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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審附民字第 14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411號原 告 劉育維被 告 吳礎均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294號違反動物保護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筱寧法 官 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2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