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5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9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家弘選任辯護人 鄭皓文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新增限制住居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家弘之限制住居地新增「花蓮縣○○鄉○○村○○街00巷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20號裁定限制被告林家弘住居於新北市新店區二十張路之地址(詳細地址詳卷,下稱新北市新店區住居所),然被告父親近來身體欠佳,被告之父親實際居住於花蓮縣○○鄉○○村○○街00巷00號,被告需兩地奔波照顧父親生活起居,故聲請新增該地為限制住居地等語。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具保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新店區住居所,嗣本院於110年1月11日行準備程序,並於同年4月26日、9月6日進行本案審理,被告均遵期到庭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誤,堪認被告有按時接受審判,且無違反原裁定限制住居之情事。又檢察官對被告之聲請,亦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聲請新增「花蓮縣○○鄉○○村○○街00巷00號」為其限制住居地,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