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SINDHI SHOEB ANWERBHAI(印度籍)選任辯護人 邱陳律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35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SINDHI SHOEB ANWERBHAI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09年7月2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嗣於110年3月21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暨變更地址狀所載。
三、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且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而裁定限制出境、出海。然被告上開被訴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則被告現已未受限制出境、出海,本院實無從再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件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許峻彬法 官 馮昌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