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附民緝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訴訟代理人 張美珍被 告 陳繪竹(原名陳繪竹)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劉燈城,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刑事附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各1紙在卷可稽,核無不合。又本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法 官 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