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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智易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智易字第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宗翰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宗翰幫助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宗翰明知任何人均應以其自己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以下簡稱個人基本資料)及銀行帳戶申請蝦皮拍賣網站之帳戶使用,另亦知悉蝦皮拍賣網站上有諸多賣家以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商品圖片、商品介紹內文並公開傳輸於個人拍賣網頁以販售商品之情形,倘若將其個人基本資料及銀行帳戶借予他人註冊蝦皮拍賣網站之帳戶,可能遭使用於蝦皮拍賣網站個人拍賣網頁內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商品圖片、商品內容介紹,竟仍基於幫助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3月20日前某不詳時間,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寶哥」之成年男子之請託,而將其所申請使用之永豐商業銀行竹北光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銀行帳戶(以下簡稱系爭銀行帳號)之提款卡、密碼及個人基本資料提供給「大寶哥」申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ah0000000」帳戶(以下簡稱系爭帳戶)使用。嗣「大寶哥」於108年3月20日以上開個人基本資料及系爭銀行帳號申請得系爭帳戶後,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寵物雙層外出水壺及寵物飲水機之圖片、商品介紹內文係屬劉俊呈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語文著作,詎其竟基於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9年2月26日前某不詳時間,在某不詳地點,透過網際網路自劉俊呈於蝦皮拍賣網站所經營之「你他的招財貓寵物用品」賣場(蝦皮拍賣帳號:ev000000)下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圖片及商品介紹文字,以此方式重製劉俊呈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及語文著作,並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圖片及商品介紹文字公開傳輸於其所經營之「@夢家紡@」賣場,供蝦皮拍賣網站之買家瀏覽、選購,以此方式侵害劉俊呈享有著作權如附表一所示之美術著作及語文著作,嗣經劉俊呈發現後提出告訴,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俊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林宗翰於本院審理中就上開證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30號卷,以下簡稱本院卷,第70頁),且檢察官、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公訴人及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系爭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系爭銀行帳號係由伊提供給綽號「大寶哥」之人申請蝦皮拍賣帳戶使用等情,惟矢口否認犯行,其辯稱:伊當時是在從事電商,伊僅有提供個人基本資料及系爭銀行帳號給一名綽號「大寶哥」之人申請蝦皮拍賣網站的帳號,但伊不知道對方會去盜用告訴人劉俊呈的商品圖片及商品介紹內文,伊也沒有使用系爭帳戶,伊當時主要是從事3C產品、床包等商品的銷售等語(見本院卷第68至70頁、第132至134頁、第136至138頁)。經查:

㈠、被告確有提供其如事實欄所示之個人基本資料、系爭銀行帳號之提款卡、密碼供暱稱「大寶哥」之人申請蝦皮拍賣網站之系爭帳戶使用,嗣「大寶哥」透過網際網路將告訴人刊登於其賣場內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商品圖片、商品介紹內文擅自下載,並將之上傳於系爭帳戶所開設「@夢家紡@」賣場供蝦皮拍賣網站買家瀏覽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劉俊呈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以下簡稱警卷,第3至7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564號卷,以下簡稱偵9564卷,第27至35頁;109年度偵字第26234號卷,以下簡稱偵26234卷,第23至24頁),且有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6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資料、永豐商業銀行109年6月8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資料(見警卷第9至11頁;偵9564卷第13至21頁)、蝦皮購物網站「@夢家紡@」賣場之【寵物雙層外出水壺】、【寵物飲水機】擷圖、告訴人所提供之自行製作介紹圖片之擷圖(見警卷第15至29頁、第29至33頁、第35至49頁、第51至57頁、第59至87頁)、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702002S號函(見偵9564卷第53頁)、被告之入出境資料(見本院卷第41頁)、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57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1年1月10日蝦皮電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之帳號「ah0000000」號帳戶之用戶申設及交易明細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63至64頁、第87至126頁)為證,且被告亦坦承確有此情,堪信上情應屬事實。

