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9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7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岐選任辯護人 陳彥希律師

吳美齡律師許哲維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2 號),聲請解除扣押凍結帳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又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之情形,予以審酌,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楊岐因涉嫌詐欺等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站主任林中輝於偵查中認有扣押被告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星展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CHPS84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聲請本院准許裁定扣押在案,執行結果共計扣押新臺幣3,295,294元(包括美金外幣以匯率29.5折算新臺幣金額部分),有本院107年度聲扣字第10號裁定及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站107年4月23日電防四字第10778525690號函在卷可佐。嗣檢察官提起公訴,就被告涉嫌詐欺取財罪部分,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52號判決判處被告無罪在案,仍在上訴期間中,尚未確定,檢察官是否提起上訴,以及上訴理由是否足以動搖本院所諭知之罪刑,尚有待檢察官決定與上訴審審認,非本院所得置喙,基於現行訴訟制度第二審仍採覆審制,上訴後仍可能改判有罪。本案既尚未確定,為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聲請人空言主張其因本案帳戶遭到凍結,而生活及財務狀況受到重大影響,生活支出需仰賴母親支援云云,惟自被告於本案實施扣押及經檢察官限制出境、出海之後,曾有多次以出國洽公為由,經檢察官提高200萬元之具保金額而同意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臺灣臺北地檢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批示處分、辦案進行單在卷可憑(見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975號卷第13頁、臺北地檢署107年度聲他字第923號卷第72至74頁、107年度聲他字第1293號卷第10至11頁、107年度聲他字第1511號卷第47頁、107年度聲他字第1659號卷第56頁、108年度聲他字第324號卷第68頁、108年度聲他字第971號卷第2頁、108年度聲他字第1595號卷第2頁),顯見被告仍有相當資力,被告聲請難認有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劉庭維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1-11-22