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金訴字第5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逸穎義務辯護人 李路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253號、第1405號、109年度偵字第1102號、第1105號、第3201號、第4560號、第5535號、第6078號、第8279號、第16060號、第18496號、第23104號、第24079號、第24080號、第24293號、第26301號、第26302號、第26303號、第26361號、第27898號、第27899號、第27900號、第27901號、第27902號、第27903號、第27904號、第28873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3號、第3300號、第14248號、109年度偵字第31261號、第31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逸穎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條件賠償被害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逸穎為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號4樓之5,下稱時尚美人公司)負責人(該公司董事陳怡靜、a○○,監察人梅絲琁所涉罪嫌,均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簽結),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竟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由陳逸穎自行設計投資方案,自民國107年2月起,至108年10月16日時尚美人公司結束營業時止,透過FACEBOOK網頁廣告、時尚美人公司官方LINE帳號、電話、簡訊行銷,及於臺北、臺中、高雄等地之連鎖加盟展、創業加盟展、美食加盟展、婦幼用品展等展場設攤舉辦說明會等方式,由旗下劉瑀安(原名:劉玟妤)、賴明煜、葉亦軒、蕭亦昊、吳竹菁、蕭佑頻、鄭世敏、范哲偉、何維倫、林怡欣、王德智(劉瑀安、賴明煜、葉亦軒、蕭亦昊、吳竹菁、蕭佑頻、鄭世敏、范哲偉、何維倫、林怡欣、王德智所涉罪嫌,均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中)、費文亨(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周廉錚、許寧心、豹永宸等多名時尚美人公司人員招攬、鼓吹不特定民眾加入時尚美人購物商城「金鑽方案系統(下稱金鑽方案)」,其方式為:時尚美人公司與各參與金鑽方案之投資民眾約定1至2年為期,期滿後如未提出書面解除契約,則自動延展1至2年;投資民眾依約應繳交「保證金」即投資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且金鑽方案投資民眾須提供渠等在時尚美人網路商城、露天拍賣、PCHOME個人商城、蝦皮購物等網站個人頁面之帳號、密碼予時尚美人公司,再由時尚美人公司專責代操人員於各該頁面代為刊登上架商品;遇有消費者於商品頁面下訂者,時尚美人公司專責代操人員便依消費者訂單內容,在時尚美人官方網站(網址:www.beauty88.com.tw)後臺向供應商下訂,通知投資民眾自行在時尚美人公司網站後臺結帳,另供應商則依時尚美人公司人員指示方式寄送商品,於消費者交易完成取得商品後,由時尚美人公司扣除相關營運成本費用後,另定期結算、核撥若干「獲利」(即投資民眾之投資報酬)予投資民眾,且不論投資民眾之網路商場經營狀況優劣,時尚美人公司均保證各投資民眾每3個月可領取「獲利」6,000元以上,時尚美人公司將按季撥付以上「獲利」款予投資民眾,另時尚美人公司於金鑽方案契約期滿後,將全數退還投資民眾原繳付之保證金20萬元(部分投資民眾尚另行支付1至2萬元不等之「系統設定費」、「系統開通費」、「手續費」,此款項期滿不退),相當於年報酬率6.79%至12.55%(計算詳如附表4所示),時尚美人公司即以此方式鼓吹、招攬不特定多數民眾加入投資以吸收資金,使如附表2所示之投資民眾,經時尚美人公司業務鼓吹、推銷後,遂簽約加入「金鑽方案」並支付20萬元保證金投資款,時尚美人公司因而吸收如附表2「交易資料-投資金額」欄所示之資金共計2,665萬1,000元。嗣因時尚美人公司倒閉,無力支付投資人獲利及返還保證金,投資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發及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y○○、甲己○○(原名:甲庚○○)、B○、黃芷榕、黃○○、f○○、丙○○、H○○、I○○、p○○、壬○○、丑○○、地○○、甲○○、N○○、己○○、U○○、庚○○、甲丙○○、v○○、酉○○、r○○告發,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信義分局、南港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暨T○○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暨亥○○、玄○○、宇○○、S○○、u○○、k○○告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暨甲乙○○告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陳庭嬅、趙子翔告發,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送併辦。 理&nbs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而所謂「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係指依各該審判外供述證據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是否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加以綜合判斷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27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業據被告陳逸穎及其辯護人就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1第155頁,卷目代碼詳如附表5《卷目代碼對照表》所示),本院並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是被告於訴訟上程序權利已受保障。本院審酌本判決引用之供述證據資料,其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核屬適當,應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本院審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資料,其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性,又當事人就其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見本院卷1第155頁),本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犯罪事實之認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1第155頁,本院卷2第23頁、第84頁),核與證人葉亦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64頁至第67頁,H4卷第7頁至第10頁,併辦2-7卷第106頁至第113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464頁至第468頁,併辦2-7卷第139頁至第142頁)、證人賴明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78頁至第80頁,併辦2-7卷第116頁至第123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併辦2-7卷第145頁至第149頁,D1卷第469頁至第472頁)、證人胡心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104頁至第106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472頁至第473頁)、證人黃資芳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379頁至第384頁)、證人高玫緹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331頁至第333頁)、證人廖韋佳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331頁至第333頁)、證人黃嘉珍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643頁至第646頁)、證人鍾仕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117頁至第119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253頁至第256頁)、證人B○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4卷第5頁至第6頁,B12卷第41頁至第43頁,併辦2-8卷第61頁至第64頁)、證人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4卷第5頁至第6頁,B12卷第95頁至第97頁,E1卷第17頁至第19頁)、證人林啟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4卷第5頁至第6頁,B12卷第121頁至第124頁)、證人N○○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14卷第5頁,B12卷第219頁至第222頁)、證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1卷第11頁至第13頁)、證人O○○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1卷第53頁至第57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78頁至第180頁)、證人n○○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1卷第101頁至第105頁)、證人y○○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卷第165頁至第167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A2卷第29頁至第31頁)、證人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11卷第5頁,B11卷第227頁至第229頁)、證人宇○○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J3卷第65頁至第66頁)、證人亥○○於偵查中之證述(見J1卷第121頁至第122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J6卷第41頁至第43頁)、證人甲乙○○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G2卷第109頁至第112頁)、證人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7卷第49頁至第50頁,A15卷第5頁)、證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13卷第5頁至第6頁,A17卷第75頁至第78頁)、證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7卷第35頁至第39頁)、證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7卷第115頁至第117頁)、證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17卷第167頁至第176頁)、證人P○○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0卷第11頁至第15頁,併辦2-8卷第27頁至第31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91頁至第93頁)、證人z○○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0卷第69頁至第75頁)、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0卷第113頁至第121頁)、證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0卷第145頁至第147頁)、證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0卷第203頁至第205頁)、證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9卷第11頁至第13頁)、證人M○○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9卷第53頁至第57頁,併辦2-6卷第285頁至第289頁)、證人x○○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9卷第79頁至第80頁)、證人R○○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9卷第105頁至第107頁)、證人K○○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9卷第147頁至第151頁)、證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8卷第11頁至第13頁)、證人q○○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8卷第63頁至第67頁)、證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8卷第95頁至第101頁)、證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8卷第145頁至第149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 