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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忠林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35號、偵字第17662號、少連偵字第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忠林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劉忠林因附件所示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並

於民國109年10月8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10月7日北檢欽露109少連偵135字第1099083748號函附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13年10月14日死亡乙節,有被告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宥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35號109年度偵字第17662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95號被 告 李百霖

選任辯護人 吳凱玲律師被 告 劉佳格

張景傑

陳郁妮

朱巽彥

劉忠林

陳詠睿

選任辯護人 徐紹鈞律師被 告 康佳欣

朱禹搴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律師

林詠善律師江沁澤律師被 告 李睿朋

選任辯護人 林宗憲律師被 告 黃鵬諭

陳彥維

高赫辰

楊建忠

潘政佑

藍偉誠

林政豪

林柏廣

蔡橋信

林昱忱

洪翌榞

林宸瑋

選任辯護人 廖經晟律師被 告 柳彥宏

選任辯護人 李奇哲律師被 告 羅偉誠

選任辯護人 蔣昕佑律師

張晁綱律師楊雯欣律師被 告 吳鎮宇

選任辯護人 羅亦成律師被 告 陳文珩

選任辯護人 陳克譽律師

王俊賀律師被 告 翁嘉駿

選任辯護人 徐孟琪律師被 告 高正祥

蔡坤展

選任辯護人 張太祥律師被 告 陳弘憲

選任辯護人 陳湘傳律師

賴思仿律師郭宜甄律師被 告 呂孟昌

選任辯護人 劉逸中律師被 告 劉家鳴

選任辯護人 劉煌基律師

王姿淨律師廖泓翔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百霖於民國105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軍簡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107年間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軍簡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同法院以裁定訂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6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劉佳格於105年間因多次施用及持有毒品案件,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64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15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6年間另因詐欺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1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6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7年間另再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少易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再經同法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3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再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字3316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上開判處有期徒刑4月部分,經同法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08年6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109年3月28日期滿執行完畢。陳詠睿於103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104年10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黃鵬諭於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18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107年10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羅偉誠於108年間因營利賭博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5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109年1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翁嘉駿於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2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105年1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李百霖、吳鎮宏(另案偵辦中)與其胞弟吳鎮宇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為「張佳文」之人,於108年12月間至109年3月間,陸續招募林晨宇(另案偵辦中)、許竣杰(另案偵辦中)、李睿朋、呂孟昌、劉家鳴、劉佳格、張景傑、陳郁妮、朱巽彥、劉忠林、陳詠睿、康佳欣、朱禹搴、黃鵬諭、陳彥維、高赫辰、楊建忠、潘政佑、藍偉誠、林政豪、林柏廣、蔡橋信、林昱忱、洪翌榞、林宸瑋、柳彥宏、羅偉誠、陳文珩、翁嘉駿、高正祥、蔡坤展、陳弘憲及少年林○廷(所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另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與其餘不詳共犯,共同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由吳鎮宏、「張佳文」與不詳共犯成立幣盈全球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2下稱幣盈公司),呂孟昌、劉家鳴分別擔任公司內之「幣盈全球商學院」院長及副院長,負責教導機房人員如何以話術取信並誘使被害人投資,許竣杰負責公司業務,另由李百霖在新莊區中央路686號2樓設立詐欺機房(下稱中央路機房)並擔任機房負責人,林晨宇則負責機房設備事宜,李百霖則與機房人員李睿朋、劉佳格、張景傑、陳郁妮、朱巽彥、劉忠林、陳詠睿、康佳欣、朱禹搴、黃鵬諭、陳彥維、高赫辰、楊建忠、潘政佑、藍偉誠、林政豪、林柏廣、蔡橋信、林昱忱於該機房利用行動電話或電腦設備上網,以俊男美女之照片上於交友軟體或社群網站尋找被害人,認識後即移至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聊天,假意交友以取得被害人信任,聲稱幣盈公司創立所謂之「GC幣」虛擬貨幣前景看好利益可期,目前與美金之兌換匯率為1比1,若利用該公司創立之投資平台購買GC幣再存入該公司長期投資,可享有高額利潤,且公司保證買回全部虛擬貨幣云云,並引導被害人於「BEWIN」網路投資平台或至幣盈公司之上址簽訂債權合約購買所謂之GC幣,實則該虛擬貨幣係幣盈公司自行創立,市面上完全無法流通亦無任何價值,且被害人依照指示購入GC幣後,會不斷遊說其在投入更多資金購買GC幣,若被害人欲將GC幣換回台幣取回,即斷絕聯絡或聲稱至少要支付50%之違約金,使被害人實際上無法拿回投資金額,以此方式詐欺附表1所示之人得逞。

