頁、第253、255頁、第123至128頁、第17至23頁)。(十一)被告於108年6月26日提領A○○、I○○、丑○○、庚○○、F○○、戊○○遭詐騙款項部分:告訴人A○○(偵21772卷第29至31頁)、庚○○(偵17980卷第27至29頁)、丑○○(偵17980卷第88至89頁)、I○○(偵17980卷第41至42頁)、F○○(偵17980卷第63至64頁)、戊○○(偵17980卷第49至50頁)於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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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宙○○(偵21636卷第37至39頁)於警詢之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陳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王柏鈞帳戶個資檢視、郵局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清水區農會匯款申請書、監視器翻拍照片、新開戶建檔、告訴人宇○○(偵22710卷第52至54頁)、C○○(偵22710卷第64至65頁)、H○○(偵22710卷第75至77頁)於警詢之指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陳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影本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偵21636卷第81至85頁、第59至61頁、第87頁、第89頁、第123至124頁、第55頁、偵22710第51頁、第55至59頁、第61頁、第23至24頁)。
綜上,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條規定,係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準此,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查本案被告所屬詐欺轉帳水房將詐欺告訴人蔡秋蘭所取得贓款轉入其持有之人頭帳戶,使詐欺集團客觀上得以切斷詐騙所得金流之去向,阻撓國家對詐欺犯罪所得之追查,且被告知悉利用人頭帳戶得以切斷詐欺金流之去向,主觀上也具有掩飾、隱匿該財產與犯罪之關聯性,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意,其所為係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甚明。
(二)被告透過廣告應徵而從事提領款項之車手工作,並由詐欺集團成員「里昂」、「全」及「阿誠」等人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等人施行詐術,使渠等受騙將受騙金額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再由被告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騙金額,是被告當可知悉至少有3人以上共同參與本案犯行,且被告持人頭帳戶提款卡由自動提款設備提領受騙金額。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39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與「里昂」、「全」、「阿誠」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其等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按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係將「論罪」與「科刑」予以分別規範。就「論罪」而言,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犯罪宣告時必須同時宣告數罪名,但為防免一行為受二罰之過度評價,本條前段規定為「從一重處斷」,乃選擇法定刑較重之一罪論處,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名可置而不論。從「科刑」而言,想像競合犯觸犯數罪名,本質上應為雙重或多重之評價,基於罪刑相當原則,就所一重處斷之重罪,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適度調和從一重處斷所生評價不足,此即所謂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仍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在內,此種封鎖作用,在輕罪中有併科主刑、從刑或保安處分者,基於責罰相當原則,應不受影響,仍得併科,始符合從一重處斷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財物,為圖一己私利,加入詐欺集團,由詐騙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詐,致渠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失,破壞社會治安,並使詐欺集團幕後主使者得以躲避檢、警查緝,增加司法偵辦困難性,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終知坦承全部犯行,且已與告訴人D○○及宙○○調解成立,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訴字卷一第465至466頁),已有悔意,復兼衡其自108年6月10日起至同年7月1日止參與詐騙集團、負責提領詐騙所得之分工情節、所獲利益為4萬元及告訴人等人所受損害,暨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送貨工作及家庭經濟不佳等一切情狀(本院訴字卷一第456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及罰金。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所有,且作為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之用,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等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訴字卷一第455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提款單據,為被告犯罪所生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至6所示之金融卡,為人頭帳戶,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16868卷第21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現金3,000元,為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供稱:擔任取款工作期間共獲取4萬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一第455頁),雖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與告訴人D○○、宙○○等人調解成立,倘再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施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再由被告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提款該受騙金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洗錢罪嫌等語。
