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沿修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7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詹沿修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詹沿修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刑法第278條之重傷害、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0年2月19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坦承持大型拔釘器進入詹蔡秀玉住處攻擊詹蔡秀玉、詹政儒之犯行,核與證人詹蔡秀玉、詹政儒之證述相符,並有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密錄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另有大型拔釘器、彎刀、折疊刀及手指虎等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於警方到場時,有拉下鐵捲門及藏匿大型拔釘器之行為,足認有湮滅本案其他事證之虞。又被告自承與詹蔡秀玉、詹政儒素有恩怨,於100年間曾對詹蔡秀玉犯恐嚇犯行,此次犯罪情節為強行侵入詹蔡秀玉住處為攻擊行為,足認被告有對上開被害人反覆實施殺人、重傷害、傷害等家庭暴力犯罪之虞。綜上,堪認上列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10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許峻彬法 官 馮昌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