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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單禁沒字第 1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米白色粉末1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年12月30日調科壹字第10323021670號毒品鑑定書為證,顯屬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由聲請人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故聲請人之聲請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附表物品名稱及數量 內含海洛因成分之米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1.31公克)附件(請參閱背面)

裁判日期: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