貳、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不得審判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及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查被告擔任提領車手,提領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告訴人遭詐騙金額之犯行,就此同一事實,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86號(於108年10月16日繫屬)及108年度金訴字第202、203號(於108年10月28日繫屬)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及2年,被告不服均已提起上訴等節,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訴字卷一第239至248頁、卷二第19至27頁、第29至38頁、第45至47頁),揆諸上開意旨,自屬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尚未判決確定,故由案件繫屬在後之本院(於108年11月19日繫屬)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
丙、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乙節。查被告參與以「里昂」等人之詐騙集團組織,其最早之犯罪時間係於108年6月10日12時42分由被告提領告訴人林奕萱遭詐騙金額等節,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86號判決在案,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訴字卷一第239至248頁),然被告本案所為提領告訴人N○○遭詐騙金額之時間係在108年6月10日13時22分,自非加入該詐欺集團組織後之首次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不能再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47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涉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應依同條例第3條第3項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乙節,查被告於本案為提款時既非首次參與犯罪組織,不再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已如前述,故公訴意旨聲請強制工作部分容有未洽,一併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易萱移送併辦、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星汝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游淑惟移送併辦,由檢察官涂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蘇珍芬
法 官 黃子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如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或受害人 詐 騙 方 式 及 金 額 被告提領時間及金額 罪名及 宣告刑 1 告訴人 N○○ 在臉書刊登販賣手機廣告,致N○○陷於錯誤,請其女友劉姝蘋於108年6月10日12時57分45秒,以手機行動支付方式轉帳1萬5元。 108年6月10日13時22分39秒自洪仁倫之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5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2 告訴人 壬○○ 在臉書社團刊登販賣手機之訊息,致壬○○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0日15時7分自其郵局帳戶轉帳1萬7,000元。 108年6月10日15時13分自洪仁倫之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7,005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3 告訴人 亥○○○ 佯裝成亥○○○友人「瑞蘭」,以朋友「林佩玉」做生意要用錢欲商借10萬元為由,致亥○○○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1日11時23分許,自其帳戶臨櫃匯款10萬元。 108年6月12日8時43分22秒自林佩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3萬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4 告訴人 寅○○ 自稱為寅○○姪子邱建豪,向邱建豪謊稱急需15萬元過票云云,致寅○○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1日以臨櫃無摺存款方式先後存入10萬元、3萬元。 108年6月11日13時20分57秒、108年6月11日13時20分57秒、108年6月11日13時22分08秒、108年6月11日13時23分18秒、108年6月11日15時19分26秒、自王世勳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3萬元(起訴書附表誤植共計提領20萬元,予以更正)。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5 告訴人 潘惠美 假冒為潘惠美友人姜秀梅,佯稱亟需用錢借款10萬元,致潘惠美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2日12時39分許,自其帳戶以無摺存款方式匯款10萬元。 108年6月12日13時20分57秒、108年6月12日13時21分52秒王世勳之土地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提領6萬元、4萬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6 告訴人 乙○○ 自稱周柏劭之人在臉書佯稱出售手機,致乙○○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2日10時25分,自其帳戶匯款1萬6,000元。 108年6月12日10時51分38秒自王世勳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6,000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7 告訴人 B○○ 臉書暱稱「芒果飛高高」之人在臉書社團「鋁圈交流營」貼文訛稱出售冷氣,致B○○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2日10時26分,自其郵局帳戶匯款5,000元。 