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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5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48號聲 請 人 許澤云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7號貪污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所載。

二、經查,本案(110年度訴字第607號)於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174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3776號),未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隨案移送聲請人許澤云所有之扣案物,據本院查閱本案卷宗無訛,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110年度聲字第1548號卷第7頁)。揆諸上開說明,首揭聲請人聲請發還之扣押物既非本案扣押物,本院自無從審酌是否予以發還。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首揭扣押物,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附件: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