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15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于茹選任辯護人 劉韋廷律師
胡芮萍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被訴傷害、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所涉強制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劉美麗告訴被告孫于茹傷害及公然侮辱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佐(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555號卷第69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傷害及公然侮辱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韋淵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法 官 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1560號被 告 孫于茹 女 7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00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于茹與劉美麗分別為居住於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00號、4-2號2樓、3樓上、下樓層之鄰居,孫于茹因認劉美麗家中日常生活起居發出之聲響對其有所干擾,因而心生不滿,而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強制、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9日凌晨4時36
分許起至同年8月9日凌晨4時40分許止,接續在如附表(除附表編號5外)所示包括深夜及凌晨等時段之時間、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址樓梯間,故意持拖把密集敲擊劉美麗住處鐵門(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樓梯扶手或牆壁發出噪音,而以此強暴之方式,妨害劉美麗及與其同住之女兒黃嶼加睡眠及居住安寧權利之行使。孫于茹復以「不要臉的女人」「瘋女人」「下賤,要睡覺也要找年輕的,找你這個老的,不要臉」「操你媽的」、「社會中的敗類」等語(詳附表編號1、5、78、10、12、22、23、28及31)辱罵劉美麗,足以貶損劉美麗之社會評價及人格評價。
㈡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同年6月7日下午6時40分許,劉美麗前往
孫于茹住處質問敲打其住處鐵門原因時,以徒手用力推開住處鐵門方式撞擊劉美麗,致劉美麗受有右側前臂挫傷合併瘀青兩處及右側手部挫傷合併瘀青壹處等傷害。
㈢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編號5、7、10、12、22、2
3及29所示之時間,在上址樓梯間,接續對劉美麗出言恫以:「你們兩個給我注意一點」「欠人打」「我跟你警告,以後你們母女出去有怎麼樣,我不敢跟你保證」「不知道最後誰要死,如果要死,我會先讓你們兩個死,給我試試看」「菜刀拿著,給我試試看,殺死你」「先把你們兩個殺死,我再去法院自首」等語,使劉美麗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劉美麗生命及身體之安全。
二、案經劉美麗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孫于茹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否認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劉美麗於警詢中之證述、偵訊中之結證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黃嶼峴於偵訊中之結證 證稱:於110年6月7日18時40分許,伊親見被告故意用衝撞方式開啟鐵門,因而撞到告訴人左右手之事實。 4 博仁綜合醫院110年6月7日診斷證明書(乙診字第000000000號) 告訴人受有右側前臂挫傷合併瘀青兩處(3 X 3 X 0.1公分)及右側手部挫傷合併瘀青壹處(3 X 3 X 0.1公分)傷害之事實。 