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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審交附民字第 5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5號原 告 蘭麗珍訴訟代理人 王芃姍

陳明欽律師(法扶律師)王秋滿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鄭鴻福

立達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關德源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54號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