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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附民字第 2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90號原 告 阮文六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黃美万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鄧鈞豪法 官 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