5 照片3張、錄影光碟2張及告訴人製作之騷擾證明文件1份 佐證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6 本署勘驗報告1份 佐證被告確有自110年4月9日凌晨4時36分許至同年8月9日凌晨4時40分許,接續於深夜等時段,手持拖把敲打告訴人家中鐵門、牆壁或樓梯間樓梯扶手製造聲響,及口出「瘋女人」、「操你媽的」、「社會中的敗類」等貶抑告訴人語句及「你們兩個給我注意一點給我注意喔」、「我一定奉陪到底 不知道最後誰要死,如果要死我會先讓你們兩個死」、「菜刀拿著,給我試試看,殺死你」及「先把你們殺死,我再去法院自首」等恫嚇言詞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刑法277條之傷害、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及同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6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於110年4月9日至同年8月9日間,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之密接時間、空間妨害告訴人及其家人睡眠及居住安寧權利行使、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均係本於不滿告訴人家中發出聲響之動機所為,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分論以接續犯。被告以一強制行為同時妨害告訴人及其女黃嶼加之睡眠及居住安寧權利之行使,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罪。被告就上開所犯強制、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及傷害等各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羅韋淵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耀霆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被告行為 涉犯罪嫌 1 110年4月9日 1.凌晨4:36用手敲打鐵門6下與狂按門鈴,並說:「什麼意思,每天早上四點在那邊鬧,鬧什麼鬧」「你不要以為你39歲,我不敢打你」「按你家電鈴鬧你」「操你媽的」 2.凌晨4:44拿拖把敲打鐵門6下和按門鈴,並說:「每天早上在那鬧」 強制、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2 110年4月13日 凌晨1:40來按門鈴 (5、6聲)。 強制罪嫌 3 110年4月19日 晚上6:54拿拖把敲打鐵門7下。 強制罪嫌 4 110年4月22日 1.凌晨4:54拿拖把敲打鐵門3下,並說:「鬧整個晚上」「打你的鐵窗,去叫警察來」 2.早上6:29拿手機在門口徘迴2分鐘。 強制罪嫌 5 110年5月4日 1.下午5:39在樓梯間恐嚇與謾罵:「我照三餐給你撞X2」「不要臉的女人」「沒水準、沒讀書」「你們兩個給我注意一點」「不知道撞什麼,給我注意喔」「你們如果太超過,你們母女全死」「瘋女人」「社會中的敗類」「沒水準的鄰居」 2.下午5:42在樓梯間恐嚇與謾罵:「瘋女人」「給我試試看X2」「你以後老了會餓死」「照三餐給你撞,給我試試看」 3.下午5:46在樓梯間恐嚇與謾罵:「你以後老了會餓死X2」 4.下午5:48在樓梯間恐嚇與謾罵:「沒讀書」「瘋女人X4」「給我試試看X2」「給你教訓」 5.下午5:52在樓梯間恐嚇與謾罵:「瘋女人X2」「給我試試看」 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6 110年5月8日 1.下午5:33拿拖把敲打樓梯把手3下。 2.下午6:47拿拖把敲打樓梯把手13下。 強制罪嫌 7 110年5月12日 凌晨5:45拿拖把敲打樓梯把手8下並說:「欠人打」「瘋女人」 強制、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8 110年5月13日 1.凌晨2:42拿拖把敲打鐵門10下。 2.早上5:57拿拖把敲打鐵門3下,並說:「瘋女人」 3.下午4:54拿拖把敲打外牆8下。 強制、公然侮辱罪等罪嫌 9 110年5月15日 凌晨4:39拿拖把敲打牆壁5下。 強制罪嫌 10 110年5月16日 1.凌晨5:23拿拖把敲打外牆共6下,並說:「有種再去叫警察」「從早上兩點多一直鬧,我也不怕你鬧」「下賤,要睡覺也要找年輕的,找你這個老的,不要臉」「不要臉、下賤的人」「陪客人睡覺」「你在鬧,我陪你玩」「你這個下賤的母親做榜樣」「有種去叫警察,俗辣」「下賤的女人」「我的房子你還敢鬧我」「瘋女人,下賤」「兩個母女都下賤」 2.凌晨5:27:「他們兩個下賤的,天天鬧我」「你以為我怕你」「沒有讀書、下賤」「我跟你警告,以後你們母女出去有怎麼樣,我不敢跟你保證」「瘋女人」「有膽就去叫警察」「這牆壁是你的嗎」「沒有讀書,說沒水準的話」「再去告,等你啦」「下賤的母女,不要臉」,並拿拖把敲打外牆3下。 3.凌晨05:35:「沒水準,下賤的母女」「去告啊,去叫警察來」 強制、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11 110年5月17日 凌晨5:42拿拖把敲打鐵門2下。 強制罪嫌 12 110年5月18日 1.