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4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皓仁選任辯護人 黃聖友律師
陳美娜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8987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簡字第955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詠慧有限公司(下簡稱詠慧公司,販售商品之品牌為Jollykids,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另案為不起訴處分)之負責人,明知詠慧公司與告訴人噗寶有限公司(下簡稱噗寶公司,負責人為莊陳月理,販售商品之品牌為Jollybaby)均為蝦皮購物等購物網站上販售嬰幼兒用品之事業,彼此間具競爭關係,竟基於為事業競爭目的而違反公平交易法、意圖散布於眾之加重誹謗及妨害信用等之犯意,竟於民國108年間,在不詳地點,利用網際網路設備,在詠慧公司於Yahoo!奇摩拍賣賣場「0000 (0000 F
rom Taiwan)」 、露天拍賣賣場「000000_0000」 、蝦皮購物賣場「0000 (0000 From Taiwan)」等網站之網頁上,先後具體留言指摘「Jollybaby最有名的兒童布書,他們沒有圍欄,官方網站也找不到(驚)很奇怪吧?很奇怪吧?很奇怪吧?原來不是同一家(那圍欄)從哪來?檢測是否為真答案很明顯了」(以上內容張貼在上開Yahoo!奇摩拍賣賣場之網頁上)、「媽咪討論的Jollybaby與Jollykids究竟是哪個品牌?在討論版中Jollybaby被認為仿冒品,原因媽咪Google到的Jollybaby非彼Jollybaby,大家看過的Jollybaby是賣兒童布書、玩具,沒賣圍欄,找不到圍欄的東西,因為內地有子幾家,內地仿來仿去,沒有自己的品牌、商標長的極相似(檢測是否為真?仿來仿去消費者判斷)」(以上內容張貼在上開露天拍賣賣場網頁上)、「Jollybaby,大陸品牌,源自淘寶店,上淘寶購買(現省一千元)」、「...大陸品牌Jollybaby就是尾巴書最大也最囂張的山寨品牌,...」及「...圍欄也是淘寶來,看地墊銷售手法,就知道圍欄,標榜一堆檢測,在媽咪討論版被說仿品」、「蝦皮Jollybaby賣家...,大陸淘寶貨,...歡迎google『Jollybaby』就會有山寨的相關資訊,...請不要讓不好的廠商持續這麼做」(以上內容張貼在上開蝦皮購物賣場網頁),又並於同年1月22日下午6時42分,擷取不完整之ptt論內容「jellycat本來就沒有圍欄」、「jollybaby很多東西是仿jellycat」、「jollybaby是仿各家產品...」、「知道他仿各家產品,但沒想過他的檢驗...天啊」等語,張貼在上開Yahoo!奇摩拍賣賣場之網頁上,指摘告訴人公司所販售之圍欄等嬰幼兒商品係來自大陸地區之仿冒商品,足生損害告訴人公司之名譽及信用,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而顯失公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第313條妨害信用及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項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公司對被告提出告訴,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第313條妨害信用及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項等罪嫌,依刑法第314條、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3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公司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收狀日期為110年11月16日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易卷第175-177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