卷第615頁至第616頁)、證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3卷第9頁至第11頁)、證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6卷第9頁至第13頁)、證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9卷第9頁至第12頁)、證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351頁至第355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K3卷第33頁至第34頁)、證人u○○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J6卷第21頁至第23頁)、證人k○○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71頁至第73頁)、證人j○○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206頁至第208頁)、證人o○○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78頁至第180頁)、證人J○○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78頁至第180頁)、證人癸○○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73頁至第74頁)、證人A○○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08頁至第109頁)、證人卯○○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10頁至第111頁)、證人V○○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09頁至第110頁)、證人甲辛○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206頁至第208頁)、證人t○○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78頁至第180頁)、證人丁○○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12頁至第113頁)、證人何潤盈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13頁至第114頁)、證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10卷第7頁至第9頁)、證人辰○○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75頁至第76頁)、證人S○○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206頁至第208頁)、證人玄○○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206頁至第208頁)、證人T○○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9卷第57頁至第59頁,F1卷第9頁至第10頁、第203頁至第204頁)、證人w○○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9卷第109頁至第111頁)、證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9卷第6頁、第163頁至第172頁)、證人I○○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9卷第6頁、第225頁至第232頁)、證人p○○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C2卷第107頁至第109頁,A9卷第6頁、第255頁至第263頁,併辦2-6卷第131頁至第136頁)、證人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9卷第6頁、第291頁至第299頁)、證人s○○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319頁至第320頁)、證人甲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431頁至第433頁,併辦2-8卷第77頁至第81頁)、證人H○○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7卷第79頁至第92頁,A9卷第6頁,併辦2-6卷第143頁至第148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併辦2-6卷第335頁至第341頁)、證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7卷第235頁至第239頁,併辦2-6卷第183頁至第186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併辦2-6卷第335頁至第341頁)、證人h○○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7卷第289頁至第291頁)、證人f○○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5卷第5頁,A7卷第351頁至第354頁)、證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7卷第13頁至第18頁)、證人Z○○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4卷第27頁至第32頁)、證人g○○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4卷第61頁至第63頁)、證人i○○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4卷第89頁至第90頁)、證人U○○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B14卷第5頁至第6頁,C22卷第27頁至第28頁)、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12卷第9頁至第11頁)、證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15卷第39頁至第43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41頁至第143頁,B15卷第48頁至第49頁)、證人甲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1卷第25頁至第27頁)、證人v○○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併辦2-8卷第45頁至第48頁,B17卷第5頁至第6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317頁至第318頁)、證人l○○於警詢時之證述(見H3卷第1頁至第3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K6卷第27頁至第28頁)、證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H1卷第1頁至第3頁)、證人甲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H2卷第1頁至第2頁,K2卷第27頁至第29頁)、證人酉○○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305頁至第306頁)、證人Q○○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2卷第81頁至第83頁)、證人W○○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2卷第135頁至第137頁)、證人甲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C2卷第155頁至第159頁,A10卷第5頁至第6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A10卷第39頁至第42頁)、證人X○○於偵查中之證述(見A10卷第5頁至第6頁)、證人r○○於偵查中之證述(見B19卷第5頁)、證人m○○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F1卷第199頁至第201頁,F2卷第19頁至第22頁、第133頁至第134頁)、證人L○○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F2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121頁至第123頁、第134頁)、證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F2卷第23頁至第27頁)、證人甲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1-2卷第9頁至第13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併辦1-2卷第125頁至第126頁)、證人張任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2-6卷第191頁至第194頁)、證人彭郁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2-4卷第49頁至第53頁)、證人胡奕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2-6卷第163頁至第166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併辦2-6卷第335頁至第341頁)、證人梁嘉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2-6卷第219頁至第224頁)、證人高招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2-6卷第247頁至第251頁)、證人許淑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2-6卷第297頁至第300頁)、證人湯崴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2-8卷第17頁至第20頁)、證人陳庭嬅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併辦2-6卷第7頁至第8頁、併辦2-7卷第159頁至第160頁)、證人吳嘯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2-3卷第15頁至第17頁)、證人梅絲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6卷第21頁至第25頁,D1卷第592頁至第593頁)、證人陳