㈡吳鎮宏另與吳鎮宇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另行設立機房

(下稱思源路機房),同樣由林晨宇負責機房設備事宜,吳鎮宇擔任機房負責人,集結機房人員洪翌榞、林宸瑋、柳彥宏、羅偉誠、陳文珩、翁嘉駿、高正祥、蔡坤展於該機房內利用行動電話及電腦設備上網,以俊男美女之照片利用交友軟體或社群網站尋找被害人,認識後再換至LINE通訊軟體聊天,假意與被害人交友後再勸誘投資,聲稱可代為指導操作「GTECH」、「環球科技」、「AVA外匯理財」等投資權證、期貨之網站(網站名稱會隨時更動,惟網站編排及內容均相似),短期內可獲取高額利潤云云,被害人若有興趣,即將之加入有集團成員在內之LINE群組內鼓吹投資獲利,再由上開成員假扮「執行長」、「顧問」、「程序員」等專業人士,引導被害人至上開網站註冊,並依網站平台指示繳費,被害人「投資」該等網站後,上開成員再謊稱有相關數據分析指示被害人操作上開網站,實則網站數據均由機房人員與網站後台人員聯繫後控制內容,待被害人操作後,即會立即使網站數據顯示被害人投資金額全部賠光,同時再聲稱被害人投資失誤。並要求被害人須再投資一定金額始能自網站領回投資金額或回本云云,被害人或欲取回投資金額或質疑詐騙,即會被踢出LINE群組斷絕聯繫,使被害人求助無門,以此方式詐欺如附表2所示之人得逞。

㈢上開以吳鎮宏為首之組織,另以其配偶饒育玟於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開設之服飾店及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9樓由林晨宇承租之房屋作為組織據點,由陳弘憲負責於上開機房外圍巡視把風以防警方查緝攻堅,另由少年林○廷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9樓負責對機房人員報牌,以利機房人員詐欺。

