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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4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27號聲 請 人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聲請書記官迴避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準用之,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刑事訴訟第2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0年5月15日起至7月13日止,從第二級警戒提升為第三級警戒(嗣再延長至7月26日),本院109年易字第153號仍於110年4月14日發出傳票定於6月21日下午2時30分開庭審理,與司法院110年5月中旬公布:除有緊急案件外,各級法院均暫緩開庭之規定不符;之後書記官呂欣穎於110年6月14日打電話通知:〔因疫情提高到第三級警戒,110年6月21日庭期取消〕,法警於110年7月30日在其手機留言:〔因110年6月21日庭期未列,要拘提〕等情,爰聲請書記官呂欣穎迴避。

三、查,1、聲請人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定於110年4月12日行準備程序未到,審判長當庭諭知:拘提被告,並定110年6月21日下午2時30分開庭審理,此業經調卷查明(參本院109年易字第153號第19頁、第49頁至第51頁)。2、在110年6月21日之前,因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0年5月15日起至7月13日止,從第二級警戒提升為第三級警戒(嗣再延長至7月26日),司法院乃於110年5月中旬公布:除有緊急案件外,各級法院均暫緩開庭,書記官呂欣穎爰於110年6月14日打電話通知聲請人:〔因疫情提高到第三級警戒,110年6月21日庭期取消〕,係為了保障聲請人之程序利益,及避免群聚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公眾利益,並無不當。3、本院法警依審判長指示於110年6月21日下午2時30分前拘提被告(即聲請人),並在聲請人手機之留言,屬審判長訴訟程序指揮權及法警依法定職權之行使,亦不構成書記官呂欣穎迴避之事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並無事證足認書記官呂欣穎有何應迴避,情事,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 長 黃國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書記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