怡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6卷第35頁至第39頁,D1卷第590頁至第591頁)、證人a○○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6卷第49頁至第52頁,D1卷第591頁至第592頁)、證人林怡欣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92頁至第94頁)、證人呂姿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6卷第389頁至第393頁)、證人劉明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7卷第5頁至第8頁)、證人王德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A9卷第44頁至第46頁)、證人黃淑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8卷第43頁至第45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597頁至第598頁)、證人黃芷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A4卷第5頁至第6頁,B12卷第73頁至第75頁)、證人何維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C2卷第48頁至第49頁,併辦2-7卷第94頁至第101頁、第133頁至第137頁)、證人王鐙鋒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5卷第9頁至第14頁)、證人陳璿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9卷第153頁至第155頁)、證人陳乃綾於警詢時之證述(見B9卷第157頁至第159頁)、證人蕭文婷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265頁至第267頁)、證人陳冠如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273頁至第274頁)、證人林芸安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273頁至第274頁)、證人吳宗謚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274頁至第276頁)、證人徐孔祥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353頁至第355頁)、證人洪瑋欣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371頁至第374頁)、證人黃品慈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483頁至第484頁)、證人蕭亦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C2卷第10頁至第12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1卷第489頁至第491頁)、證人羅婕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G1卷第6頁至第8頁、第63頁至第64頁)、證人朱瑜鈞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29頁至第130頁)、證人葉春良於偵查中之證述(見D2卷第163頁)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見D2卷第155頁至第156頁)、證人吳竹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併辦2-8卷第12頁至第16頁)、證人趙子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併辦3-2卷第5頁、第43頁至第44頁)大致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31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573070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見C4卷第9頁至第14頁,C3卷第19頁至第24頁)、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30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569610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見C2卷第65頁至第70頁,C7卷第45頁至第50頁)、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30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571980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股東常會議事錄、變更登記表(見併辦2-6卷第83頁至第92頁,併辦2-7卷第165頁至第168頁,F1卷第25頁至第28頁、第207頁至第209頁,G2卷第85頁至第95頁,A7卷第199頁至第205頁)、臺北市政府108年11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625470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見A6卷第141頁至第145頁)、臺北市政府108年11月22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650110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見C9卷第43頁至第48頁)、臺北市政府108年12月2日府產業商字第1085680600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見C10卷第39頁至第44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11月05日一總營集字第131439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H1卷第35頁至第45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11月19日一總營業字第137697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卷第65頁至第69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11月20日一總營集字第138254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交易明細(見A1卷第173頁至第558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11月21日一總營集字第138979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H4卷第19頁至第24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4月28日一總營集字第44375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C10卷第35頁至第38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7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70242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C12卷第41頁至第46頁)、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108年12月26日一營字第00321號函暨陳逸穎之交易明細(見A2卷第529頁至第543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1月13日一松江字第00072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支票存提紀錄(見J1卷第123頁至第179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1月19日一松江字第00075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F1卷第45頁至第161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1月19日一松江字第00077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併辦2-9卷第205頁至第217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1月21日一松江字第79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B11卷第133頁至第141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1月26日一松江字第00082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C9卷第69頁至第127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2月13日一松江字第00089號函暨被告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A2卷第359頁至第431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2月19日一松江字第00090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F1卷第173頁至第181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4月17日一松江字第00021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併辦2-7卷第3頁至第89頁)、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7月28日一松江字第00049號函暨時尚美人公司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K6卷第51頁至第305頁,A6卷第147頁,A6卷第149頁至第313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8年12月11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70804號函暨被告之開戶帳號明細(見A2卷第463頁至第46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建國分行108年12月17日合金建國字第1080003891號函暨被告之交易明細(見A2卷第491頁至第493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8年12月26日合金松江字第1080004420號函暨被告之交易明細(見A2卷第545頁至第547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8年11月14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86007679號函(見F1卷第41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8年12月10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80071504號函暨被告之開戶帳號明細、交易明細(見A2卷第199頁至第206頁)、臺灣土地銀行長安分行108年12月19日長安字第1080001764號函暨被告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A2卷第495頁至第523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11月8日台新作文字第10834676號函暨藍新科技公司之開戶資料、特店付款明細表(見C3卷第25頁至第29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12月16日台新總作文二字第1080026089號函暨被告之交易明細(見A2卷第329頁至第357頁)、中華郵政108年12月11日儲字第1080296533號函暨被告之交易明細(見A2卷第487頁至第489