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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單禁沒字第 7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0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泓震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055號判決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非被告所有,所有人不明,然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等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乃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之事項,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劉泓震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055號判決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非被告所有,所有人乃屬不明,然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等成分,為被告於該案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321號卷第65頁、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3號卷第63頁反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055號判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1年4月11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是如附表所示之物,應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本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包裝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袋內仍將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庭維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MDMA 1包(藥錠3顆,淨重共0.8913公克、取樣0.0275公克、驗餘淨重共0.863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①隨機抽取1顆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等成分(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1年4月11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②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③臺北地檢署101年度青保管字第1237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福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