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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附民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黃煌廣被 告 謝志雄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50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關於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二、至於原告對本件同案被告魏雋弦、魏詳和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將於被告魏雋弦、魏詳和另案刑事部分審結後,再就其2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一併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洪甯雅法 官 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慧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