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年12月0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75691號函暨被告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A2卷第435頁至第445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8年12月6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80067202號函暨被告之交易明細(見A2卷第449頁至第452頁)、華南商業銀行總行108年12月16日營清字第1080084825號函暨被告之開戶帳號明細(見A2卷第459頁至第461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8年12月11日渣打商銀字第1080032904號函暨被告之開戶帳號明細(見A2卷第467頁至第469頁)、華泰商業銀行108年12月10日華泰總企劃行銷字第1080012335號函暨被告之開戶帳號明細(見A2卷第475頁至第477頁)、藍新科技公司110年2月1日藍科法字第1100201001號函暨時尚美人網路購物商城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卷1第255頁至第261頁)、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D1卷第57頁至第67頁、第183頁至第191頁,E3卷第73頁至第81頁)、扣案之時尚美人公司硬碟列印資料(見D2卷第329頁至第408頁)、扣押物品清單、收受贓證物品清單、查扣清冊(見本院卷1第117頁至第123頁、第125頁至第126頁、109查扣481卷第5頁)、證人B○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刷卡明細、LINE對話紀錄(見B12卷第47頁至第69頁,A4卷第7頁至第17頁,B12卷第35頁至第39頁,併辦2-8卷第67頁至第75頁,併辦2-9卷第91頁至第98頁)、證人黃○○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LINE對話紀錄(見B12卷第101頁至第117頁,A4卷第39頁至第51頁,B12卷第17頁至第23頁E1卷第25頁至第40頁)、證人林啟偉、乙○○之刷卡明細、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LINE對話紀錄、時尚美人公司2018創櫃板電子商務相關資料(見B12卷第129頁至第197頁,A4卷第27頁至第37頁,B12卷第25頁至第27頁)、證人N○○之存摺內頁、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LINE對話紀錄(見B12卷第207頁至第218頁、第227頁至第251頁,A14卷第7頁至第28頁)、證人E○○之刷卡明細、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公司名片(見B11卷第17頁至第47頁,併辦2-8卷第210頁至第218頁)、證人O○○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刷卡明細、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見B11卷第73頁至第87頁、第61頁至第63頁,D2卷第233頁至第249頁,J5卷第333頁至第345頁)、證人n○○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三聯式統一發票、LINE對話紀錄、ATM明細(見B11卷第109頁至第131頁,併辦2-8卷第325頁至第337頁)、證人y○○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明、收據、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分期付款申請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EMAIL、時尚美人公司名片及網頁資料、課程宣傳單、樂購蝦皮公司申設相關資料、露天市集公司相關申設資料(見B11卷第163頁至第180頁,A1卷第9頁至第33頁,A2卷第47頁至第129頁、第207頁至第327頁,A3卷第23頁至第25頁,B11卷第189頁至第206頁,D2卷第5頁至第31頁)、證人丑○○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三聯式統一發票、交易憑據、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公司名片、存摺內頁、LINE對話紀錄(見A11卷第7頁至第17頁,B11卷第217頁至第225頁、第233頁至第243頁)、證人宇○○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公司名片、ATM憑據、存摺封面及內頁、LINE對話紀錄(見J3卷第11頁至第29頁)、證人亥○○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轉帳憑據、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LINE對話紀錄、時尚美人公司名片(見J5卷第303頁至第327頁,J1卷第7頁至第21頁)、證人甲乙○○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公司名片、暫收款證明、分期付款申請書、收據、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存摺封面及內頁、LINE對話紀錄(見G2卷第15頁至第55頁)、證人己○○之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摺封面及內頁、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公司名片(見A7卷第53頁至第69頁,A15卷第17頁至第37頁)、證人甲○○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信用卡支付聲明書、消費爭議申訴聲明書、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見A13卷第9頁至第15頁,A17卷第69頁至第74頁、第83頁至第109頁)、證人地○○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刷卡資料、收據、轉帳明細及匯款明細、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明、交易明細、刷卡明細(見A17卷第25頁至第34頁、第43頁至第55頁,A12卷第7頁至第25頁)、證人子○○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明、分期付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頁(見A17卷第123頁至第143頁)、證人戌○○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轉帳明細、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見A17卷第177頁至第193頁)、證人P○○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刷卡資料及明細、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館主網路事業申請表、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分期付款申請書(見B10卷第21頁至第67頁,併辦2-8卷第34頁至第44頁、第191頁至第199頁)、證人z○○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存摺封面及內頁、刷卡資料及明細、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時尚美人公司名片(見B10卷第81頁至第111頁)、證人d○○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交易憑據、存摺封面及內頁(見B10卷第125頁至第141頁)、證人F○○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公司名片、刷卡明細及資料、存摺封面及內頁(見B10卷第151頁至第179頁)、證人寅○○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公司名片、ATM明細、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廣告宣傳單(見併辦2-6卷第255頁至第283頁,B10卷第207頁至第227頁,併辦2-9卷第149頁至第162頁)、證人e○○之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三聯式統一發票(見B9卷第15頁至第39頁)、證人M○○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公司名片、收據(見B9卷第59頁至第71頁,併辦2-6卷第291頁至第296頁,併辦2-9卷第141頁至第147頁)、證人x○○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公司名片、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見B9卷第83頁至第101頁)、證人R○○之交易憑據、存摺封面及內頁、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見B9卷第109頁至第131頁,併辦2-8卷第227頁至第237頁,J5卷第83頁至第107頁)、證人K○○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陳乃綾之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陳璿旭之轉帳明細(見B9卷第165頁至第167頁、第171頁至第185頁)、證人天○○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公司名片、刷卡明細(見B8卷第17頁至第35頁)、證人q○○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交易明細(見B8卷第71頁至第85頁)、證人b○○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分期付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頁(見B8卷第105頁至第129頁)、證人午○○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轉帳明細、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刷卡明細、暫收款證明(見B8卷第151頁至第175頁,併辦2-8卷第241頁至第253頁)、證人G○○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摺封面及內頁、LINE對話紀錄、刷卡明細(見C3卷第31頁、第43頁至第55頁)、證人c○○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LIN對話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時尚美人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銷帳明細(見C6卷第23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54頁)、證人申○○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LINE對話紀錄、存摺封面(見C9卷第21頁至第39頁、第63頁至第67頁,J5卷第135頁至第155頁)、證人宙○○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摺封面及內頁、宙○○之中華郵政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A6卷第359頁至第375頁,H4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28頁至第39頁)、證人u○○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收據、時尚美人公司名片、廣告宣傳單、刷卡資料及明細、轉帳明細、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存摺內頁(見J5卷第15頁至第35頁、第49頁至第57頁,J6卷第27頁至第31頁)、證人k○○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存摺內頁、轉帳明細、