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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附民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楊青被 告 廖士彰

鐘丞慧

鄭鈞泰朱軒賢吳立言

劉又瑄施民乾劉寶疄吳蕙軒

郭妘霑

林芷安林新婕賴炎新周秉政

彌勒塵耀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起訴林瑞基(業經本院拘提在案)部分,俟林瑞基拘提到案或緝獲後另行審理;原告起訴李婉菁、郭沛囷部分,待其等繼承人承受訴訟後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法 官 程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訓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