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單聲沒字第 1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國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執聲字第778號、109年度緩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附著土壤之黑金剛印度橡膠樹植株肆株及種球壹拾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基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07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4月20日確定,並於110年4月1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附著土壤之黑金剛印度橡膠樹植株4株及種球10顆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073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3535號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0年4月1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執行卷宗無訛。又扣案之附著土壤之黑金剛印度橡膠樹植株4株及種球10顆,為被告所有,供輸入附著土壤之植物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稱明確(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073號卷第20至21頁),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防檢竹植字第1081556123號、1081556004號函及扣押物品照片等件附卷可稽,堪以認定。從而,聲請人對扣案之附著土壤之黑金剛印度橡膠樹植株4株及種球10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