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見J5卷第197頁至第219頁,J7卷第11頁至第33頁)、證人j○○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刷卡明細、LINE對話紀錄(見J5卷第61頁至第77頁,B8卷第47頁至第51頁,D1卷第603頁至第611頁)、證人o○○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刷卡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時尚美人公司名片(見J5卷第112頁至第129頁,J6卷第53頁至第67頁)、證人J○○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三聯式統一發票(見J5卷第161頁至第191頁)、證人癸○○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交易憑據、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三聯式統一發票(見J5卷第223頁至第239頁)、證人廣全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收據、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見J5卷第241頁至第263頁)、證人卯○○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摺內頁(見J5卷第271頁至第293頁)、證人V○○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見J5卷第355頁至第365頁)、證人甲辛○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見J5卷第397頁至第409頁)、證人t○○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見J5卷第415頁至第427頁)、證人丁○○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轉帳明細、刷卡明細、分期付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見J5卷第435頁至第457頁)、證人何潤盈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存摺內頁、刷卡明細、交易憑據、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見J5卷第467頁至第485頁)、證人葉昀宸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存摺封面及內頁、暫收款證明(見C10卷第25頁至第33頁、第45頁至第55頁)、證人辰○○之刷卡明細、存摺內頁、交易憑據、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分期付款申請書、FB網頁、LINE對話紀錄、EMAIL(見G1卷第18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56頁)、證人S○○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分期付款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見J4卷第9頁至第25頁)、證人玄○○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存摺封面及內頁、三聯式統一發票(見J2卷第9頁至第21頁)、證人T○○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交易明細、時尚美人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銷帳明細、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代操蝦皮網路商店資料(見併辦2-8卷第277頁至第284頁,F1卷第13頁至第23頁、第177頁、第217頁至第223頁,A9卷第63頁至第67頁)、證人w○○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合約簽定流程、LINE對話紀錄、時尚美人公司名片、收據、存摺封面及內頁、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明、交易明細、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分期付款申請書(見A9卷第113頁至第153頁)、證人丙○○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時尚美人公司名片、LINE對話紀錄、轉帳明細、存摺封面、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專利證書、時尚美人公司創櫃板公司資訊(見A9卷第9頁至第20頁、第175頁至第223頁,併辦2-9卷第189頁至第201頁)、證人I○○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交易明細、暫收款證明(見A9卷第237頁至第251頁,併辦2-9卷第171頁至第187頁)、證人p○○之店家上架商品線上訂購合作契約書、分期付款申請書、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店家上架商品線上訂購合作契約書、轉帳明細、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交易明細(見A9卷第267頁至第284頁,C2卷第111頁至第133頁,併辦2-6卷第137頁至第141頁)、證人壬○○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廣告宣傳單、時尚美人公司名片、轉帳明細、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見A9卷第305頁至第325頁)、證人s○○之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公司名片、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見A6卷第321頁至第339頁)、證人甲戊○○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信用卡與帳戶資料、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分期付款申請書、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交易明細(見A6卷第427頁至第457頁,併辦2-8卷第84頁至第95頁)、證人H○○之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轉帳及交易明細、交易憑據、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公司名片、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LINE對話紀錄、時尚美人招商簡報資料、獲利說明及計算表、簽約流程說明(見A7卷第93頁至第189頁,併辦2-6卷第151頁至第159頁、第351頁至第405頁,併辦2-8卷第130頁至第138頁)、證人C○○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分期付款申請書、暫收款證明、收據、三聯式統一發票、信用卡消費明細、轉帳明細、交易憑據、LINE對話紀錄(見A7卷第243頁至第275頁,併辦2-6卷第189頁,併辦2-8卷第102頁至第107頁)、證人h○○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分期付款申請書、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時尚美人公司之第一銀行開戶資料及銷帳明細、交易明細、存摺內頁、刷卡明細(見A7卷第295頁至第317頁)、證人f○○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轉帳憑據、LINE對話記錄、時尚美人公司名片(見A5卷第9頁至第31頁,A7卷第337頁至第349頁、第357頁至第377頁)、證人戊○○之LINE對話紀錄、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交易憑據(見C7卷第25頁至第43頁)、證人Z○○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見C4卷第35頁至第47頁)、證人g○○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分期付款申請書(見C4卷第67頁至第79頁)、證人i○○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分期付款申請書、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見C4卷第93頁至第108頁)、證人U○○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收據、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交易憑據、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暫收款證明(見B14卷第7頁至第37頁)、證人D○○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退費申請書、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LINE對話紀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轉帳明細(見C12卷第19頁至第37頁)、證人庚○○之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存摺封面及內頁(見B15卷第9頁至第21頁,D2卷第147頁至第149頁)、證人甲丙○○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網路開店宣傳單(見B16卷第9頁至第26頁,C1卷第36頁至第46頁,併辦2-8卷第341頁至第353頁)、證人v○○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分期付款申請書、收據、LINE對話紀錄(見B17卷第7頁至第21頁,併辦2-8卷第51頁至第59頁,併辦2-9卷第81頁至第89頁)、證人l○○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解約申請書、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見H3卷第9頁至第27頁,K6卷第41頁至第49頁)、證人巳○○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存摺封面及內頁、收據(見H1卷第7頁至第33頁)、證人甲丁○○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購物商城系統租用合約、暫收款證明、收據、ATM明細、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頁、時尚美人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銷帳明細(見H2卷第11頁至第53頁,K2卷第37頁至第39頁)、證人酉○○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摺封面及內頁(見B18卷第11頁至第21頁,C25卷第31頁,D2卷第311頁)、證人Q○○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摺內頁、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銷帳明細(見C2卷第73頁至第80頁、第89頁至第105頁)、證人W○○之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轉帳明細、匯款憑據、LINE對話紀錄(見C2卷第139頁至第153頁)、證人甲己○○、X○○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LINE對話記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三聯式統一發票、FB網頁及活動照片、刷卡明細、廣告宣傳單、、存摺內頁(見A2卷第11頁至第24頁,A10卷第7頁至第21頁、第45頁至第58頁,A17卷第153頁至第160頁,C2卷第163頁至第183頁)、證人r○○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ATM明細、分期付款申請書(見B19卷第9頁至第27頁、第70頁至第79頁)、證人L