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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單禁沒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 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之白色粉末壹袋(驗餘淨重零點玖捌參壹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0554號案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1袋(驗餘淨重0.983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人員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檢查自荷蘭郵寄來臺之包裹(收件人為B. Trump ),發現其中夾藏第一級毒品古柯鹼1袋,然聲請人因認無法查得何人涉有犯罪嫌疑,故以109年度他字第10554號予以簽結在案,有簽呈1 份(見他字卷第89至90頁)在卷可考。而該案查獲之白色粉末1袋(驗前淨重0.9840公克,取樣0.0009公克,驗餘淨重0.9831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6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 份(見他字卷第85頁)存卷可參,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裁判日期: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