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76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家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390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萬能鑰匙壹把沒收。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科刑均詳如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所為110年度簡字第760號簡易判決所載,另補充裁定如後。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扣得之萬能鑰匙1把,為被告徐家慶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自承在卷(偵卷第97至99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本院前開判決就此部分漏未宣告沒收,爰依法補充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 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