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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交簡附民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原 告 黃柏仁被 告 陳彥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5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黃柏仁於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525被告陳彥宏被訴過失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請求賠償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尚須調查,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曾正龍法 官 黃靖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詠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