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菸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為證,顯然是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由聲請人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因此,聲請人之聲請與前述規定相符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附表物品名稱及數量 內含伽瑪羥基丁酸(GHB)成分之香菸1支(驗餘淨重0.406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