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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單聲沒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薛晟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37號、109年度緩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附著土壤之老鴉柿植株肆株(淨重零點柒伍公斤)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薛晟哲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81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屬附著土壤之植物,且係被告於網路上購買、輸入,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局新竹分局108年6月25日防檢竹植字第108155645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年11月29日北竹緝移字第1070101716號函及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考,足認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就上開物品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