㈣嗣因吳鎮宏、李百霖於108年8月間另指揮邱奕珉設立機房從

事投資理財詐騙,經被害人報警處理,為警於新北市○○區○○街00號4樓查獲上開機房,並循線鎖定2人於上開據點召募其他成員另行設立機房持續詐騙,於109年6月12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2機房處、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9樓進行搜索,當場查獲上開機房成員,並扣得成員行動電話及相關電腦設備等物,另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拘獲陳弘憲並扣得其使用之行動電話,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9樓拘獲少年林○廷,並扣得其使用之行動電話及留存於該處之電腦;另於109年6月22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幣盈公司,當場查獲呂孟昌、劉家鳴,並扣得電腦設備及契約書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百霖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綽號為「蓮霧」,並在LINE、Telegram等行動電話通訊軟體中使用暱稱「如來佛」,於109年4月至上開中央路機房工作,工作內容為推廣GC幣之事實,以及109年6月12日員警至該機房搜索時,其立即將所持用之行動電話破壞使警無法查扣之事實。 2 被告劉佳格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在該中央路機房工作之事實。 3 被告張景傑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在該中央路機房工作,有以女性身份在交友軟體與他人聊天的,進而推廣虛擬貨幣,相關工作內容是被告李睿朋教導之事實。 4 被告陳郁妮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坦承有在該中央路機房工作,並經由被告陳詠睿之指導,利用交友軟體開發客戶並詢問對方有無使用虛擬貨幣之事實。 5 被告朱巽彥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坦承因受被告李睿朋招募至該中央路機房工作,工作內容是用交友軟體跟網友聊天拉近感情,並進一步推廣虛擬貨幣之事實。 6 被告劉忠林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坦承受被告李睿朋招募進入該中央路機房工作,有用女性角色以聊天方式找客源,與客人聊感情,再看客戶要不要投資虛擬貨幣GC幣之事實。 7 被告陳詠睿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坦承有在該中央路機房工作,內容為向客戶推廣GC幣,後幣盈公司延伸出ADI,於109年6月間有叫伊改推廣ADI,伊曾至幣盈公司位於內湖之辦公室領過薪水,另在該機房之薪水,也曾由被告李百霖發放,被告李百霖並曾指示其擔任機房組長並登記出缺勤狀況,另綽號「白董」的劉家鳴曾到該中央路機房教導虛擬幣,以及如何推廣、跟網友進行行銷話術之事實。 8 被告康佳欣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在該中央路機房工作,工作內容是使用交友體認識人推廣虛擬幣交易所之事實。 9 被告朱禹搴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在該中央路機房工作,內容為在交友軟體與人匿名聊天並詢問對方式否要投資幣盈公司,曾使用過暱稱為「璇」的LINE帳號,以及其叫「小光頭」之事實。 10 被告李睿朋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在該中央路機房工作,是由被告李百霖帶其工作,薪資是由李百霖拿給伊,「白董」劉家鳴曾到該機房教導跟客人溝通的話術,並給機房的人教戰手冊,呂孟昌則是內湖總公司的講課老師,「晨宇」是設備組的人,並承認有以假照片用LINE帳號「ZheZhe」找人投資幣盈公司GC幣之事實。並供稱LINE帳號「璇」為被告朱禹搴、「小赫」是被告高赫辰、「阿中」是被告楊建忠之事實。 11 被告黃鵬諭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在該中央路機房工作,綽號為「白白」,工作內容是使用交友體認識人推廣「幣盈」之事實。 12 被告陳彥維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坦承在該中央路機房工作,該機房之負責人是綽號「蓮霧」的被告李百霖,工作內容是以女性身份使用交友體認識他人並進而推廣幣盈公司之虛擬貨幣GC幣,一事使用女性帳號推廣虛擬幣交易所之事實。 13 被告高赫辰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在該中央路機房工作,綽號為「小赫」,工作內容為推廣幣盈公司虛擬貨幣之事實。 14 被告楊建忠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坦承在該中央路機房工作,工作內容是使用女性身份以交友軟體跟網友聊天,並進一步推廣幣盈虛擬貨幣之事實。 15 被告潘政佑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坦承於109年5月間經被告李百霖面試至該中央路機房工作,工作內容是洗客人,就是不用真實身份去找客人投資幣盈的東西,其中一個帳號是「李沛軒」,曾看過被告李百霖在機房內拿衣袋現金數鈔,並叫人去買薪資袋分配現金,並把薪資袋交給機房員工,被告李百霖除發薪水外,也會操作電腦之事實。 16 被告藍偉誠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在中央路機房工作,工作內容是開發推廣會員加入購買虛擬貨幣,薪水由被告李百霖支付之事實。 17 被告林政豪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坦承於109年2、3月間即有在中央路機房工作,工作內容是開發推廣會員加入購買虛擬貨幣GC幣,薪水由被告李百霖支付之事實。 18 被告林柏廣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109年3中旬月經被告李百霖面試至中央路機房工作,工作內容是開發推廣會員購買幣盈債權合約,薪水由被告李百霖或李睿朋支付,曾有去幣盈公司內湖辦公室上課之事實。 19 被告蔡橋信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經由李百霖面試至該中央路機房工作,內容是推廣幣盈的GC幣,客戶是從交友軟體及現實朋友中尋找,薪水是被告李百霖發放,被告李睿朋也會一起幫忙算薪水之事實。 20 被告林昱忱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109年2月間至該中央路機房工作,綽號為「蛇丸」,內容是跟客戶推廣幣盈公司交自己交易所出的GC幣,機房老闆是被告李百霖,綽號蓮霧,被告李睿朋是他的司機,幣盈內湖總公事有請被告呂孟昌、「白董」(即被告劉家鳴)來幫機房的人上課,有刻意用女生的身份去找人,並由機房各組組長扮演老師一起洗客戶,1個人會擔任多個角色,拉不同的客源,洗客戶的帳號都是假的,被告李百霖曾說若有警察前來搜索時要把電腦硬碟毀損並丟棄所使用的手機之事實。 