108年6月12日10時45分34秒王世勳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000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8 告訴人 丁○○ 自稱曾子原之人在臉書社團「高師大二手拍賣網」貼文謊稱出售手機,致丁○○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2日12時1分,自其郵局帳戶匯款1萬5,000元。 108年6月12日12時22分26秒自王世勳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5,000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9 告訴人 子○○○ 假冒為子○○○孫女黃惠萱,以投資失利為由,向子○○○借15萬元,致子○○○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3日12時18分許,匯款15萬元。 108年6月13日13時24分33秒、108年6月13日13時25分24秒、108年6月13日13時26分15秒、108年6月13日13時27分4秒、108年6月13日13時27分51秒自柯桂清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10 告訴人 G○○ 佯裝為G○○姪子劉乃誠,向G○○詐稱支票到期需要資金周轉云云,致G○○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4日自其玉山銀行及三峽區農會帳戶各匯款1萬元、1萬元。 108年6月14日13時38分、108年6月14日13時42分、108年6月14日15時47分自柯桂清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萬元(告訴人G○○1萬元)、2萬元、(告訴人G○○1萬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11 告訴人 D○○ 佯稱為MKUP人員,以網路會員需配合郵局更改設定,再冒用台中郵政總局人員,要求D○○將郵局帳戶存款匯至其他帳戶否會遭凍結云云,致D○○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7日自其郵局帳戶匯款5萬元。 108年6月17日13時47分51秒、108年6月17日13時53分21秒、108年6月17日13時54分23秒林馨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5元、3萬元、1萬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12 告訴人 未○○ 假冒成未○○姪女向未○○借款10萬元,致未○○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9日臨櫃自其郵局帳戶匯款10萬元。 108年6月20日8時51分7秒、108年6月20日8時52分08秒、108年6月20日8時53分07秒、108年6月20日8時54分08秒自林意甄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13 告訴人 戌○○ 在PCHOME開設賣場名稱為「媽咪小屋」之個人賣場假裝販售芝麻明E,致戌○○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0日11時18分,自其母親梁謝月英之郵局帳戶匯款1,960元。 108年6月20日12時2分39秒自林意甄之彰化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5元(含告訴人戌○○匯款1,960元、不詳之人於11時29分38秒匯款之1,200元及告訴人王蕙茹匯款之7,500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14 告訴人 王蕙茹 在臉書社團張貼販賣冷氣廣告,致王蕙茹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0日11時30分自其郵局帳戶轉帳7,500元。 108年6月20日12時2分39秒自林意甄之彰化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500元(含告訴人戌○○匯款1,960元、不詳之人於11時29分38秒匯款之1,200元及告訴人王蕙茹匯款之7,500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 15 告訴人 辛○○ 自稱為「陳信昌」在臉書名稱為「底片相機交易所」之社團刊登拍賣Canon相機訊息,致辛○○陷於錯誤,以1萬5,000元購買相機後,於108年6月20日11時10分,自其帳戶轉帳1萬5,000元。 108年6月20日11時14分07秒、108年6月20日11時11時15分自林意甄之彰化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萬5元(含告訴人辛○○、巳○○之匯款1萬5,000元及1萬7,900元)、1萬4,005元(含告訴人辛○○、巳○○之匯款1萬5,000元及1萬7,900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16 告訴人 玄○○ 在臉書名稱「大台中地區買賣租屋」之社團張貼買賣冷氣,致玄○○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0日自其郵局帳戶轉帳1萬5,000元。 108年6月20日15時54分、108年6月20日16時1分36秒自林意甄之彰化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6,005元(含不詳之人於15時2分58秒匯款之1,390元及告訴人玄○○匯款之1萬5,000元)、1,005元(含不詳之人於15時2分58秒匯款之1,390元及告訴人玄○○匯款之1萬5,000元)(起訴書誤植提領時間,予以更正)。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17 被害人 K○○ 在PCHOME商店街開設名稱為「媽咪小舖」之賣場訛稱販售營養品,致K○○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0日自其帳戶轉帳1,900元。 108年6月20日10時34分00秒自林意甄之彰化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9,005元(含被害人K○○之匯款1,900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18 告訴人 巳○○ 以帳號「陳信昌」之臉書在名稱為「123台灣秘境旅遊-私房景點」之社團PO文發表販售手機訊息,致巳○○陷於錯誤,約定以1萬8,000元購買手機後,於108年6月20日10時52分32秒,自其郵局帳戶轉帳100元,於同日11時11分自其帳戶轉帳1萬7,900元。 108年6月20日11時14分07秒、108年6月20日11時11時15分自林意甄之彰化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萬5元(含告訴人辛○○、巳○○之匯款1萬5,000元及1萬7,900元)、1萬4,005元(含告訴人辛○○、巳○○之匯款1萬5,000元及1萬7,900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19 告訴人 黃○○ 在不詳網站上刊登提供貸款訊息,致黃○○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0日12時50分43秒轉帳2萬元。 