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于佩琦被 告 鄭榮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5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于佩琦於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537被告鄭榮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請求賠償之維修費用、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尚須調查,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曾正龍法 官 黃靖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詠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