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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附民字第 62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624號原 告 林怡江被 告 劉忠林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95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查被告劉忠林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於115年6月3日以109年度訴字第953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他被告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法 官 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宥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