㈡、至被告就其提供如事實欄所示之個人基本資料及系爭銀行帳號之提款卡、密碼予他人,供申請蝦皮拍賣網站之系爭帳戶使用,其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違反著作權法之不確定故意此節,按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或容由他人使用,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合理性及對方身分背景,始予提供,且該專有帳戶資料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已成眾所周知之事,被告自無例外。然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甚且無從指出「大寶哥」之真實姓名及相關資訊,此已與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大有違背。又蝦皮拍賣網站之賣家來源多端,以盜用他人商品照片、商品介紹內文方式販賣相同商品之情形亦時有所聞,甚且被告又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伊只知道每次去蝦皮網站,大家的東西都大同小異,感覺都是你偷我的圖、我偷你的圖,伊當下覺得這是正常的,伊當時看到別間的東西也跟伊一樣等語(見本院卷第134頁),是由此可知被告亦知悉蝦皮拍賣網站有諸多盜用他人商品圖片之情形,而綽號「大寶哥」之人須借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系爭銀行帳號提款卡、密碼申請蝦皮拍賣帳號使用,自可得預見「大寶哥」應係欲從事不法行為並以他人個資申設帳戶以此避免查緝之可能,然被告仍不計後果將其個人基本資料及系爭銀行帳號之提款卡、密碼提供予他人使用,而容任該項犯罪行為之繼續實現,足徵被告對於他人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應有所認識及預見,是被告應具有幫助他人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之不確定故意,灼然甚明。

㈢、被告雖又改口稱:伊是在將個人基本資料、銀行帳戶交出後才知道蝦皮拍賣網站上很多賣家都是相互偷圖等語(見本院卷第134頁),然現今社會利用網路帳號進行交易之情形甚為常見,且被告係從事電商為業之人,對於網路商城之經營型態斷無不知之理。而任何人均可以其個人資訊、銀行帳戶申請蝦皮拍賣網站之帳戶使用,倘係正常之經營者,實無必要向他人借用個人基本資料及銀行帳戶申請帳號,況於網路交易發生經營糾紛時,更需透過該個人基本資料及銀行帳戶追查交易者之身分,並以此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此實乃一般人使用網路交易者之常識,被告自承案發時為年逾30歲之成年人,且學歷為二專肄業等情(見本院卷第139頁),本身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歷,是被告對於「大寶哥」向其蒐集個人基本資料、系爭銀行帳號之提款卡及密碼,當係為避免其從事侵害著作權法之行為遭查緝之目的,顯然有所預見,則被告以不知情置辯當不足採。

㈣、按著作權法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美術著作係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而所謂精神上作品,除須為思想或感情上之表現,且有一定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而此所謂原創性之程度,固不如專利法中所舉之發明、新型、設計專利所要求之原創性程度(即新穎性)較高,亦即不必達到完全獨創之地步。即使與他人作品酷似或雷同,如其間並無模仿或盜用之關係,且其精神作用達到相當之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即可認為具有原創性;惟如其精神作用的程度很低,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則無保護之必要(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參照)。故除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之著作外,凡具有原創性,能具體以文字、語言、形像或其他媒介物加以表現而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均係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而所謂「原創性」,廣義解釋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以表達著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為已足。查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圖片係告訴人所拍攝照片後並以製圖軟體添加文字,另商品介紹內文則係由告訴人所撰寫此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劉俊呈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警卷第4至6頁),且有告訴人所提供之原始圖檔截圖在卷可查(見警卷第29至33頁),又佐以附表一所示商品圖片除商品之照片外,另有剖面圖、尺寸圖、使用方式示範圖,可見告訴人係以該商品圖片結合圖片上之文字說明其設計目的係以簡便之商品供寵物外出飲水之用,且採用相關技術以避免細菌滋生,且相關技術通過食安認證,飲水機並採取活性碳過濾水質以避免有害物質,藉由商品圖片之組合、構圖、位置產生視覺美感,核與美術著作所要保護者乃視覺之藝術,追求鮮明之視覺藝術內容及表現形式相符,且有創作人個人思想、感情之表現,自應認具有原創性而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至商品介紹內文更有說明產品之設計理念、使用方式、該產品與其他產品之不同處而具有獨特效用之特性等內容,自亦屬具有原創性而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