○○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見F2卷第43頁至第51頁、第79頁、第85頁至第86頁)、證人m○○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見F2卷第55頁至第63頁、第77頁、第83頁、第137頁)、證人未○○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見F2卷第67頁至第75頁、第81頁)、證人甲甲○○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頁(見併辦1-2卷第17頁至第31頁、第45頁至第91頁、第219頁至第135頁)、證人張任寬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存摺封面及內頁(見併辦2-6卷第195頁至第217頁)、證人彭郁惠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見併辦2-4卷第54頁至第58頁,併辦2-8卷第109頁至第115頁)、證人胡奕婷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分期付款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交易憑據、存摺內頁、收據、LINE對話紀錄、EMAIL、三聯式統一發票(見併辦2-6卷第173頁至第181頁、第407頁至第427頁,併辦2-8卷第117頁至第126頁)、證人梁嘉宏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分期付款申請書(見併辦2-6卷第226頁至第235頁)、證人許淑暖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ATM明細、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刷卡明細(見併辦2-6卷第304頁至第314頁,併辦2-8卷第179頁至第189頁)、證人湯崴婷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見併辦2-8卷第21頁至第25頁、第219頁至第224頁)、證人陳庭嬅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刷卡明細、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見併辦2-6卷第11頁至第25頁,併辦2-9卷第99頁至第104頁)、證人吳嘯同之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見併辦2-3卷第21頁至第35頁)、證人陳禹名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暫收款證明(見併辦2-8卷第139頁至第145頁)、證人鄭德宏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解約申請書、暫收款證明、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見併辦2-8卷第148頁至第155頁)、證人吳寀華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刷卡明細、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交易憑據、暫收款證明(見併辦2-8卷第158頁至第168頁)、證人廖麗雲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EMAIL、分期付款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見併辦2-8卷第169頁至第177頁)、證人張嘉容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見併辦2-8卷第202頁至第208頁)、證人粱嘉宏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分期付款申請書(見併辦2-8卷第257頁至第275頁)、證人黃宸宇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分期付款申請書(見併辦2-8卷第287頁至第303頁)、證人李榮飛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分期付款申請書(見併辦2-8卷第305頁至第321頁)、證人陳珮樺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分期付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交易憑據、暫收款證明、收據(見併辦2-8卷第355頁至第375頁)、證人鄭雅琳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見併辦2-8卷第377頁至第391頁)、證人湯宥宇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公司名片、三聯式統一發票、暫收款證明(見併辦2-8卷第393頁至第399頁,併辦2-9卷第3頁至第7頁)、證人賴信源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暫收款證明(見併辦2-9卷第9頁至第21頁)、證人楊憶媚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見併辦2-9卷第23頁至第37頁)、蕭富元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見併辦2-9卷第39頁至第51頁)、證人謝佳明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摺封面及內頁(見併辦2-9卷第53頁至第67頁)、證人王雅芳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見併辦2-9卷第69頁至第79頁)、證人翁自立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見併辦2-9卷第105頁至第111頁)、證人王睿釩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三聯式統一發票(見併辦2-9卷第113頁至第125頁)、證人呂秀香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暫收款證明(見併辦2-9卷第127頁至第137頁)、證人劉峻佑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見併辦2-9卷第163頁至第170頁)、證人黃芷榕之網路開店系統採購合約、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時尚美人公司名片(見B12卷第79頁至第91頁,A4卷第19頁至第25頁,B12卷第29頁至第34頁)、證人呂姿佑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時尚美人公司名片、ATM明細、LINE對話紀錄、時尚美人公司名片、時尚美人網路事業店家使用手冊(見A6卷第397頁至第421頁)、證人劉明珠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刷卡明細、時尚美人方案介紹宣傳單、店家上架商品線上訂購合作契約書、時尚美人網路開店申請書、網路開店供應商系統租用合約、LINE對話紀錄(見A7卷第9頁至第37頁)、佑谷生技公司之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商標切結書、廠商出貨帳單(見C5卷第33頁至第51頁)、濟峰實業公司之出貨明細及損失明細、商品線上訂購合作契約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見J5卷第367頁至第395頁)、臺灣連鎖加盟促進協會提供之時尚美人公司參展報名相關資料(見A2卷第143頁至第197頁)、時尚美人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E1卷第7頁,G2卷第79頁至第84頁,H4卷第11頁,J1卷第35頁至第40頁)、賴明煜、鍾仕芃之相關LINE對話記錄(見A6卷第81頁、第123頁,D1卷第261-1頁至第261-3頁)、證人鍾仕芃製作之員工名冊(見A6卷第125頁)、時尚美人公司106年12月25日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見F1卷第29頁至第30頁)、時尚美人公司創業加盟展廣告宣傳單(見F2卷第87頁至第89頁)、證人趙子翔之分期付款申請書、三聯式統一發票、收據、暫收款證明、時尚美人金鑽專案系統使用合約(見併辦3-2卷第45頁至第60頁),以及如附表2「證據出處」欄所示之人證、書證等件在卷可稽,綜上,足徵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並返還本金之投資方案,向不特定投資人收取投資款項,而取得如附表2「交易資料-投資金額」欄所示之投資款總計2,665萬1,000元等情,均堪以認定。
二、復就本案時尚美人公司與投資人約定之金鑽方案是否屬於銀行法規範之收受存款行為而論
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之1參照)。所稱「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銀行法第5條之1參照)。此外,如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則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之1參照)。依此,銀行法所規範者有「收受存款」及「以收受存款論」之「準收受存款」:⑴、所謂「收受存款」(銀行法第5條之1),係指行為人向不特定多數人承諾到期返還與本金相當或高於本金而吸收款項之行為,例如吸金者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之同時,除承諾給予一定利息等報酬外,更保證到期必定返還投資本金者是。此時與其他應自負血本無歸風險之常規投資相較,吸金者之「保本或兼保息」承諾,更易使不特定社會大眾輕信、低估投資風險,而輕率投入資金甚至蔚為風潮,進而對社會金融秩序穩定性造成潛在難測之高度負面風險,固有規範之必要。⑵、又所謂「以收受存款論」之「準收受存款」(銀行法第29條之1),則指其行為態樣與收受存款之典型事實固非完全相同,但仍以該構成要件論擬。而「準收受存款」中所謂「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之解釋,經查本條立法原意係鑒於未經政府特許之違法吸金犯行所以能蔓延滋長,泰半係因吸金者以高額獲利為引誘,一般人難以分辨其是否係違法吸金,僅因利潤甚高,故願意棄銀行存款利率而加入吸金者之投資計畫,進而對社會金融秩序穩定性造成潛在難測之高度負面風險,故應與未經許可非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罪等同視之。以此立場,所謂「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係指行為人所許諾之高額報酬,與當時當地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存款業務之合法金融機構利率相較,已達到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換言之,原則上應以當時當地合法經營存款業務金融機構之存款利率作為基礎,視是否顯有特殊超額為斷。
㈡、經查,如前所述,銀行法第29條之1「準收受存款業務」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應以當時當地合法經營存款業務金融機構之存款利率為基礎,視是否特殊超額為斷。而查國內合法金融機構於107、108年間公告之1年期定存利率僅約為1%至1.5%,此為公眾周知之事實,而本案被告透過金鑽方案承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經換算後高達年利率6.79%至12.55%,已高過國內合法金融機構107、108年間公告之1年期定存利率5倍以上,顯已達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而屬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之「準收受存款」甚明。更遑論,本案時尚美人公司尚承諾於金鑽方案契約期滿後,將全數退還投資投資人所繳付之保證金20萬元(即投資本金),此即銀行法第5條之1所稱之「收受存款」行為無訛。綜此,本案時尚美人公司藉由金鑽方案投資與投資人約定上揭內容之交易模式進而吸收資金,確係屬銀行法規範之「收受存款」及「準收受存款」行為無訛。
三、總結以言,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所犯罪名
