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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交重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蔡豐田

蔡睿宇

蔡家鈴

蔡喆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陳啟弘律師被 告 余明祥訴訟代理人 熊偉翔律師

陳泰溢律師被 告 名稱不詳之雇主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殯葬費、扶養費、增加生活所需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洪甯雅法 官 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