108年6月20日13時3分18秒、108年6月20日13時4分自林意甄之彰化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萬5元(含告訴人甲○○、黃○○匯款之5,000元、2萬元)、6,005元(含告訴人甲○○、黃○○匯款之5,000元、2萬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20 告訴人 甲○○ 以「陳鴻嘉」之臉書暱稱在名為「鋁圈的倉庫」之臉書社團張貼出售冷氣訊息,致甲○○陷於錯誤,以1萬5,000元購買冷氣機後,於108年6月20日12時10分17秒自其配偶之郵局帳戶轉帳5,000元。 108年6月20日13時3分18秒、108年6月20日13時4分自林意甄之彰化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萬5元(含告訴人甲○○、黃○○匯款之5,000元、2萬元)、6,005元(含告訴人甲○○、黃○○匯款之5,000元、2萬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21 告訴人 申○○ 假裝成申○○之外甥女柯淑芬,以投資亟需用錢15萬元云云,致申○○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4日11時39分許,自其帳戶以無摺存款方式匯款15萬元。 108年6月24日13時19分27秒、108年6月24日13時20分45秒、108年6月24日13時22分6秒自徐栗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22 告訴人 M○○ 在PCHOME商店街賣場名稱為「快樂媽咪屋」之個人賣場張貼販賣日系商品廣告,致M○○陷於錯誤,以6,500元購買日系美妝商品後,於108年6月25日9時30分許,自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帳6,500元。 108年6月25日9時58分自徐智民之台南大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3,005元(含告訴人M○○轉帳6,500元、午○轉帳2,860元、不詳之人於9時41分29秒轉帳2,100元、不詳之人於9時43分59秒轉帳2,280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23 告訴人 唐 褘 在PCHOME商店街刊登販賣雪印奶粉之訊息後,致午○陷於錯誤,以2,860元購買奶粉後,於108年6月25日9時30分許,自其郵局帳戶轉帳2,860元。 108年6月25日9時58分自徐智民之台南大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3,005元(含告訴人M○○轉帳6,500元、午○轉帳2,860元、不詳之人於9時41分29秒轉帳2,100元、不詳之人於9時43分59秒轉帳2,280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24 告訴人 己○○ 假冒己○○之姪女以投資基金急需一筆錢為由欲借款20萬元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5日10時30分,臨櫃自其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戶匯款20萬元(起訴書誤植匯款金額,予以更正)。 108年6月25日12時46分56秒、108年6月25日12時48分12秒、108年6月25日12時49分44秒、108年6月26日9時3分13秒、108年6月26日9時8分4秒、108年6月26日9時8分47秒自楊朝瑋之龜山民安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1萬5元、2萬5元、2萬5元(起訴書誤植提領時間,予以更正)。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25 告訴人 辰○○ 在PCHOME商店街張貼販售安麗營養片廣告,致辰○○陷於錯誤,以1,460元購買營養片後,於108年6月25日11時27分許,自其郵局帳戶轉帳1,460元。 108年6月25日11時38分自徐智民之台南大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萬5元(含告訴人辰○○、癸○○、地○○)。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26 告訴人 癸○○ 在臉書名稱「小一聯盟」社團以暱稱「陳如」之人張貼出售手機訊息,致癸○○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5日11時27分許,自其郵局帳戶轉帳1萬5,000元。 108年6月25日11時38分自徐智民之台南大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萬5元(含告訴人辰○○、癸○○、地○○)。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27 告訴人 地○○ 在PCHOME商店街賣場名稱為「媽咪寶貝屋」之個人賣場張貼販賣奶粉之廣告,致地○○陷於錯誤,以3,060元購買奶粉後,於108年6月25日11時34分許,自其郵局帳戶轉帳3,060元。 108年6月25日11時38分自徐智民之台南大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萬5元(含告訴人辰○○、癸○○、地○○)。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28 告訴人 J○○ 佯裝為綽號「漢堡」之友人「李慧娟」,以急需資金借錢云云,致J○○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5日15時27分15秒,自郵局帳戶匯款10萬元。 108年6月25日15時58分38秒自楊朝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萬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29 告訴人 丙○○ 假冒為丙○○友人「老鐘」周轉18萬元工程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5日13時43分許,自其郵局帳戶匯款5萬元。 108年6月25日13時58分自徐栗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5萬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30 被害人 A○○ 臉書名稱「Sen-Jung Chang」在臉書張貼出售CANON相機訊息,致A○○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6日9時57分8秒許,自其帳戶匯款1萬5,000元。 108年6月26日10時8分25秒自楊朝瑋之龜山民安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5,000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31 告訴人 I○○ 以臉書名稱「Sen-Jung Chang」在臉書張貼出售二手相機訊息,致I○○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6日10時37分2秒許,自其帳戶轉帳1萬5,000元。 108年6月26日10時52分54秒自楊朝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5,000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32 告訴人 丑○○ 以臉書名稱「Sen-Jung Chang」在臉書張貼出售相機訊息,致丑○○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6日10時56分24秒,自其帳戶匯款1萬5,000元。 