㈠、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又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125條關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收受存款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次按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法人違反上開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因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處罰。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1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又如不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身分,而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之人,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並得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
1、本件時尚美人公司並非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並承諾返還本金。惟本案被告以時尚美人公司名義與投資人簽訂金鑽方案契約,而收受投資人之投資款,是以法人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罪主體,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規定,應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2、又被告為時尚美人公司之負責人,有時尚美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A7卷第199頁),可見被告為公司法第8條所規定時尚美人公司之負責人,且在時尚美人公司內居於主導之地位,對法人運作具有之控制支配能力,足認被告確為時尚美人公司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之行為負責人無訛。
3、綜上,故核被告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㈣、起訴書雖認本案被告係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然本案投資人係與時尚美人公司簽訂金鑽方案契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故本案應是由時尚美人公司以法人身分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是以被告應係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起訴書認被告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容有誤會,惟此部分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諭知此部分所犯法條(見本院卷1第58頁、第154頁、第277頁,本院卷2第22頁),爰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㈤、又被告雖透過旗下之業務員劉瑀安、賴明煜、葉亦軒、蕭亦昊、吳竹菁、蕭佑頻、鄭世敏、范哲偉、何維倫、林怡欣、王德智、周廉錚、許寧心、豹永宸招攬、鼓吹不特定民眾加入時尚美人公司之金鑽方案,但因卷內並無足夠之證據足以證明渠等業務員與被告是否具有犯意聯絡,故本院並未將上開業務員論以共同正犯或間接正犯,附此敘明。
二、集合犯
㈠、按刑法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質上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者而言。申言之,「集合犯」係一種犯罪構成要件類型,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項犯罪本身係持續實行之數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其個別行為具有獨立性而能單獨成罪,乃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即侵害單一之法益),在刑法評價上為單數之構成要件行為,且行為人主觀上係出於單一或概括之犯意,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有學者諭為「法定的接續犯」)。其與一般所謂「接續犯」之區別,在於接續犯所適用之構成要件行為,並不具反覆實行之特質,非屬立法規範所定之構成要件類型,但因個案情節具有時間及空間之緊密關聯特性,故亦包括的論以一罪(學者諭為「自然的接續犯」)。故是否為集合犯之判斷,在主觀上應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個單一或概括之決意而為,在客觀上則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等事項,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俾與立法意旨相契合。
㈡、經查,本案被告係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以時尚美人公司名義,藉由相類似之手法,向不特定投資人吸收款項,藉以牟利,係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且依社會通念,此種犯罪型態及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條文構成要件之內涵,在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質,揆諸前開說明,屬具有預定多數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特質之集合犯,在刑法評價上應為集合犯之包括一罪,應以一罪論處。
三、併案審理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雖未論及如附表2編號第95號至第113號所示之吸收資金犯罪行為,惟此等部分與檢察官所起訴並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認屬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四、再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固有明文。然該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或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064號、45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46年度台上字第935號、51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要旨可供參照)。經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乃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審酌本案被告犯後猶知坦認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E○○、丑○○、己○○、e○○、o○○、辛○○、I○○、H○○、U○○、甲丙○○、v○○、甲丁○○、酉○○、甲己○○、甲甲○○達成調解、和解,並依調解、和解內容賠償上開投資人之損失,堪認犯後態度良好,故被告若量處前揭最低刑度即3年以上有期徒刑,實屬過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故認其犯罪之情狀尚可憫恕,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五、量刑本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下列情事,就被告所犯之罪,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㈠、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歷、家庭及經濟狀況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稱:伊學歷為高職畢業,之前從事過保險業務、擺地攤、在證券公司上班,目前開計程車為業,收入少的時候每月約有5、6萬元,多的時候有7、8萬元,伊已離婚,育有3個小孩,分別為15歲、4歲、2歲,目前伊跟70歲的父母親及小孩同住,伊父親也在開計程車,但伊父親過2個月就不能開了,伊目前負債約有6,000萬元,生活很緊,小孩跟父母親都是伊在扶養等語(見本院卷2第86頁)。
㈡、品行素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1第433頁至第449頁),是被告素行堪稱良好。
㈢、被告犯罪所生危害及犯罪手段: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賺取所需財物,罔顧本案投資人之信賴,以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及承諾返還本金為餌,誘使不特定之投資人出資,導致眾多投資人以積蓄投入,不但造成彼等投資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失,亦對國家金融秩序之管理造成危害,顯然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有不當。惟念本案被告犯罪期間尚短(107年2月12日起至108年10月16日止),吸收投資之規模僅2,666萬1,000元,犯罪所生危害並非特別重大。
㈣、本院其他考量事項
1、按被告犯罪後悔悟之程度,包括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於緘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供述,是否坦承犯行或為認罪之陳述。法院對於認罪之被告為科刑時,應如何適正地行使其裁量權,俾避免欠缺標準及可預測性,英美法有所謂「認罪的量刑減讓」,可資參考。亦即,在被告認罪之減輕幅度上,應考慮被告係:⑴在訴訟程序之何一個階段認罪,⑵在何種情況下認罪(英國2003年刑事審判法第144條參照),按照被告認罪之階段(時間)以浮動比率予以遞減調整之。被告係於最初有合理機會時即認罪者,可獲最高幅度之減輕,其後(例如開庭前或審理中)始認罪者,則依序遞減調整其減輕之幅度,倘被告始終不認罪,直到案情已明朗始認罪,其減輕之幅度則極為微小。被告究竟在何一訴訟階段認罪,攸關訴訟經濟及被告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法院於科刑時,自得列為「犯罪後之態度」是否予以刑度減讓之考量因子(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88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E○○、丑○○、己○○、e○○、o○○、辛○○、I○○、H○○、U○○、甲丙○○、v○○、甲丁○○、酉○○、甲己○○、甲甲○○達成調解、和解,並依調解、和解內容賠償上開投資人之損失,堪認犯後態度良好,已有具體悔過之誠意與表現。
㈥、本院綜合上開量刑事實及評價因子,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被害人E○○、丑○○、己○○、e○○、o○○、辛○○、I○○、H○○、U○○、甲丙○○、v○○、甲丁○○、酉○○、甲己○○、u○○、T○○、丙○○、天○○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1第157頁至第162頁,本院卷2第87頁至第88頁)等一切情狀,基於規範責任論之非難可能性的程度高低及罪刑相當原則,就被告本案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並期被告能切實記取教訓,切勿再犯。
六、緩刑
