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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審簡字第 3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簡字第3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兆逸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3608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2582號),判決如下:

主 文黃兆逸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占罪,處拘役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黃兆逸與王瑞恆係舊識,知悉王瑞恆在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4樓「龍昌酒店」擔任幹部,認有機可乘,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黃兆逸明知自己無清償酒店消費帳單之能力與意願,竟基於

詐欺得利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8年9月至11月間,接續多次單獨或帶同友人至「龍昌酒店」,向王瑞恆誆稱:將儘速回帳簽單費用等語,要求先代墊付消費金額,並曾簽立新臺幣(下同)8萬元本票及借據,以取信於王瑞恆,致王瑞恆不斷陷於錯誤,誤信黃兆逸確會給付消費款,代墊付酒店費用15萬6,000元,然幾經催討,迄今仍未償還,始悉受騙。

㈡黃兆逸於108年9月間,在龍昌酒店內向王瑞恆借用型號為XA1

之SONY行動電話1支,嗣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侵占犯意,於109年2月某時起,異持有為所有意思而侵占入己,且斷絕與王瑞恆之聯繫。

二、下列證據足資認定首揭犯罪事實:㈠告訴人王瑞恆於警詢、偵訊時之指訴。

㈡被告黃兆逸所簽立之面額8萬元本票1紙及借據1張。

㈢被告與告訴人、告訴人女友之LINE對話畫面擷圖9張。

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046031號函檢附帳戶開戶資料(詳細帳號均詳卷)。

㈤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要旨「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犯罪事實要旨「一、㈡」所為,係犯同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被告自108年9月起至同年11月止,多次詐欺得利犯行,反覆侵害同一法益,犯罪手法相同,彼此間隔不久,具有密接之持續性,應認構成接續犯之1罪。

被告所犯本件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竟利用告訴人之信任

,消費而不給付款項,並將行動電話占為己有,所為均不可取。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賠償之協議,業陸續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有被告於本院之準備程序筆錄、LINE對話記錄畫面擷圖及前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供之帳戶開戶資料在卷可查,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國中畢業之最高學歷,目前無業、沒有收入,無須扶養之親屬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其各次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損失情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所犯2罪之刑,無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院即衡諸其等各犯之罪名,復考量犯罪時間密接程度、犯罪手段及所生整體危害,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於犯罪事實要旨「一、㈠」詐得之利益、犯罪事實要旨「一、㈡」侵占SONY品牌、型號XA1之行動電話1支,固屬於被告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本應宣告沒收、追徵。然前已述及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願分期賠償告訴人損失,如再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此部分犯罪所得,恐將使其無力再支付和解金額,應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件經檢察官張靜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紋綦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