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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單禁沒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姓名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8年1月21日查驗國際郵包時,查獲寄自加拿大,收件人為Patrick Lee,內藏第二級毒品大麻油之郵包1個,經偵辦後因查無積極證據足認何人涉有具體犯罪嫌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他字第7416號予以簽結,惟上開郵包內藏之大麻6瓶經送驗後,確均含有大麻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作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所查獲如附表所示之黏稠檢品6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因無法查出實際寄件者及收件者而無從發現犯罪嫌疑人,而以108年度他字第7416號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4月21日簽呈可稽。又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黏稠檢品6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大麻成分(重量及成分詳如附表),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02350號、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盛裝上開扣案之毒品之外包裝瓶6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瓶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成分之黏稠檢品 參瓶(含不可析離之包裝瓶參只) 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之檢驗結果: 黏稠檢品3瓶,經檢視檢品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瓶檢驗含第二級第26項毒品大麻浸膏成分。本案檢品黏稠,無法正確稱重。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2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Wilelaiki Blossom」黏稠檢品 壹瓶(淨重壹參零點肆玖公克,含不可析離之包裝瓶壹只) 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02350號鑑定書之檢驗結果: 「Wilelaiki Blossom」黏稠檢品壹瓶,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30.49公克(空包裝重63.71公克) 3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Ohia Lehua Blossom」黏稠檢品 壹瓶(淨重壹貳陸點貳壹公克,含不可析離之包裝瓶壹只) 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02350號鑑定書之檢驗結果: 「Ohia Lehua Blossom」黏稠檢品壹瓶,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26.21公克(空包裝重64.91公克) 4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Macadamia Nut Blossom」黏稠檢品 壹瓶(淨重壹參參點玖陸公克,含不可析離之包裝瓶壹只) 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823202350號鑑定書之檢驗結果: 「Macadamia Nut Blossom」黏稠檢品壹瓶,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33.96公克(空包裝重63.61公克)

裁判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