㈠、末按現代刑法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固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之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之改善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療);反之,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而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要性,固係由法院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參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正義。由是觀之,法院是否宣告緩刑,有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而基於尊重法院裁量之專屬性,對其裁量宜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祇須行為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條件,法院即得宣告緩刑,與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坦認犯行並賠償損失,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前引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1第433頁至第449頁),考量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犯後猶知坦承犯行,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渠等損失,可見被告已有悔意,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考量被告前述生活狀況,參以緩刑制度設計上搭配有緩刑撤銷事由,倘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有再犯他罪或違反緩刑負擔等情形,緩刑宣告將有受撤銷之虞,而此緩刑撤銷之警告效果亦足促使被告深刻反省並謹慎行動,更何況入監服刑不僅將使被告名譽盡失,斷絕職業及社會關係,而使被告出監後可能難以復歸正常生活,甚至反覆犯罪,陷入惡性循環,亦可能使其家族成員在精神、物質生活上受到負面衝擊,是本院綜合上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被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㈢、另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被告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實有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履行一定負擔之必要;又參酌被告之犯罪情節,以及被告所自述之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以及所扶養家屬之現況以後,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如附表1所示之條件賠償被害人(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後效。
肆、沒收
一、犯罪所得部分
㈠、按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之反面解釋,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銀行法之上開規定為刑法相關規定之特別法,應優先於刑法適用,亦即犯銀行法之罪者,其犯罪所得之沒收範圍,僅限於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以後之餘額,而統一替代沒收之執行方式,則回歸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追徵規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7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因本案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2,565萬1,000元,扣除被告實際返還給被害人之款項579萬8,323元後,被告仍保有犯罪所得1,985萬2,677元等情,業經本院核算如附表3所示(計算及認定之依據均詳如附表3所示),因被告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可能有應發還給被害人之情形,爰參照前揭說明,就宣告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時,附加銀行法第136條之1「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之條件,以臻完備,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至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與部分投資人成立調解、和解,惟基於「任何人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原則,對於因犯罪造成之財產利益不法流動,應藉由「沒收犯罪利得」法制,透過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使之回歸犯罪發生前的合法財產秩序狀態。從而若被害人因犯罪受害所形成之民事請求權實際上已獲全額滿足,行為人亦不再享有因犯罪取得之財產利益,則犯罪利得沒收之規範目的已經實現,自無庸宣告犯罪利得沒收、追徵。惟若被害人就全部受害數額與行為人成立調(和)解,然實際上僅部分受償者,其能否確實履行償付完畢既未確定,縱被害人日後可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保障權益,因刑事訴訟事實審判決前,尚未實際全數受償,該犯罪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顯未因調(和)解完全回復,行為人犯罪利得復未全數澈底剝奪,則法院對於扣除已實際給付部分外之其餘犯罪所得,仍應諭知沒收、追徵(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51號判決意旨參照)。故仍應對被告諭知尚未實際給付部分之沒收及追徵,而倘被告於本院宣判後履行調解、和解條件,乃事涉檢察官執行時是否扣抵犯罪所得,而無礙本院所為沒收犯罪所得之宣告,附此敘明。
二、扣押物部分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黑色iPhone手機1支、SIM卡4張、NAS系統主機1個、手機1支、黑色筆電保護套1個雖為被告所有,但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是本院認上開物品尚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特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136條之1,刑法第11條、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1第3項、第5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怡婷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郭耿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志強法 官 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
書記官 林文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
一、陳逸穎應給付丑○○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10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金額由陳逸穎匯入丑○○所有之第一銀行中和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二、陳逸穎應給付己○○貳拾貳萬元,給付方式:自110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金額由陳逸穎匯入己○○所有之國泰世華古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三、陳逸穎應給付e○○貳拾貳萬元,給付方式:自110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金額由陳逸穎匯入e○○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淡水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四、陳逸穎應給付o○○貳拾貳萬元,給付方式:自110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金額由陳逸穎匯入o○○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五、陳逸穎應給付I○○貳拾貳萬元,給付方式:自110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金額由陳逸穎匯入I○○所有之台新銀行西門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六、陳逸穎應給付H○○貳拾貳萬元,給付方式:自110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金額由陳逸穎匯入H○○所有之華南銀行新莊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七、陳逸穎應給付v○○貳拾貳萬元,給付方式:自110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金額由陳逸穎匯入v○○所指定之帳戶。 八、陳逸穎應給付酉○○貳拾貳萬元,給付方式:自110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金額由陳逸穎匯入酉○○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九、陳逸穎應給付甲己○○貳拾貳萬元,給付方式:自110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金額由陳逸穎匯入甲己○○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十、陳逸穎應給付辛○○貳拾萬元,給付方式:自110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金額由陳逸穎匯入辛○○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十一、陳逸穎應給付U○○貳拾萬元,給付方式:自110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金額由陳逸穎匯入U○○所有之華南銀行新生分行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 號。 十二、陳逸穎應給付謝瑜蓤貳拾萬元,給付方式:自110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金額由陳逸穎匯入甲丙○○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十三、陳逸穎應給付甲丁○○貳拾壹萬元,給付方式:自110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金額由陳逸穎匯 入甲丁○○所有之華南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十四、陳逸穎應給付E○○貳拾貳萬陸仟參佰玖拾參元,給付方式:自110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金額由陳逸穎匯入E○○所有之台新銀行信義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十五、陳逸穎應給付u○○貳拾壹萬元,給付方式:自110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金額由陳逸穎匯入u○○所指定之帳戶。 十六、陳逸穎應給付T○○貳拾壹萬元,給付方式:自110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金額由陳逸穎匯入T○○所指定之帳戶。 十七、陳逸穎應給付丙○○貳拾壹萬元,給付方式:自110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金額由陳逸穎匯入丙○○所指定之帳戶。 十八、陳逸穎應給付甲甲○○壹佰陸拾萬元,給付方式:自110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30日以前給付至少參仟元,至全部清償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金額由陳逸穎匯入甲甲○○所有之台新銀行敦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