凌晨2:45在門外謾罵與恐嚇: 「不要臉」「我看妳可憐啦」「我一定奉陪你到底」「不知道最後誰要死,如果要死,我會先讓你們兩個死,給我試試看」「菜刀拿著,給我試試看,殺死你」「先把你們兩個殺死,我再去法院自首」「你們鄉下人都沒水準、沒讀書」「給我試試看」「瘋女人」 2.下午4:40拿拖把用力敲打鐵門3下且一邊謾罵。 3.下午4:47拿拖把敲打鐵門3下,並說:「我又沒有欠你錢,我的生活都要被你控制」「瘋女人」「早上也發作,精神病發作」「操雞掰」 強制、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13 110年5月20日 1.凌晨5:49拿拖把敲打外牆3下、樓梯把手2下。 2.下午17:56拿工具敲打樓梯把手6下。 強制罪嫌 14 110年5月21日 1.凌晨5:31拿拖把敲打樓梯把手8下。 2.早上8:07製造噪音,敲打4下。 強制罪嫌 15 110年5月22日 凌晨2:07製造噪音,敲打11下。 強制罪嫌 16 110年5月23日 1.下午5:21拿拖把敲打樓梯把手10下。 2.下午7:28拿拖把敲打樓梯把手10下、外牆3下。 強制罪嫌 17 110年5月26日 下午6:03說:「很久沒運動」,並敲打樓梯把手10多下與外牆1下。 強制罪嫌 18 110年5月27日 凌晨4:58拿拖把敲打外牆3下、樓梯把手3下。 強制罪嫌 19 110年5月28日 1.早上8:06拿拖把敲打樓梯把手12下。 2.下午4:51拿拖把敲打外牆10下、樓梯把手7下。 強制罪嫌 20 110年5月29日 早上6:14拿拖把敲打樓梯把手11下。 強制罪嫌 21 110年5月30日 凌晨5:44敲打外牆3下、樓梯把手1下,並說:「白天睡得飽飽的,晚上我要睡覺,你在那邊鬧」「看你敢不敢待在延吉街」 強制罪嫌 22 110年5月31日 1.早上6:00拿拖把敲打樓梯把手6下。 2.下午5:15說:「我在洗澡你再給我鬧」「你給我注意一點X2」「控制我家的生活」「瘋女人X2」「欠打」並拿拖把敲打外牆6下。 強制、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23 110年6月1日 1.早上7:39拿拖把敲打外牆9下、樓梯把手4下,並說:「你是欠揍是不是」 2.早上7:52拿拖把敲打鐵門2下,並說:「沒知識也沒常識」 強制、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24 110年6月2日 拿拖把敲打外牆5下、樓梯把手5下。 強制罪嫌 25 110年6月3日 1.凌晨2:45拿拖把敲打外牆4下、樓梯把手4下。 2.凌晨5:38拿拖把敲打外牆5下、樓梯2下。 3.早上6:10拿拖把敲打鐵門2下。 4.早上9:13拿拖把敲打鐵門2下,並說:「早上三點半到鬧現在X3」「再鬧啊」 強制罪嫌 26 110年6月4日 1.凌晨5:29製造噪音2聲、敲打外牆2下。 2.早上6:34敲打樓梯把手5下。 強制罪嫌 27 110年6月7日 1.晚上6:41拿拖把敲打鐵門2下,並說:「又在鬧了是不是。」 2.警察走之後,晚上7:23拿拖把敲打鐵門2下。 強制罪嫌 28 110年6月8日 下午2:45用手大力敲門3下,並辱罵:「操你老母」 強制、公然侮辱等罪嫌 29 110年6月17日 下午4:14在鐵門外:「黃璵加,我警告你,如果你再一直鬧下去,我就跟你有完沒完。」 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30 110年6月18日 凌晨4:56拿拖把敲打鐵門3下並說:「從12點吵到現在」「吵別人」 強制罪嫌 31 110年6月19日 凌晨5:53拿拖把敲打鐵門3下與謾罵:「小人X2」 公然侮辱罪嫌 32 110年6月21日 凌晨4:57拿拖把打外牆3下、樓梯把手2下、鐵門2下。 強制罪嫌 33 110年6月29日 下午6:10拿拖把敲打鐵門3下、外牆3下、樓梯把手2下。 強制罪嫌 34 110年7月2日 1.早上6:06拿拖把敲打外牆2下、樓梯把手3下。 2.早上6:13:「你們母女一天到晚都在控制我們夫妻的生活,洗澡也不行、大號也不行、洗臉也不行、吃飯也不行,我有妨礙到你嗎」 強制罪嫌 35 110年7月9日 凌晨4:54拿拖把打外牆3下、鐵門1下。 強制罪嫌 36 110年7月10日 凌晨5:15拿拖把打外牆2下、樓梯把手4下。 強制罪嫌 37 110年7月22日 下午4:33拿拖把打外牆2下、樓梯把手2下並說:「討客兄,我老公」.. 強制罪嫌 38 110年7月28日 1.凌晨4:26拿拖把打鐵門1下,並說:「三更半夜,你在玩什麼手機啊。」 2.凌晨4:52拿拖把敲打鐵門2下。 強制罪嫌 39 110年8月1日 凌晨4:58敲打2下。 強制罪嫌 40 110年8月4日 1.凌晨5:35拿拖把打鐵門3下,並說:「睡白天,騷擾晚上。」 2.早上6:09拿拖把打鐵門4下,並說:「你的手機是鎖定我啦,鎖定我幹什麼。」 強制罪嫌 41 110年8月7日 1.凌晨2:43拿拖把打鐵門3下,並說:「手機白天不發作,晚上人家睡覺才發作。」 2.凌晨3:12拿拖把打鐵門4下。 3.早上6:11拿拖把打鐵門4下。 強制罪嫌 42 110年8月8日 1.凌晨04:41拿拖把敲打鐵門4下。 2.早上06:07拿拖把敲打鐵門3下。 強制罪嫌 43 110年8月9日 1.凌晨3:56拿拖把敲打鐵門3下。 2.凌晨4:40拿拖把敲打鐵門4下。 強制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