108年6月26日11時3分32秒秒自楊朝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5,000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33 告訴人 庚○○ 以臉書名稱「Sen-Jung Chang」在臉書張貼出售Canon相機訊息,致庚○○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6日11時20分37秒許,自其玉山銀行帳戶匯款1萬5,000元。 108年6月26日11時29分14秒自楊朝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5,000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34 被害人 F○○ 以臉書名稱「Sen-Jung Chang」在臉書張貼出售Canon相機訊息,致F○○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6日11時58分5秒許,自其彰化銀行帳戶匯款1萬元。 108年6月26日12時52分自楊朝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萬5,000元(F○○1萬元、戊○○1萬5,000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35 告訴人 戊○○ 以臉書名稱「Sen-Jung Chang」在臉書張貼出售Canon相機訊息,致戊○○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6日12時41分許,自其中國信託帳戶匯款1萬5,000元。 108年6月26日12時52分自楊朝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萬5,000元(F○○1萬元、戊○○1萬5,000元)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36 告訴人 宇○○ 在PCHOME商店街賣場名稱為「快樂媽咪屋」之個人賣場張貼販賣兒童維生素之廣告,致宇○○陷於錯誤以1,500元購買維生素後,於108年6月27日11時12分許,自其二林郵局帳戶轉帳1,500元。 108年6月27日11時30分48秒自巫曉玲之渣打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6,005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 37 告訴人 C○○ 以「Weichung Lu」之暱稱在臉書張貼販售相機訊息,致C○○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7日11時37分自其郵局帳戶轉帳1萬6,000元。 108年6月27日11時44分51秒自巫曉玲之渣打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6,005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38 告訴人 宙○○ 訛稱需要錢繳基金,隔天就可以還錢為由,向宙○○借錢,致宙○○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7日12時21分,自其農會帳戶匯款15萬元。 108年6月27日13時10分48秒、108年6月27日13時11分59秒、108年6月27日13時13分16秒自王柏鈞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39 告訴人 H○○ 自稱為「曾子原」,以帳號為「Cherry」之LINE佯稱出售手機訊息,致H○○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7日12時37分5秒,自其銀行帳戶轉帳1萬8,000元。 108年6月27日12時44分55秒自巫曉玲之渣打商業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萬8,005元。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附表二:扣案應沒收之物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OPPO廠牌行動電話 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2 現金 新臺幣3,000元 3 提款單據 6張 4 中華郵政金融卡 2張 5 永豐銀行金融卡 1張 6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 1張附表三:公訴不受理部分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及金額 備 註 1 告訴人 E○○ 以旋轉拍賣帳號「jerry0601」在旋轉拍賣網站張貼販售筆電廣告,致E○○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0日12時14分許,自其臺北富邦銀行帳戶轉帳1萬元。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9年4月28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86號判決被告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 告訴人 O○○ 假冒為O○○之外甥女婉淑,以手頭困難要借錢云云,致O○○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7日11時52分許,以臨櫃無摺存款方式存入15萬元。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9年4月28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86號判決被告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 告訴人 L○○ 假稱為L○○同事林穗君向L○○借錢,致L○○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17日13時15分許,臨櫃匯款5萬100元。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9年4月28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86號判決被告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4 告訴人 酉○○ 假冒為酉○○姪子以急需給廠商30萬元為由委請直接匯錢給廠商云云,致酉○○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1日12時23分許,自其郵局臨櫃匯款30萬元。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9年4月21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02、203號判決被告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5 告訴人 天○○ 冒充為天○○之友人謝桂芬,假借要購買法拍土地借款28萬元云云,致天○○陷於錯誤,於108年6月26日13時40分許,自其女兒遠東商銀帳戶匯款28萬元。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9年4月21日以108年度金訴字第202、203號判決被告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