㈤、至起訴書雖認系爭帳戶係被告所使用,且係被告自蝦皮拍賣網站告訴人所經營之「你他的招財貓寵物用品」個人賣場中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圖片、商品介紹內文,並將之公開傳輸於系爭帳戶所開設之「@夢家紡@」賣場內等情,然檢察官僅提出系爭帳戶所經營之賣場圖片以為佐證,然究係何人將如附表一所示著作公開傳輸於「@夢家紡@」賣場此情,則未見檢察官提出相關證據加以佐證,且被告就此節犯行亦否認由其所為,是基於有疑惟利被告之精神,自僅能做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㈥、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應屬卸責之詞,要難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堪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所謂公開傳輸者,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定有明文。準此,相較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類型可知,公開傳輸將使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得經由網路瀏覽觀看著作內容,其對著作財產權之危害,較擅自重製行為影響為重。又被告擅自重製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圖片,再上傳至網路頁面,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此為包括一罪,應從後階段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被告重製之行為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研討結果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之幫助犯。至起訴意旨雖謂被告就本案所為另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尚有未洽,附此敘明。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任意交付系爭銀行帳號及個人基本資料予「大寶哥」使用於蝦皮拍賣網站,使「大寶哥」能申請系爭帳戶公開傳輸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商品照片及商品介紹內文,使檢調單位查緝犯罪徒增困難,亦使「大寶哥」得以順遂其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是其行為實屬不該,況被告於犯後又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件侵害著作權之數量、情節,另佐以被告自陳二專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工程營造業、每月月薪3萬元、家中有父母待其扶養(見本院卷第13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附錄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物 內容 說明 遭重製之物 卷證索引 1 照片編號3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雙層外出水壼】擷圖 告訴人拍攝後美編 照片編號47 警卷第15頁至87頁 2 照片編號5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雙層外出水壼】擷圖 告訴人拍攝後美編 照片編號45、46 3 照片編號6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雙層外出水壼】擷圖 廠商照片美編 照片編號49 4 照片編號7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雙層外出水壼】擷圖 告訴人拍攝後美編 照片編號50 5 照片編號8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雙層外出水壼】擷圖 廠商照片美編 照片編號51 6 照片編號11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雙層外出水壼】擷圖 告訴人拍攝後排版設計 照片編號54 7 照片編號12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雙層外出水壼】介紹內文擷圖 告訴人商品文宣內容 照片編號55 8 照片編號13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雙層外出水壼】介紹內文擷圖 告訴人商品文宣內容 照片編號56 9 照片編號14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雙層外出水壼】介紹內文擷圖 告訴人商品文宣內容 照片編號57 10 照片編號15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雙層外出水壼】介紹內文擷圖 告訴人商品文宣內容 照片編號58 11 照片編號23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飲水機】擷圖 告訴人拍攝後美編 照片編號60、61 12 照片編號26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飲水機】擷圖 告訴人拍攝後美編 照片編號65 13 照片編號27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飲水機】擷圖 廠商照片美編 照片編號63 14 照片編號28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飲水機】擷圖 廠商照片美編 照片編號64 15 照片編號32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飲水機】介紹內文擷圖 告訴人商品文宣內容 照片編號70 16 照片編號33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飲水機】介紹內文擷圖 告訴人商品文宣內容 照片編號71 17 照片編號34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飲水機】介紹內文擷圖 告訴人商品文宣內容 照片編號74 18 照片編號35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飲水機】介紹內文擷圖 告訴人商品文宣內容 照片編號72 19 照片編號36 告訴人蝦皮賣場【寵物飲水機】介紹內文擷圖 告訴人商品文宣內容 照片編號73 20 照片編號42 告訴人提供其自行製作圖片之擷圖 告訴人自行製作 照片編號68 21 照片編號43 告訴人提供其自行製作圖片之擷圖 告訴人自行製作 照片編號66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