21 被告洪翌榞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被告坦承在該思源路機房工作從事詐欺工作之犯行,並具結證稱:該機房伊這組的組長為被告蔡坤展,同組組員還有被告柳彥宏和林宸瑋,但被告吳鎮宇是機房最大的人,內容是使用美女大投貼的帳號與男生聊天,接著介紹客人到AVA外匯投資網站,該網站是假的投資網,漲跌是上頭的系統人員控制,跟客人聊到一定感情後客人確定入金投資後,會把他拉入群組,群組鍾會有老師教對方在漲或跌的時候進場,一開始一定會讓對方贏,因為要讓對方投入更多的錢,之後會誘騙客人在系統預定跌的時候進場,他們的前就會陪光,客人投的錢最後完全拿不回來,警方搜索當天,被告吳鎮宇有叫機房的人滅證,並說要和警察說他在在做精品直播等語。 22 被告林宸瑋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經被告蔡坤展招募在思源路機房工作,內容是利用交友軟體、臉書找人到AVA投資外匯理財網站,玩外匯漲跌、百家樂、賽馬等,客人有投資意願就會把他的LINE帳號交給被告蔡坤展處理,最初訊問時謊稱在做直播是被告吳鎮宇所教之事實。 23 被告柳彥宏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經被告吳鎮宇招募在思源路機房工作,內容是利用交友軟體、臉書找人到AVA投資外匯理財網站,玩外匯漲跌、百家樂、賽馬等,客人有投資意願就會把他的LINE帳號交給被告蔡坤展處理,最初訊問時謊稱在做直播是被告吳鎮宇所教之事實。 24 被告羅偉誠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受被告吳鎮宇招募至該思源路機房工作,工作是去交友網站找人去AVA投資網站之事實。 25 被告吳鎮宇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其是思源路機房之主持人,機房所在房屋是其哥哥吳鎮宏承租,該機房其他成員的薪水都是伊發的,主要是叫機房成員用交友軟體找人,問對方要不要玩AVA外匯理財管理網站之事實。 26 被告陳文珩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自109年3月起即受被告吳鎮宇招募進思源路機房工作,該機房曾使用過「環球科技」、「GTECH」、「AVA外匯理財平台」這些網站,工作內容是使用交友軟體找人到該平台玩遊戲,平台內有個金融盤,賭外匯波動,伊有使用LINE帳號「QLA顧問莎拉」、「QLA副理-小智」這兩個帳號,是被告吳鎮宇交給伊使用的,另外同機房的人有使用LINE帳號「執行長DICK」、「經理張政」的帳號,客戶入金後要跟被告吳鎮宇報告,薪水也是向他拿之事實。 27 被告翁嘉駿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受被告吳鎮宇招募至該思源路機房工作,工作是去交友網站找人去AVA外匯理財投資網站之事實。 28 被告高正祥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具結證述 坦承在該機房從事詐欺之犯行,並具結證稱:該機房分成2組,1組組長為被告吳鎮宇,另1組組長是蔡坤展,面試時就知道工作內容是詐騙,內容是先拉客戶,打著投資的名義拉客人進入AVA投資網站,一開始會讓客人小營,後面等客人下大筆金額後,就會以操作失誤為由,讓客人的錢輸光,組員會分拉客人跟當老師的人,當老師的人會負責帶盤,有時會用假帳號把群裡氣氛炒熱等語。 29 被告蔡坤展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受被告吳鎮宇招募至該思源路機房工作,工作是去交友網站找人去AVA投資網站玩之事實。 30 被告陳弘憲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使用Telegram通訊軟體,使用一個錢袋的圖樣為其暱稱,以及曾使用該帳號在該軟體中「機動小組2.0」與帳號「晨2.0」之晨宇、饒育玟的老公「彭彭」吳鎮宏對話之事實,並曾在警方搜索當天,使用WECHAT向饒育玟稱「被衝了」,另以訊息告知吳鎮宏「哥,家俊,阿展那邊被衝..」,以及有與暱稱為「晨2.0」的晨宇傳訊要求電腦設備及拿取電話SIM卡之事實。 31 少年林○廷於警詢、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證人具結證稱:有加入Telegram通訊軟體中「激動3.0」及「機動2.0」之群組內,在109年6月12日員警搜索當日有應帳號「豺狼」之要求剔除上開群組成員等語。 32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訴、指證暨相關LINE對話記錄、匯款明細、便利商店繳款明細及債權轉讓協議書 全部犯罪事實。 33 證人許金順於警詢中之證述暨租賃契約書 上開思源路機房之房屋係吳鎮宏所承租之事實。 3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聲搜字第637號搜索票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 全部犯罪事實。 35 中央路機房扣得之電腦內相關詐欺訊息截圖LINE帳號檔案截圖、業績檔案截圖 犯罪事實欄一、㈠之犯罪事實。 36 中央路機房扣得之被告李睿朋、蔡橋信、陳詠睿、朱禹搴、林政豪、陳彥維、潘政佑、林昱忱、張景傑、黃鵬諭行動電話內訊息截圖 犯罪事實欄一、㈠之犯罪事實。 37 思源路機房扣得之固態硬碟所存訊息截圖、報表檔案截圖 犯罪事實欄一、㈡之犯罪事實。 38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9樓據點扣得之電腦檔案列印資料暨截圖、所存詐欺相關訊息截圖 犯罪事實欄一、㈡㈢之犯罪事實。 39 新北市五股區新五路2段259及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9樓據點扣得之被告陳弘憲、少年林○廷行動電話內訊息截圖 犯罪事實欄一、㈢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李百霖、吳鎮宇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嫌;核被告李睿朋、呂孟昌、劉家鳴、劉佳格、張景傑、陳郁妮、朱巽彥、劉忠林、陳詠睿、康佳欣、朱禹搴、黃鵬諭、陳彥維、高赫辰、楊建忠、潘政佑、藍偉誠、林政豪、林柏廣、蔡橋信、林昱忱、洪翌榞、林宸瑋、柳彥宏、羅偉誠、陳文珩、翁嘉駿、高正祥、蔡坤展、陳弘憲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等就上開犯行與吳鎮宏、林晨宇、許竣杰及「張佳文」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洪翌榞、高正祥於偵查中已坦承加重詐欺及組織犯罪之犯行,如其於審判中亦自白犯行,請依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李百霖、劉佳格、陳詠睿、黃鵬諭及翁嘉駿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科刑紀錄,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暨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卷內並無證據資料顯示上開被告知曉共同實行犯罪之少年林○廷於本案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是本件應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 日

檢 察 官 朱家蓉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