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8號原 告 陳俊龍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張聰耀律師黃柏維律師被 告 徐紹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鄧鈞豪法 官 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