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36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聰良選任辯護人 郭芸言律師
張藝騰律師被 告 黃榮吉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附表判決內容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欄 附表三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